第二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2&rec=388&run=13

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 清末,境内有回族43户、188人(其他少数民族无统计)。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少数民族成分逐渐增多,回族仍是境内最大的少数民族。
1964年人口普查, 境内有回族、满族、壮族、苗族、蒙古族、彝族、白族7个少数民族。
1982年人口普查, 有回族、满族、蒙古族、朝鲜族、壮族、彝族、白族、布依族8个少数
民族。1990年人口普查,有回族、满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壮族、朝鲜族、侗
族9个少数民族。 2000年人口普查,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
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
畲族、土族、达斡尔族、布朗族、锡伯族23个少数民族。
至2005年, 全市有2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4400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5‰。其中,
回族3360人, 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6%以上。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依次是满族、蒙古族、彝
族、佤族、朝鲜族等,有的仅有二三人、几十人不等。全市少数民族群众非农业人口占95
%以上,主要分布在莱城区凤城街道以及莱钢集团、鲁中冶金矿山总公司等企业,少数散
居在农村,形成小聚居、大杂居的分布特点,具有典型的内陆地区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分布
特征。
少数民族事务管理 1953年,成立马洪沟回族群众自治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7年9月,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拨专款整修东、西关清真寺。1960年后的暂时经济困难时期,县人
民委员会拨出专用指标,对回族群众使用白布和回族群众节日食油供应进行照顾。1963年
春, 泰安专署拨专款购买化肥和布匹,帮助少数民族恢复生产、安排生活,境内有148户
回族群众享受到补助。在历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均占一
定比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各项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致富。少数民族考生
享受降低分数的优惠;在计划生育方面落实少数民族按计划生二胎的政策。地级莱芜市建
立后至2005年,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工作,制定各项政策,扶持、帮助
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支持他们勤劳致富;加强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少数民
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展经济。根据境内少数民族群众居住比较集中,加之具有传统经商习惯的情况,1993年,
市委、 市政府投资800万元,在凤城街道规划八宝商贸城和民族风味美食一条街,主要经
营具有民族特色的商品、食品,并且对入驻商家在用电、用水、工商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
惠。1995年,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向规模化经营发展。组成房地产经
营、 肉制品加工、清真食品生产等初具规模的3家联合体,实现产、供、销一条龙经营。
1997年,鼓励少数民族发挥地域优势和懂经营、会管理的特长,重点在清真食品加工、运
输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引导少数民族群众由个体经营向组建联合体
方向发展,全市回族群众个体经营户和联合体达200多家,其中经济联合体4个。1999年后,
多次组织市、区、村的民族工作干部和少数民族企业负责人到外地参观学习,学习先进经
营管理经验, 开拓经营思路。至2005年,先后组织少数民族企业代表人士3批、42人次,
到外地参观学习。 先后帮助5家少数民族企业贷款2000多万元,帮助23户少数民族群众新
上养殖、 屠宰、加工项目,提供生产用地900多亩,对11户困难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生产支
持。少数民族私营企业及个体专业户由最初的主要从事屠宰、肉制品加工等行业扩展到餐
饮、 娱乐、交通、建材、房地产、管件、化工、旅游等多个行业。全市900多户少数民族
中, 经商办企业和从事个体专业经营的有750余户,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有600多户,年收
入10万以上的有80多户,部分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千万元以上。
宣传教育。面向各级党政领导、民族工作干部以及各族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
策、法制、道德、科技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
定重要性的认识。在党校开设民族教育课,对参加学习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
义民族观、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各区、乡(镇、街道)每年在村(社区)干部轮训班上,
安排民族教育课,学习民族知识、民族政策。积极推进民族系统的普法教育,制订五年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集中讲座、发放普法教材、举办民族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教
育活动,尤其是对青少年加大法律、法规的教育力度,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增加普法教
育内容。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各清真寺管委会为发起单位,向少数民族群众发出遵守社会公德倡
议书,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遵纪守法、尊老爱幼、邻里和睦、遵守社会公德。利用各类
技校、科研教育基地等大力推广科学技术,与有关院校联系,邀请科技人员到企业传授相
关科技知识,提高少数民族企业员工的管理和操作水平,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1994
年,在全市少数民族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1998年,在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
民族平等、 团结和有关法规的教育, 提高基层干部在处理有关问题和纠纷的政策水平。
2001年,首次把10月定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编印《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汇
编》4000余册,翻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手册》2000余册,发放到各级民族工作干部和每
个少数民族家庭中,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其后,每年10月份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
活动。至2005年,先后有1人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有1人被评为全国各族青
年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有7人被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有3个单位被评为全省民
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有1个单位被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有2人被评为全
省民族团结致富奔小康先进个人,有1个单位被评为全省民族教育先进集体,有6人被评为
全省民族教育先进个人。
权益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少数民族群众行使当家做主、
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的保障工作。1993年,为尊重回族群众丧葬习俗,在莱城东郊征地15
亩作为全市回族群众公墓用地,无偿提供给回族群众使用。1995年,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
营中存在的私自屠宰、清真食品和其他食品混销等问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工商局联
合制定《关于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加强管理的意见》,对清真食品生产、屠宰、运输、
销售等问题都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根据《山东省培养
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七年规划及实施意见》,制订《莱芜市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计划及措施》,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
培训,有3人参加全省科级干部培训,1人参加市直科级干部培训。全市少数民族干部中,
有县级干部1人, 科级干部5人,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28人。是年,为9名外地到莱芜
经商的穆斯林群众办理营业执照、住房和设摊许可证,并为其宗教活动提供方便。1999年,
制定《莱芜市回民公墓管理规定》,帮助回族群众建立公墓管理自治组织,确保墓地的节
约、合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2002年起,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至2005年,全市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共有12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0人,企
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1人,其中副县级以上3人,副科级以上6人,中、高级专
业技术人员19人。 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占全市干部总数的1.4‰。在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
工作任务较重的莱城区,均配有少数民族县级领导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
少数民族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
共有14人,使少数民族群众充分行使当家做主、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落实为中考考生总
分加10分的政策,使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宗教工作 宗教构成及分布 境内各宗教大多从外地传入,历史悠久。至2005年,境内有佛
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5种宗教,分布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174个行
政村(居),信教公民785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6%,其中佛教608人,道教526人,伊斯
兰教3397人,天主教387人,基督教2939人(含莱钢80人);宗教活动场所16处。
宗教事务管理 宣传教育。 境内一直重视宗教法规宣传教育。1958年,中共莱芜县委指导
各有关党组织, 确定1名委员负责,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工作,教育信教人员爱国守法,
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宗教
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工作更加规范。1994年,组织基层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学习《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宗教活动
场所管理办法》三个宗教法规,并将三个法规翻印,发至基层干部和信教公民。1995年,
在宗教界宣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1998年,印发宣
传读本200册。 在市委党校开设宗教政策法规课,举办全市宗教场所负责人法规学习班。
2002年起, 把1月份定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以会代训和在报纸、
刊物发表文章等形式,加强对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国务院颁布实施《宗
教事务条例》后,组织区、乡镇(街道)分工领导和宗教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每年在市委
党校各主题班次安排宗教法规课等。组织由宗教工作干部和熟悉情况的法律工作者,组成
宣讲团, 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宣讲。2005年,先后选送8名穆斯林
学员参加全省伊斯兰教界人士培训班, 选派2名阿訇参加省伊斯兰教协会举办的培训班,
经考试取得阿訇资格证书,选派8名基督教公民参加全省基督教人士学习班,6名信教公民
参加山东省神学院招生考试, 有2名被录取。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
界代表人士“三支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业务水平和宗教干部的行政
执法能力。
宗教活动及场所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清除
教会中的封建势力,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977年起,
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安排伊斯兰教阿訇李逢华、乡老马学泉分别
担任莱芜县(市)政协常委和人大代表,退还国家占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生产队占
用的陈家庄教堂和东、西关清真寺。1982年起,中共莱芜县(市)委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宗
教座谈会,倾听意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地级莱芜市建立后,依法加强宗教
事务管理,重点抓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检工作。1993年,积极协助上级宗教团体搞
好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三会”的换届代表推荐工作,对全市宗教情况开展调查。
1994年,根据省宗教局部署,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先后三次对境内宗教活动情况、落
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及天主教活动情况进行调查。1995年,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登记
条件,对具备正式登记条件的伊斯兰教清真寺进行登记。对13处基督教活动点完成申请、
建章立制工作。1996年,重点抓好基督教活动场所登记,对13处基督教活动点分别作出临
时登记、 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1998年,对全市11个乡镇、2个驻莱企业的20多个
宗教活动点进行调查, 年内全市基督教活动场所正式登记4处。1999年,宗教活动场所的
管理工作有新进展,除伊斯兰教的两座清真寺已经登记、年检外,基督教活动点正式登记
5处,明确家庭聚会点17处;宗教房产政策得到落实。2000年,对7处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
场所进行年检,对30处家庭聚会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规范。2001年
3月至5月,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7处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全部年检合格,2处
活动场所及在年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1个单位、2名个人受到省宗教局表彰。2002年1月至3
月,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7处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全部合格。下半年,集中
力量对全市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重新清查。 2003年,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对1处
不合格场所限期整改; 对全市16名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审核, 纳入管理范围。
2004年,指导有关部门对基督教聚会点依法进行规范。2005年,建立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 召开2次联席会议,对全市范围内的庙宇和宗教造像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指导督促各
区对3处基督教私拆私建活动场所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