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国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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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知事1人,为一县的行政长官。另设管狱员1人、劝学员长
1人。 六房改为总务、 财政、司法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数人。1913年增设警察所。
1914年增设农会。1915年增设商会、劝学所。农、商会各设正副会长1人,劝学所设所长1
人,分别管理农业、商业、教育。1920年增设劝业所。1918年,财政科改称地方财政管理
处。1922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1927年,县知事改称县长,劝业所改称实业局。1928年,
地方财政管理处改称财务局,实业局改称建设局,警察所改称公安局。1930年,财务局改
称财政局。1933年,总务、民政、司法科合并改称第一、第二科,财政局改称第三科,建
设局改称第四科,教育局改称第五科。1940年,国民政府通令县级政府实行新制。1942年,
增设军事科、社会科、粮政科和秘书室、合作指导室、会计室。1948年,民国县政府设秘
书室、教育科、建设科、民政科、财政科、军事科、粮政科、会计室、事务室、警察局、
合作指导室、莱芜周刊社、金库。
附:伪莱芜县公署
1939年2月,伪莱芜县公署成立,设县知事1人及秘书室、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警务
局和承审处。秘书室设主任1人,秘书若干人。财政、教育、建设科各设科长1人,科员若
干人。承审处承审员由县知事兼任,另设科员、书记若干人,下设看守所1处,所长1人,
看守若干人。警务局设局长1人,督察长、书记各1人,设秘书、宣传科和警务、保安、特
务、司法、总务股。1940年4月,警务局改称警察总所,5个股改为警务、保安、特务、警
察、经济、司法系。伪县知事先后由国化东、郝庆泉、刁成襄、任涵五充任。1945年日本
投降时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