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县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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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县,始自秦代的嬴县,当时县官管辖万户以上的称令,万户以下的称长,为一县的
行政长官。嬴县设令或设长,已难以稽考。汉代沿袭秦制,有文献可考的有嬴长、莱芜长,
均辖万户以下, 俸禄为五百石。唐代设莱芜县令,有文献可考的3人,为从六品。宋代设
知县,管理一县的行政,可考者4人;另有县尉2人,主管一县的军事和治安。元代为上县,
领六千户以上, 县尹为行政长官。除县尹外,另设达鲁花赤1人,作为一县的监督官,由
蒙古人充任,掌印办事,握有实权。可考者先后有县尹12人;达鲁花赤11人;县丞17人,
辅佐县尹管理文书及仓狱;主簿6人,作为县尹的助理;县尉4人,职责同前职;典史5人,
掌管收发公文; 教谕7人,主持文庙祭祀、宣扬儒家经典和皇帝训诫、教诲及管理所属生
员。明代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之职,可考者先后有知县68人,为一县
行政长官;县丞24人;主簿54人,除本职工作外,代行县尉职责,兼管缉捕;典史41人,
教谕42人,职责同前职;训导43人,协助教谕管理所属生员。清代县署基本沿袭明制,但
取消县丞和主簿之职,设知县、典史、教谕和训导,除由典史兼管缉捕和狱囚外,其他职
责均同前职, 可考者先后有知县128人,典史56人,教谕35人,训导29人。清道光二十年
(1840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有知县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