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莱芜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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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1993年12月, 莱芜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市政府近期反
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4年7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
于进一步加强对乔店水库等水源地保护的决议》 ;9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决议》,作出《关于批准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
表苏茂臻立案审查的决定》 。1995年8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市人民检
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亓永贵立案审查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莱
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莱芜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 的决议》。1996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审计法〉 的决议》;7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关于批准莱芜市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
于批准莱芜市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计划指标变更的决议》,作出《关于在
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7年,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批准莱芜市199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是年11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与西涛瑞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议案〉的决议》,决
定批准莱芜市与澳大利亚南澳洲西涛瑞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12月,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作出《关于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
1998年7月, 莱芜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莱芜市1997年市级财
政决算的决议》,作出《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情况报告〉 的决议》。1999年8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公安局对市十
四届人大代表张全国治安拘留的决定》。2000年,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莱
芜市1999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作出《关于加强鹏泉和乔店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决议》;
是年11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市级财政实行细化预算编制的决议》。2001年
2月,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毕玉惠为莱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免去朱胜运的莱芜市人
民政府秘书长职务,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审判员职务;4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吕鲁平辞去市人大常委会职务的请求,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6人,免职6人;5月,常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全民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决议》 ;7月,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莱芜市2000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9月,常委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作出《关于
莱芜市2001-2005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决议》。2002年7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
于批准莱芜市2001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10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莱
芜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莱芜市人大常委
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决议》。
2003年8月, 莱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莱芜市2002年市级财
政决算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定》。
2004年6月,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边荣
海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4年7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莱芜市2003
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5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
议》。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牟
汶河综合治理的议案〉的决议》,作出《关于批准〈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与韩国抱
川市结为友好合作城市关系的议案〉的决议》,作出《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口镇、 羊里、方下一带新建矿山企业的议案〉的决议》;7月,莱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莱芜市200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作出决定、
决议进行。1993年至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10项,作出
决议、 决定72项,提出审议意见、建议12项,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活动197次,保
障全市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法律监督 1993年, 先后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民承担
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
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当前农民负担情况的汇报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作出关于减轻农民负
担的审议意见,对“减负”工作提出具体建议。1994年,先后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后,
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决议》 。 1995年,先后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
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后,形成审议意见。市
政府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饮用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大汶河
流域的污染治理初见成效,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996年,重点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增加教育投入,解决民办教
师转正和残疾毕业生安置等问题的审议意见。1997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1998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9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2000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
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2001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
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2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3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6部法
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4年,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司法和公安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
法;加强对“四五”普法和“二五”依法治市的组织领导,推动普法和依法治市活动深入
开展。 2005年, 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四五”普法、“二五”依
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对下一个五年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的启动提出意见;对城区社会治
安和“两院”基层建设情况开展调查,推动“平安莱芜”建设。
工作监督 1993年, 重点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计划、财政、市场管理、第三产业、城建、
药品市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城
市建设情况的汇报》 ,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1994年,重点听取审议
“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十件实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镇企业年、高产优
质高效农业、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斗争等情况。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市
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汇报,抽调部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检查监督。1995年,重点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十件实事”、公
路交通事业、“双拥共建”、物价、“二五”普法、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斗争和法纪检察工
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控制物价涨幅、抑制通货膨胀情况的
汇报后,建议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物价管理,尽快把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同时要
抓好产品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1996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
划、财政、“农业科技年”、社会治安、“十件实事”和“两院”执法情况的工作报告。
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后,就进一步加快
农业科技推广步伐提出具体建议,促进农业科技年活动的深入开展。1997年,先后听取审
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小康建设、“洪沟、青草沟”治理、“三五”普法、民
事审判、民行检察、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工作报告,有力地保障和促进全市改革、发展
与稳定。1998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个体私营经济、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公安交警执法、 争创“国家双拥模范城”等项工作报告,促进
“一府两院”工作深入开展。1999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社会
治安管理、公路建设、个体私营经济等工作报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2000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民营经济发展、公路建设、社会治
安等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2001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
划、财政、重点项目建设、民营经济、农业综合开发、民族宗教等工作报告,作出相关决
议和审议意见,保障全市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2002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
院”关于计划、财政、工业发展、村委会换届、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开发区及各类园区建
设、城市建设、富民强村等工作报告,作出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2003年,先后听取审议
“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防治“非典”、旅游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农村税费
改革、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等工作报告,作出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
的深入开展。2004年,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加快建立市
场机制、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大力推进环境建设、“两大基地”建设和工业企业改革发展、
城市管理、公路建设情况的汇报,通过《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莱芜高新区发展的议案〉的决议》;组织对全市砂石资源综合整治、建设生态莱芜、
打造绿色钢城的视察活动;围绕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开展人事监督,保
证重点工作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5年,开展对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部分政府部门(单位)预算外资
金管理、大力推进环境建设、市政府机构改革、全市企业改革改制、旅游业发展情况的监
督检查,在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经过审议,
作出《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市的决议》《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快牟汶河综合治理的议案〉的决议》《关于〈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口镇、羊里、方
下一带新建矿山企业的议案〉的决议》《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与韩国抱川市结
为友好合作城市关系的议案〉的决议》。
视察调查 1993年至2005年,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和全市重点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市场建设、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城市建设、
“二五”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实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股份制改造
和“三资”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年活动、公路交通事业、科技工作、反贪污贿赂斗争、依
法治市、社会治安、环保、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加强文化市场管
理、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部分政府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环境建设、
市政府机构改革、全市企业改革改制、旅游业发展情况等,组织开展视察、调查200余次,
写出视察、 调查报告210余份,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提供重要参
考,并分别于2003年、2004年组织两次集中视察。
2003年12月9日至10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住莱11名全国、省人大代表,集中进行视察。
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到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行政服务中心,
莱钢中型轧钢厂和建设中的银山工业园,莱城区的泰山纸业有限公司、杨庄农副产品加工
基地、九羊企业集团焦化厂建设工地和北部工业小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分区、牟汶河治理
工地、通香峪流域开发、钢城民营园等进行实地视察,经讨论研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反馈视察意见。重点围绕小城镇建设、山区综合开发、经济园区建设管理、企业改制、行
政审批和环境保护等热点、焦点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004年12月2日至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住莱的全国、省人大代表,集中进行视察。听取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泰山钢铁集团、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莱钢集团银山工业园、钢城区里辛镇王庄河流域治理、泰达车库公司等进行实
地视察,并向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反馈视察意见。重点就城市建设、农业
增效农民增收、经济园区建设、外经外贸、民营经济发展、创优良发展环境和法院审判执
行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 1993年,市十三届人大第一次、第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出建
议、 批评和意见共26件。其中,属于农林水方面的5件,占19%;工交财贸方面的9件,占
35%;教科文卫方面的8件,占30%;城建环保等方面的4件,占15%。9月底,市政府全部办
理完毕。 1995年,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7件。其中,属于农林
水方面的3件、教科文卫方面的3件、环保方面的1件。8月中旬,市政府全部办理完毕并答
复代表。1996年,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24件。其中,属于工交财
贸方面的11件,占45.8%;教科文卫方面的7件,占29.2%;劳动人事方面的3件,占12.5%;
城建环保方面的2件, 占8.3%;农业方面的1件,占4.2%。6月下旬,市政府全部办理完毕
并答复代表。1997年,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共15件。其中,
属于农林水方面的3件,占20%;属于工交财贸方面的4件,占26.7%;属于城建环保方面的
3件, 占20%;属于组织人事方面的4件,占26.7%;属于科技方面的1件,占6.7%。莱城区
代表团关于治理洪沟、青草沟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列入大会议程。其余14件作为代表意
见和建议,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8月下旬,市政府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1998年,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13件。其中,属于农
林水方面的3件,占23%;属于城建交通方面的7件,占54%;属于教育、财贸和其他方面的
各1件, 占23%。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月下旬,市政府全部办理完毕并分
别答复代表。1999年,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4件。
其中,涉及农林水方面的13件,占29.5%;公路交通方面的11件,占25%;城市规划和小城
镇建设方面的7件,占15.9%;文教卫生、旅游开发方面的6件,占13.6%;企业改革和发展
方面的4件,占9.1%;其他方面的3件,占6.9%。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
府于6月份全部办理完毕, 并分别答复代表。2000年,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
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共66件。其中,涉及农林水方面的18件,占27.3%;公路建设、交
通安全方面的9件,占13.6%;城建环保和小城镇建设方面的10件,占15.2%;教育、卫生、
计划生育方面的17件,占25.8%;电信、电业方面的4件,占6%;其他方面的8件,占12.1%。
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市政府于8月底全部办理完毕。2001年,市十四届人
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60件。其中,涉及农林水等方面的12件,
占20%;城建、环保、小城镇建设方面的15件,占25%;交通公路方面的8件,占13.3%;教
育、 卫生、体育、旅游方面的12件,占20%;社会稳定、市场管理方面的6件,占10%;其
他方面的7件, 占11.7%。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于8月底全部办理完
毕。2002年,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9件。其中,涉
及农林水等方面的17件,占34.7%;交通公路建设方面的7件,占14.3%;城建环保方面的6
件,占12.3%;人事、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广播电视等方面的11件,占22.4%;开发
区建设、 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3件,占6.1%;其他方面的5件,占10.2%。对代表们提出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于9月底全部办理完毕。
2003年,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共44件,会后收到3件。其中,
建议内容涉及农林水等方面的9件,占19.1%;财政税收方面的9件,占19.1%;交通公路建
设方面的10件, 占21.4%;城建环保方面的9件,占19.1%;劳动、人事、司法、信访等方
面的5件,占10.7%;政府工作提速、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3件,占6.4%;其他方面的2件,
占4.2%。 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市政府于8月底全部办理完毕。2004年,市十五届
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共40件。其中,涉及农林水等方面的6件,占15%;
交通公路建设方面的10件, 占25%;城建环保方面的9件,占22.5%;文化教育、医疗卫生
方面的5件,占12.5%;财政税收方面的3件,占7.5%;人事、司法等方面的3件,占7.5%;
其他方面的4件, 占10%。 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市政府于8月底全部办理完毕。
2005年,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意
见共48件, 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5件,交通公路方面的10件,城建规划、环保方面
的11件,文化卫生教育方面的11件,财政经济方面的3件,劳动、人事、民政方面的4件,
其他方面的4件。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按规定办理时限全部答复代表。
述职评议 1994年11月,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住莱部分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对市中级人
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199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住莱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对市建委、市交通局、
市民政局的工作进行评议。这次评议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作用,推进民主
与法制建设,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1996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住莱部分全
国、省、市人大代表,对市司法局、市教委、市农业局的工作进行评议。强化人大监督职
能,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
2000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力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习善、
市科委主任刘曙光、市林业局局长李海金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按六个阶段(准备阶
段、述职阶段、调查阶段、评议阶段、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
评议活动非常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证整个评议活动的顺利进行。评议活动结束
后,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习善、市科委主任刘曙光、市林业局
局长李海金任职情况的评议意见》。
2001年9月至11月, 组织专门力量,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康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
任殷秀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泽义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按六个阶段(准备阶段、
述职阶段、调查阶段、评议阶段、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进行。评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
会印发《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康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殷秀林、市环境保护局
局长王泽义任职情况的评议意见》。接受评议的负责人,根据评议意见指出的问题,认真
进行整改, 促进单位工作的开展。2002年9月至11月,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公安局局长陈洪
茂、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李瑞斌、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张延才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按
六个阶段(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述职阶段、评议阶段、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进行。评
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市公安局局长陈洪茂、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李瑞斌、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张延才任职情况的评议意见》。
2003年9月至11月,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事局局长张昌银、市审计局局长吕京华、市计生
委主任姚俊峰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按六个阶段(准备阶段、述职阶段、调查阶段、
评议阶段、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进行。评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市人事局
局长张昌银、市审计局局长吕京华、市计生委主任姚俊峰任职情况的评议意见》。2004年
9月至11月,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
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干事创业意识,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
2005年8月至10月, 对市经贸委、市旅游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
技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被评议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人事任免 1993年至1997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干部189人,免职41人。常委会第
一次会议,任命常委会干部4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6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4人。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共5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
部12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6人,批准任命莱城区、钢城区检察院检察长2人。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任命市政府干部1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人,任命市检察院干部19人。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干部职务2人。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
院干部1人。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任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8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
九次会议, 任命市政府干部2人,免职1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3人。常委会第十次
会议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职务2人。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1人。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干部1人, 免职2人;任命市政府干部6人,免
职2人; 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2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
会干部2人,免职1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2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4人。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9人。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人;
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1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干部1人;
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1人, 免职1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人员4人;任命市人民
检察院人员1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常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0人; 免去市人民检察院干部1人;决定接
受王圣林辞去莱芜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
法院干部6人。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
部3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2人,免职3人。常委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1人,免职1人;任命市检察院干部1人,批准任命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干部1人,批准免职干
部1人。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玉章辞去莱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任
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1人,免职7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2人,免
职1人。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干部2人,免职2人;任命市政府组成人
员1人, 免职1人;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人。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任命市政府副市
长1人,任命于希信为莱芜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5人;任命市人民
检察院干部4人; 决定接受时立军辞去莱芜市市长职务的请求。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任
命市政府副市长2人; 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1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人员1人;决
定接受矫春晓辞去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接受马友才辞去莱芜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任命王习善为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陈康杨为莱
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8年至2002年,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干部152人,免职70人。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38人; 批准任命两区检察院检察长2人。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职市中
级人民法院干部1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2人。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免职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部1人。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4人,免职3人。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任命
市人民检察院干部2人。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3人。常委会第八次会
议决定接受赵学玉辞去莱芜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干部1人;
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 免职1人;免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1人,任命市人民检
察院干部1人, 批准免去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明
启辞去莱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任命市政府副市长1人,免职副市长1人;任命
市政府组成人员2人,免职2人;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3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4人;
批准任命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马洪兴辞去莱芜市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人。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免去市人大常委会1人干部职务; 决定接受吴俊庆辞去市人大常委会
职务; 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免去1人市政府组成人员
职务;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4人,免职1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10人。常委会第十
五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14人, 免职3人。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市人大财政
经济委员会委员1人。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免去1名市人大常
委会干部职务; 免去2名市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免去市中级人民法
院1人审判员的职务; 免去市人民检察院12人干部的职务。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市
人民检察院干部3人, 免职2人。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5人;
免去市政府组成人员职务1人。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18人,
免职16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6人。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2
人,免职1人;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1人;批准免去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1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干部2人。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任命钢城区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1人。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5人,免职2人;
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2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任命市政府副市长2人; 决定接受于希信辞去莱芜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的请求; 任命刘富春为莱芜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人,
免职1人;接受陈康扬辞去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2003年1月,常委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决定接受王习善辞去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请求;任命李长江为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任命郝广谦为莱芜市人民
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1人,免职1人;批
准任命莱城区、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人。
2003年至2005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至二十二次会议共任命干部51人,免职21人。
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27人。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人员2人,免职2人。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2名
审判人员职务; 免去市人民检察院2名检察人员职务。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
人员1人,免职1人。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静辞去市人大常委会职务的请求;任命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1人, 免职1人;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3人。常委会第十次
会议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干部3人; 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3人,免职3人。常委会第十三次会
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 免职1人。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4人。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吕振声、任启菊辞去市人大常委会职务的请求。常委会第十七
次会议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1名审判人员的职务。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免去莱芜市人民检
察院1名检察人员职务。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1人,免职1人;批准
刁俊河辞去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组成人员1人; 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3人,免职1人;批准亓金玲辞去钢城区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