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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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居民初婚年龄偏小,男女多有10岁左右结婚者,或男大女小,
或女大男小,年龄相差在10岁左右者屡见不鲜。1952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20岁、 女18岁到结婚年龄, 但境内亦不乏小于法定年龄结婚者,偏远山区更为严重。
1973年8月16日, 执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
的试行规定》,“提倡农村男25、女23周岁,城市男、女青年均在25周岁以后结婚为宜”,
“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应劝其退学、退职……
各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录
取未婚青年(退伍军人例外),城市安排住房,也应优先照顾晚婚者。”1978年7月10日,
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晚婚年龄提倡农
村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城市要略高于农村。”境内男女未婚青年积极响应
各级政府号召,自觉实行晚婚。1980年,女性青年初婚年龄全部达到23周岁以上。1980年
9月10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小于22岁、女性不小于20岁为法
定结婚年龄。至2005年,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变化。
计划生育 1963年11月, 中共莱芜县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提出《关于计划生育和
节制生育的几点意见》,在全县推行计划生育。1973年提出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
隔四五年。1980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莱芜县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1984年5月,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
做工作的基础上”的指示,针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独女户生产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莱芜农村进行独女户间隔式二胎生育试点,允许农村一个女孩的
夫妇间隔8年生二胎。 莱芜市制定《关于在全市农村允许一个女孩的夫妇间隔八年生二胎
的决定》,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生育二胎。
1988年7月20日, 莱芜市按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
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
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孩子。1993年8月1日,莱芜市政府公布《莱芜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
条例〉 细则》 。2001年12月始,莱芜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至2005年,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个别条款微调。
奖励和法律责任 1980年, 莱芜县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制定对独生子女的
优待政策,颁发“独生子女证”,实行免费入托、医疗、上学,农村独生子女划一口半人
的自留地。同时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县、社对出现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的单位征
收超生费。1982年,中共莱芜县委进一步规定,对出现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的大队、生
产队、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车间、班组)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并扣发有关领导成员一个季度或半年奖金,并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对坚持强生二胎或多
胎的干部、职工、社员,一律收回独生子女证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在经济上按合同给
予制裁外,是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未经批准抱养孩子者均
按计划外强生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加强预防措施,推行男女结扎等各种节育手术,人口出
生率有明显下降。
1988年执行新颁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晚婚晚育,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生育一
个孩子的,凭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夫妻均为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
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
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60元,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
女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
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
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
个孩子,而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按计
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说服教育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经教育无效仍生育者,凡国家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 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10%的超计
划生育子女费(以下简称超生费);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
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20%的超生费。
1996年,执行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发给每月不少于
10元的奖励费,对计划外生育者除征收相应的计划外生育费外,职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
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发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不符合照顾生育规定
又生育的,五年内不予提职、晋职、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
予以处理。
2002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
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
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
晚育。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
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至2005年,有关奖励和处
罚政策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