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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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 中共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工人的劳动保护。1956年5月,国务院
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规定》中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坚持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伤
亡事故。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
莱芜县人民政府成立23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 县长和1名副县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各
企业单位建立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境内各企业单位、生产班组和工人均制定安全生产
计划,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与经济效益挂钩,安全生产
层层有人抓,生产现场岗岗有人管,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安全合同制。1987年,全市有安
全组织125个, 专业安全员221人, 兼职安全员2810人。全市签订安全合同的要害部门有
2512个、责任人4592人;部分煤矿还与职工签订遵章操作安全合同,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
槲林、北埠、辛庄等煤矿规定违章操作或不用防护工具一次罚款5元,并专门设立监督站,
委派监督员检查监督。至1992年,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制度得到落实。
1993年后,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改为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人事劳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1994年,市政府正视安
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分管市长与单位签订责任状。企业推
行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1995年,在对1994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的同时,对1995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死
亡指标采取绝对额控制,逐级签订责任书。1996年,在抓好199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考核基础上,鉴定新的安全生产目标书。1998年、1999年,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
考核,对39个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001年6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此后,
每年都与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省政府下达莱芜
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并要求各单位把安全目标层层分
解,逐级落实。2005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莱芜”的要求,全面推行“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制,实行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