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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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劳动部门
负责。 1988年,在市劳动局设有劳动保护科和矿山安全监察室2个行政科室,设有锅炉压
力容器检验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2个事业单位。 2000年10月,莱芜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移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6月,组建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是市经贸委管理的正县级单位。2004年9月,市政府将安监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
部门,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办公室、信息科技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同时,设立莱芜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市安监局直属的副县级全额
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名,设支队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