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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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地下矿藏丰富,金、银、铜、铁、煤均有一定储量。尤以铁、煤著称。各种石料及河
沙遍布全境。丰富的矿产资源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历史文献记载,秦汉时期已采
矿冶铁,唐、宋、元代颇具规模,明代中期至民国时期处于停滞状态。新中国成立后,矿
产利用加大,矿产资源管理问题被重视起来,相应管理机构随之加强。但长期计划经济体
制下设置的资源管理部门多为经济管理部门性质,地级莱芜市成立后,资源管理部门的宏
观调控作用逐渐显现出来。
1993年,市政府先后印发《莱芜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办法》《莱芜市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工作步入规范化。1994年,全面实行采矿申请登记制度。全市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291处,
新申请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27家, 对267家1993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占应检矿山的96%, 国有矿山年检率100%。1995年,全面开展矿产督察工作。根据《矿产
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经省地矿局批准任命4名矿产督察员。至1997年,先后对潘西煤
矿、鄂庄煤矿、莱芜铁矿、鲁中冶金矿山公司、南冶煤矿、魏家洼煤矿等进行督察。全面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矿山企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至4%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8年,全国实行统一换发新采矿许可证工作,采矿登记工作全部暂停,全市需换证矿山
企业285家, 新颁发采矿许可证企业19家。1999年,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完成;是年,对
全市煤矿、铁矿、选矿厂、石料厂、砖厂等的开采、废弃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关停
2处对地质地貌景观破坏严重的矿点, 15个存在问题的煤矿及选矿厂全部达标,查处无证
开采矿点7处。
2000年, 全市统计持证矿山企业320家,从业人员29134人,年产矿石875万吨,产值8.16
亿元,开发矿种21种。2001年至2002年,重点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试点工作,制订《莱芜
市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关闭一批“小而散”和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控制开采
总量,保障供需平衡。严把采矿登记关,停止一切无偿授予采矿权行为,凡新申请开办矿
山的,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市、区原发证的矿山,采矿许
可证到期后不再无偿延续,采用招标、拍卖或其他有偿的方式进行出让。同时,对辖区内
的矿产资源分布和赋存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 确立河沙、石英、长石、小铁矿4种招标拍
卖对象,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分类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工作。2001年10月18日,全省矿业
权招标拍卖试点——陈林瓷石矿采矿权以高于底价4.25倍的价格拍卖成功。2002年,全面
推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全市以拍卖方式出让建筑石料、 瓷石采矿权30宗,成交价款
41.85万元,出让孟家洼铁矿1宗,成交价306万元,高出起拍价5倍多。
2003年至2005年,国土资源局牵头,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小煤井、小铁矿治
理整顿。继续落实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采矿权市场化进程,对实际已占用的采矿
权实行有偿延续的办法,杜绝无偿授予采矿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