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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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 莱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始于1991年, 先后编制两轮。
第一轮规划以1990年为基期, 规划期限为1991年至2000年。1993年9月省政府批准,1995
年1月莱芜市政府公布实施。 在市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1992年至1994年完成乡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993年至1994年完成莱城、钢城2个县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进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
为目标年, 展望到2030年。市级规划于2000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2000年12月莱芜市政府
公布实施。区级规划于2000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12月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月,
全市30个乡镇(街道)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2001年8月,为适应招商
引资、 发展民营经济和园区建设的要求,莱城区、钢城区对乡级规划局部修改,2003年7
月至8月分别由市政府批准实施。2005年,莱芜市开始编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1988年至1996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由用地科负责。上级每年分配一定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建设用地的审批,通过建立计划
使用台账,对计划使用情况进行记载,用完为止。1997年至1998年,因全国冻结建设用地
审批,省里未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1999年后,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土地利用计划的内容包括农用
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计划管理的方
式和方法包括每年10月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业用地需求,编制本辖区下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预案,逐级上报审批;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各业发展需求,综合全国各地计划要求,
确定全国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依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农转用
计划指标不能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不能减少”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市的年度
土地利用计划,分解落实到区、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建立土地利用计划落
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保证计划落实。
矿产规划管理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活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
利用,有效保护地质环境,组织编制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0年,规
划期为2001年至2005年,展望到2010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莱芜市第一份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 2003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2004年3月,市政府批准规划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