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价格管理与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2&rec=296&run=13

价格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 市场属于自由经济,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政府从不出面调整
物价。1953年,中共莱芜县委适应国家压缩库存的需要,3次降低食糖价格,总幅度为36%,
两次降低棉布价格,总幅度为6%。是年11月23日起,实行粮食和植物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
策,并调整其市场价格。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1956年,国家干部职工进行工资改革,
新增加的工资流入市场,导致物价上涨,为稳定民心和物价,中共莱芜县委规定,除残损
变质及季节性特别强的副食品和新定产品价格外,其余商品价格一律冻结。1960年,中共
莱芜县委对个别厂矿企业产品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将照临煤矿生产的煤炭由每吨14元
降为13元。1961年,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中,按照国务院规定,除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18
类重要生活必需品外, 对自行车、手表、糕点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出售,一般高出牌价3
至4倍。是年,提高砖、瓦、石灰的出厂价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一律放在
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的指示,境内物资价格长期被冻结。
1971年始,对部分物价予以调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决定提高石油销售和部分中药材收购
价格,黄芪每公斤由1.6元提高到2元。1972年,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降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
平均降幅22.9%。物价的长期冻结,阻碍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
1978年起,中共莱芜县委对各类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并对价格体系进行改革,市
场逐步活跃起来。1979年,按照国务院指示,境内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粮油统
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由30%上升到50%;棉花统购价提高15%,超购加价由20%上升到30%;
生猪提高26%;菜牛提高40%;鲜蛋提高26%。11月,提高8种副食品价格,并发给职工每人
每月副食品补贴费5元。1982年9月起,三类工业小商品和219种大商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并对部分商品实行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1983年,6个大类160种工业
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缩小指令性计划牌价的范围,将省定价的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由46
种削减为21种。 1984年10月起,10个大类586种小商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85年,
农副产品统、派购改为合同定购。1986年,对水泥、酱油、香肠、理发收费等价格予以上
调, 并先后放开和改革黑白电视机、自行车、中长纤维布等7种重要日用工业品价格和作
价办法。在市场上实行不同颜色的物价标签,红色为国家统一定价、蓝色为国家指导价、
绿色为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8年,放开并理顺肉、蛋、菜、糖4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
财政改暗补为明补;提高棉花等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用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
由于出现“抢购风”和“涨价风”,价格改革一度受到影响。1988年、1989年,按照国家
作出突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发布最高限价,对化
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对省内生产的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
计划管理,对已放开价格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自行车实行调价申报制度等。1991
年,提高石油、煤炭、钢铁等系列、城镇粮油及相关制品价格,调整水泥、铁锅、民用液
化气价格, 放开食糖、卷烟、搪瓷制品、油漆等120多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粮食白酒
绸缎等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取消电冰箱、洗衣机、水产品等商品的提价申
报制度和差率控制。
1993年,境内先后放开煤炭、冶金、机电等1023种商品价格,将棉纺织品、啤酒、
水泥等10多种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1996年,针对餐饮业价格混乱、利率偏高
的现状,印发《莱芜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餐饮业价格实行等级管理及每个
等级所收取的利润率。是年,调整自来水、小火电价格。1997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
署,先后对药品、电力、铁路货运、粮食、石油、公路客运等项目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国
务院的要求,对夏粮实行最低保护价,小麦每公斤1.52元,玉米每公斤1.26元,做到敞开
收购。在企业价格管理工作中,推行“一员五制”模式,即企业设专(兼)职物价员,建
立价格决策制度、价格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审价制度、行情调研制度。1998年,
调整药品、石油、公交收费价格和小麦定购价、保护价、顺价销售面粉价格。先后调整自
来水、 热气、煤气价格,提价幅度14%。整顿农村电价,全市每度电下降0.07元。是年,
市物价局对调整的自来水、 热气、 煤气价格举行价格听证会。此后,价格听证制度化。
1999年3月1日起,配合邮政、电信体制改革,对部分邮电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对邮电建
设附加费进行整顿。严格审核房地产成本,使商品房价格限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2000年,物价部门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理顺价格关系。公交票价实行1元/人次;农村生活
用电确定每度0.63元;分三次下调231种药品价格,平均降幅19%;10次调整成品油价格,
基本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制定全市燕子石最低保护价,促进对稀有资源的保护。2001年,
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8元调为1.00元,机关单位用水由每立方米1.0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用水由每立方米1.15元调为1.35元,经营用水由每立方米1.40元调为1.60元,雪
野水库向莱芜电厂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46元调为0.56元。2003年,面对“非典型性肺炎”
疫情,物价局采取多种紧急措施,建立预警预报系统,要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对与非典相关的中草药材及消毒液、卫生材料等实行规定经营差率
干预措施,其他需调价商品实行随报随批、特报特批制度,及时公布价格政策,发布价格
和供求信息,保持了社会稳定。针对粮油肉蛋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制定临时监管预
案,在短期内出现粮油价格急涨至平均价格的25%以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限定差价率、
规定最高限价等临时行政干预措施,保持粮油价格的平稳升降。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
同网同价。2004年,针对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热气生产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对热气价格
实行加收煤炭差价的措施, 确定热气价格为居民、 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办公用汽自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每建筑平方米19元,工商业及其他用气执行每建筑平方米22.40元,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莱芜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仍执行每建筑平方
米15.30元。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要求,
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上限控制。 要求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一律以4月20日实
际价格水平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
控制, 化肥经营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控制在4%,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7月底,
针对化肥供应紧张的矛盾, 为促进化肥生产,满足市场需求,改为尿素统一执行1400元/
吨的中准出厂价, 允许企业上浮12%,下浮不限。同时将碳酸氢铵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
各扩大1个百分点。 2005年,针对禽流感疫情,按照《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
告制度》的要求,加强对鸡、鸭、鹅以及抗病毒药品、消毒防护用品等商品价格的监测。
及时开展涉农价格专项检查, 特别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及市区两级生资公司132个化
肥经营业户的化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全市水利工程成本高,供水价格偏低
的问题,向省物价局呈报《关于提高雪野水库向莱城电厂、莱芜电厂供水价格的请示》;
是年3月, 省物价局批复,每立方米由0.56元提高到0.80元。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
革。重点落实并顺利实施山东省煤电价格联动的改革方案,重点解决电价较低、经营困难
的发电企业价格问题,继续适度控制电煤价格,鼓励煤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保持煤电价
格的相对稳定,加强调整后电价的跟踪监管工作,防范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价格监督 1948年春夏, 天气干旱引起物价上涨,投机者借机抬价抢购,物资大量输出,
导致境内价格猛涨; 是年7月,中共鲁中南区一地委财委采取措施,在已设立物资交易所
的地区,每日登记外区商人和本地货栈的购销活动,统一规定价格,禁止抢购,对抢购物
资者追究责任,使物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新中国成立后,物价监督逐步规范化。1961年,县物价委员会对工农业产品价格
全面审查,对平衡供需、回笼货币起到积极作用。1965年起,县物价管理部门先后对农产
品收购、地方产品出厂的价格、运费、医疗卫生收费以及药物价格等进行审查,对其中不
合理的予以调整,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 中,物价管理受到干扰和破坏,物价出现混乱现象。1971年7月
23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物价工作会议,在全县范围内对商业、供销、工业、交通、卫生、
兽医、粮食等基层和县直批发以及饮食服务、建筑材料、度量衡等单位存在的自由生产、
自由定价、转嫁亏损、少秤短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价行为进行整顿。1977年4月8
日,中共莱芜县委本着有价必审、有错必纠,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以自审为主、重点
帮助结合,以支农产品、消费品和原材料为重点的原则,全面检查清理物价,检查商业系
统商品39191种,查处错价111种;检查供销系统价格68400笔,查处错价918笔。通过检查,
帮助各系统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基层供销社均配备专职物价员,建立起商品牌价登
记、商品审价、调价盘点、明码标价、总结评比等制度。
1979年10月13日,中共莱芜县委抽调计划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
业办公室、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财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计量所等单位的20名
干部组成检查组, 分赴各公社进行物价检查。此后,每年组织一次物价大检查。1980年8
月,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各公社设立物价检查组。1981年,全县组建起18个群众
义务检查组。 1985年,全市组建起3个职工检查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价、计量信得
过活动。至1987年,共评出“双信”单位20个。企业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和执行国家物价政
策、遵守物价纪律的自觉性均有提高。
20世纪90年代后,境内以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清理各项乱收费、保护农民利益
为重点,开展成品油、农业生产资料、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产品收购价格、市场明码标价
等各项价格检查。1996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363件,违法案件140件,查出非法所得金额
1669.70万元, 经济制裁173万元。受理价格投诉24起,退还用户金额4.8万元。1999年,
对交通、粮食、医药、建委等系统专项检查,开展春节、“五一”、国庆三大节日的市场
检查和明码标价检查, 检查单位2300个,查处价格违法案件77件,非法收入金额978.4万
元,经济制裁总金额94.74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62.3万元,退还用户32.44万元。受理
群众举报35起,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7件,非法收入金额3.27万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2000年,市物价局加强各个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重大节日期间市场监管,
保持物价稳定。2001年,对中小学教育收费、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旅游市场、中介服务收
费、农村建房收费和建设项目收费等专项检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全年检查单位340个,
立案48起,查出非法收入624.3万元,经济制裁47.43万元。2002年,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
费、涉农价格和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专项检查,
检查单位295个, 立案60起,查出非法收入543.20万元,经济制裁43.4万元。2003年,莱
芜市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检查单位257个,查处违法金额1650万元,其中实施经济制裁103万元,退还用户46.9万元,
没收56.1万元,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2004年,对56个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进行检查,
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2件,全部提交案审委,依照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共处理案件26件,退
还用户58.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50.73万元。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柴油价格专项检查
的通知》,对成品油价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境内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公司及其所属的56
个加油站以及18个个体加油站。2005年,开展教育、医疗、涉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全
市67个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共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0件,处理
结案26个。检查医疗机构8家,实行经济制裁罚款89万元;通过各种渠道答复办理水、电、
暖、汽、教育、医疗、物业收费等价格咨询、价格投诉共计120余件,处结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