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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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至1989年,莱芜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
所兼管消费者申诉、 举报的受理。1989年6月,莱芜市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纠纷调解归
消协管理,构成侵权案件的仍由经济监督检查所办理。当年,全市28个乡镇全部成立消费
者协会分会,理事599人,接待消费者来信来访127人(次),提供咨询服务2740人(次),
受理消费者投诉37件,处理3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
1993年, 全市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286起,提供咨询服务2120余人次,为消费者
挽回经济损失12.6万元。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
后, 莱芜市消费者协会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此后每
年都会在“3·15”期间进行宣传。1998年,莱芜市工商局会同市消费者协会设立“3·15”
投诉、申诉、举报中心,社会监督力量加强。
1999年,市消协强化组织建设,在大型工商企业建立消费者联络站76个、消费者
投诉站68个、 消费者指导站130个;当年,处结消费者投诉734件,挽回经济损失46.55万
元。
2001年, 倡导“绿色消费”,共调解消费纠纷46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
万元。 2002年4月,市工商局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其
间,“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更名为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合署办公。全年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367起。2003年,调解消费纠纷788件,为消
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38万元。2004年,调解消费者投诉358件,处结率98%,准确率100%,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万元。
2005年4月,莱芜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成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按照各自分工维护消费者权益。 12315申诉、举报形成网络,当年,在农村建立申诉举报
联络站641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60%。全年受理消费者咨询2095人次,受理申诉1728起,
调解成功1590起,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2万元; 立案21起, 案值250万元, 罚款
10.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