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莱芜民间在买卖房屋、牲畜、土地及借贷、租赁、典当等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契约。
商业交易多凭信用,立约较少。民间借贷、买卖、抵押协议作凭证使用,一般由借贷、买
卖、抵押双方签订,双方及中间人签字画押,官府不强制推行合同制。民国时期,国民政
府未推行合同制。莱芜对合同的管理,由建立官方认可的民间商会组织,采取调解、仲裁
经济合同纠纷。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境内各地推行经济合同制。1943年10月,县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县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至1949年,经济合同管理主要是粮、油、棉、
土硝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管理的重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和私
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1958年,境内推行农商合同制。
此后一段时间,因受“大跃进”的影响,经济合同流于形式。1962年至1965年,境内执行
购销结合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经济合同制度受到很大冲击,合同管理工作
受到严重削弱,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77年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迅速恢复。1979年,境内恢复开展签订、
鉴证经济合同,对工商、农商、商业合同加强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经济
合同管理业务。198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作为经济合同的专业管理机关,配备专职干部,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经济
合同实施管理,为有关部门培训管理人员60余人。至1983年,全县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674
份,价值总计3670万元。
198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科,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全面展开。1986
年,全市18个主管局和市属企业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3500余人,至1987年,调解、
仲裁合同纠纷36起,鉴证经济合同5760份,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66家。1988年,
除市工商局仲裁庭外, 在城区分局、寨里、苗山、颜庄、口镇工商所设立5个仲裁庭,全
市仲裁庭达到6个,共受理合同案件35起,合同金额201.1万元,争议金额98.8万元;调解
结案30起,合同金额64.99万元,争议金额25.05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合同金额3.7万
元。 是年,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工商局、经委、财委、银行等7个部门组成清理经
济合同纠纷领导小组,对全市870家企业进行清理,共清理经济合同纠纷260起,争议金额
1129.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41起,争议金额339.3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1起,争议金
额784.9万元; 借款合同5起, 争议金额5.4万元。 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4家。
1989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手段,作用越来越突出。
工商部门协调建委、 人行、 工行和农行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管理,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
2721份、 金额34305万元。通过鉴证,确认无效合同10份、金额54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
损失26.5万元; 同时,帮助企业建立签约审批检查、合同台账、报表统计、档案保管等制
度,完善管理。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65家。
1990年,合同管理范围拓宽,对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制造和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违法活动,特别对煤炭生产流通领域中
掺杂使假、 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集中监督检查。经济合同仲裁庭先后检查805家企业经济
合同签订情况, 查出无效合同50多起, 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547起, 争议额
1164.87万元, 为农民避免经济损失2300万元。1991年,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36家,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00份、金额5744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270万元,调解仲
裁经济合同纠纷1400起、争议金额4300万元。同时,运用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企
业清理债务2800万元,其中追回货款(包括实物)400多万元,缓解部分企业的资金困难。
1992年, 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235起、争议金额1193万元,帮助建筑企业清理收回工程
欠款402万元,其中追回实物折款837万元。评出泰安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96家,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家。
1993年,全市设立3个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9名,任命合同仲
裁员13名,市、区仲裁委员会在17个乡镇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任命派出机构仲裁员86
名。全年查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2起,争议金额220万元,案件执行率95%以上。1994年,
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46458份, 金额9.5亿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640万元,清理各种
债权债务69万元。1996年至1997年,各级工商机关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8起,争议金
额18.2万元;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29327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79万元;评出市级“重
合同、守信用”企业248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8家。1998年8月,莱芜市企业
合同管理协会成立, 挂靠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当年办理抵押登记193件,主债权
金额9.38亿元,抵押物价值10.19亿元;举办拍卖会7次,鉴证拍卖合同105份,金额430万
元。
2002年,各级工商机关重点加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跨省市、跨地区的合同鉴证
管理, 共鉴证各类合同2100份, 金额1.837亿元。2004年6月17日,企业信用协会成立,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得到加强,年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39家,合格128家,撤
销11家。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对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师资格等进行检查,年内监
管拍卖行为12次,成交金额1200余万元。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也列入合同管理内容,共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34份,主债权金额15578万元,抵押物价值25417万元。2005年,市工商局制
订《关于开展合同帮扶工程,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指导农民签订农产品订购合同、
加工合同7000余份, 规范涉农合同文本2000余份,带动基地实现订单2万余亩。至年底,
全市共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51家,其中国家级5家、省级28家、市级218家。
第六节经济合同管理
清末,莱芜民间在买卖房屋、牲畜、土地及借贷、租赁、典当等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契约。
商业交易多凭信用,立约较少。民间借贷、买卖、抵押协议作凭证使用,一般由借贷、买
卖、抵押双方签订,双方及中间人签字画押,官府不强制推行合同制。民国时期,国民政
府未推行合同制。莱芜对合同的管理,由建立官方认可的民间商会组织,采取调解、仲裁
经济合同纠纷。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境内各地推行经济合同制。1943年10月,县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县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至1949年,经济合同管理主要是粮、油、棉、
土硝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管理的重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和私
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1958年,境内推行农商合同制。
此后一段时间,因受“大跃进”的影响,经济合同流于形式。1962年至1965年,境内执行
购销结合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内经济合同制度受到很大冲击,合同管理工作
受到严重削弱,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77年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迅速恢复。1979年,境内恢复开展签订、
鉴证经济合同,对工商、农商、商业合同加强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经济
合同管理业务。198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作为经济合同的专业管理机关,配备专职干部,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经济
合同实施管理,为有关部门培训管理人员60余人。至1983年,全县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674
份,价值总计3670万元。
198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科,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全面展开。1986
年,全市18个主管局和市属企业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3500余人,至1987年,调解、
仲裁合同纠纷36起,鉴证经济合同5760份,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66家。1988年,
除市工商局仲裁庭外, 在城区分局、寨里、苗山、颜庄、口镇工商所设立5个仲裁庭,全
市仲裁庭达到6个,共受理合同案件35起,合同金额201.1万元,争议金额98.8万元;调解
结案30起,合同金额64.99万元,争议金额25.05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合同金额3.7万
元。 是年,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工商局、经委、财委、银行等7个部门组成清理经
济合同纠纷领导小组,对全市870家企业进行清理,共清理经济合同纠纷260起,争议金额
1129.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41起,争议金额339.3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1起,争议金
额784.9万元; 借款合同5起, 争议金额5.4万元。 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4家。
1989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手段,作用越来越突出。
工商部门协调建委、 人行、 工行和农行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管理,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
2721份、 金额34305万元。通过鉴证,确认无效合同10份、金额54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
损失26.5万元; 同时,帮助企业建立签约审批检查、合同台账、报表统计、档案保管等制
度,完善管理。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65家。
1990年,合同管理范围拓宽,对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制造和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违法活动,特别对煤炭生产流通领域中
掺杂使假、 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集中监督检查。经济合同仲裁庭先后检查805家企业经济
合同签订情况, 查出无效合同50多起, 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547起, 争议额
1164.87万元, 为农民避免经济损失2300万元。1991年,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36家,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00份、金额5744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270万元,调解仲
裁经济合同纠纷1400起、争议金额4300万元。同时,运用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企
业清理债务2800万元,其中追回货款(包括实物)400多万元,缓解部分企业的资金困难。
1992年, 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235起、争议金额1193万元,帮助建筑企业清理收回工程
欠款402万元,其中追回实物折款837万元。评出泰安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96家,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家。
1993年,全市设立3个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9名,任命合同仲
裁员13名,市、区仲裁委员会在17个乡镇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任命派出机构仲裁员86
名。全年查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2起,争议金额220万元,案件执行率95%以上。1994年,
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46458份, 金额9.5亿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640万元,清理各种
债权债务69万元。1996年至1997年,各级工商机关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8起,争议金
额18.2万元;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29327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79万元;评出市级“重
合同、守信用”企业248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8家。1998年8月,莱芜市企业
合同管理协会成立, 挂靠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当年办理抵押登记193件,主债权
金额9.38亿元,抵押物价值10.19亿元;举办拍卖会7次,鉴证拍卖合同105份,金额430万
元。
2002年,各级工商机关重点加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跨省市、跨地区的合同鉴证
管理, 共鉴证各类合同2100份, 金额1.837亿元。2004年6月17日,企业信用协会成立,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得到加强,年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39家,合格128家,撤
销11家。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对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师资格等进行检查,年内监
管拍卖行为12次,成交金额1200余万元。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也列入合同管理内容,共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34份,主债权金额15578万元,抵押物价值25417万元。2005年,市工商局制
订《关于开展合同帮扶工程,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指导农民签订农产品订购合同、
加工合同7000余份, 规范涉农合同文本2000余份,带动基地实现订单2万余亩。至年底,
全市共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51家,其中国家级5家、省级28家、市级21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