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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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境内典当、钱庄、银号都办理放款。典当多为质押放款,钱庄、银号多
为信用和保证放款。
清代,境内当铺分布于东关、西关、口镇、水北。同治年间歇业。
民国时期,口镇、鲁西等地只有些小典当或小押当,时有时无,至日本侵略军侵占莱芜后
相继停业。借当者向当铺借钱,以衣物或其他物品作抵押,按期偿还本息。当铺开当的手
段是以优为劣,以贵为贱,从中获利,押当率3至4分,期限双方议定,定期不一。至期不
赎,便为死当,业主有权自行处理。境内流行的私人借贷,大多是贫民因生活、生产需要
资金无着时,向当地商家、地主、富农、豪绅、钱庄、银号等借款,多以借银元或铜元为
主,抗日战争期间改用纸币。旋因纸币贬值,物价不稳,改为以粮食为主,借贷形式主要
有谷利和钱利两种。 谷利即放粮。 春天借,重阳(或麦后)还。利息有借一还二;有借
100斤麦子还300斤谷子;还有春天借麦,秋天折价还谷子等。此种利债常逼得借债者家破
人亡,如遇灾年则苦头更大,而放债者却稳拿高利。钱利即放款。1931年,境内各商社放
款约15万元, 月息约3分。此外还有以下形式:“驴打滚”,借款以一月为限,利息4至5
分, 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即按8至10分计算,利上加利,越滚越多。“印子钱”也叫九
借十二还,如借10元钱,放款人先扣下1元,借款人实得9元,分60天还清,包括利息在内
每天2角,每次还钱在借据上加盖一印,最终还12元。“九折十三归”,放款人放款10元,
借款人只得9元,月息3分,一个月到期,归还平息13元。“暗息”,也称“黑利”,多适
用于小钱庄。通货膨胀期间,公开利息不能抵补币值跌落的亏损,放款者就对借款者加收
利息。 “集钱子”,颜庄一带流行,5天一次,本集借,下集还,借8角算1元。由于高利
贷的盘剥,境内有很多贫苦民众背井离乡,妻离子散。
抗日战争时期,莱芜县民主政府发放纸币贷款,活跃了市场,调剂了金融,打击了伪钞和
法币的泛滥。 该纸币主要流通于莱芜县境、泰安北部、博山南部,1938年1月日本侵略军
侵占莱芜后,境内社会经济更加萧条,农民生活、生产发展遭受严重破坏。1939年10月,
莱芜县民主政府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开始发行纸币45万元,以农业贷款的方式贷给农民,在
县内流通,1943年由北海银行鲁中分行收回。1941年8月,莱东行署发放贷款1.5万元,扶
持农民办起丝业生产合作社50多个。
解放战争时期, 发放农业贷款,帮助全县人民恢复生产。1947年3月莱芜战役胜利后,中
共鲁中区委和行政公署派出慰问组携北海币100万元、粮食5万公斤到莱芜慰问赈济,并由
莱芜办事处发放农业贷款1250万元北海币。
新中国成立后,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贯彻
“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对组织起来的
农民优先扶持,发放贷款,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以肥料、种子、农具、
耕畜、生猪等实物为主,对象主要是烈、军、工属和贫下中农。后为“贷实还现”“贷现
折实还现”“贷现还现”等。并根据国家财经政策,灵活运用信贷杠杆,有放有收,适时
松紧,区别对待。通过发展生产,搞活了流通,稳定了市场,安定了人心。至恢复期末,
全县贷款比1949年增加2.8倍。 1956年,信贷放款611.4万元,其中工业放款3.1万元、手
工业放款10万元、商业放款100.6万元、供销合作社放款123.3万元、粮食放款159.6万元、
农村放款208.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贷款额度迅速提升。1978年,各项贷款余额1.1亿元,其中工
业贷款6560万元、商业贷款4482万元。1988年,境内各项贷款余额达到6.5亿元。1993年,
境内金融机构实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总量,提高效益”贷款政策和
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新增贷款重点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集中资金支
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企业。至年底,各项贷款余额18.2亿元,其中
流动资金贷款12.2亿元、 农业贷款2亿元、固定资金贷款3.2亿元、其他类贷款0.8亿元。
同时,对贷款企业实行贷款证制度。1996年,适度增加货币供应量。1998年,国家采取扩
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政策,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
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999年,各金融机构实行稳健货币政策,合理控制贷款投放,
优化信贷结构。
进入21世纪后,贷款种类日益丰富,额度不断提高。2000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为74.1亿元。2003年,各金融机构贷款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2005年,境内
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总额达到216.7亿元, 是1988年的33倍。贷款种类可分为工业贷
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基建贷款、技改贷款,信托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等。
工商业贷款 1952年起,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有计划地向工商企业发放贷款。在国营
经济初建阶段,实行公私兼顾政策,重点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同时把私营
工商业作为贷款对象,以更快地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年末,放款余额为工业2万元、商业3
万元。1953年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贷款政策以促进社会主义工
业化为出发点,重点支持发展工业生产,压缩商业贷款。1958年,“大跃进”中否定信贷
监督的必要性,贷款打破规章制度,无条件供应资金,造成重大损失。1962年,贯彻中共
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
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简称“银行六条”),纠正信贷管理中
的混乱现象,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资金供应,坚决压缩关、停企业的贷款,严格控制拼
凑转企业的贷款,大力支持农副产品采购、增加商业贷款,积极支持国家要求加速发展的
企业,严格禁止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性支出。“文化大革命”期间,贷款出现无政府状态,
信贷资金有求必应。1971年始,实行平均主义的信贷制度,贷款松弛,出现要多少、贷多
少的局面,信贷资金大量占压、损失浪费严重。1977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
银行工作的决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恢复贷款差额利率政策,对逾期贷
款加收利息20%,对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加收利息30%,对基本建设或其他财政性占用贷款加
收利息50%, 信贷向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方向发展。1981年起,继续贯彻区别对待择
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该管紧的切实管紧,该搞活的努力
搞活,按经济规律办事。1984年,放宽信贷政策,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同样对待,不仅
支持优质名牌产品生产和先进企业,也支持通过承包有好转苗头的三类企业,实行按销售
资金率发放贷款的办法。1985年起,按照国家总行抽紧银根、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把工
作重点放在做好“少米之炊”上,积极搞好挖潜,重点支持莱芜钢铁总厂、张家洼矿山公
司、莱芜市铁厂等大中型钢铁、煤炭企业,同时支持优质名牌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生产,
支持物资供销部门扩大横向联合,支持农副产品及出口换汇产品生产,支持物资供销部门
扩大横向联合,支持农副产品及出口换汇产品收购;贷款范围从国营、集体、个体、工商
业企业扩大到科研、服务等第三产业,同时开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全年增加工业贷款
3224万元、商业贷款1450万元。1987年,以搞活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中心,改变“活一片、
紧一家”和银行包企业资金的指导思想,坚持“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为大中型企业增
加的贷款占全部增加额的70%以上。 同时,通过开展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帮助企业挖潜
2377万元。在信贷工业中实行抵押担保合同制,落实三级审批制度,全年未出现一笔风险
贷款。
1988年,境内经济持续增长和物价不断上涨,贷款增加过多,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为控制
信贷规模,压缩生产基建贷款,停止一些不良贷款。1990年,继续调整信贷结构,工业贷
款由按企业类别发放,改为参照企业类别,主要按产品类别发放。境内各银行增加对大型
企业的贷款。1998年,市工商银行全力支持莱城电厂项目建设,当年投资5.25亿元。
2000年后,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结合莱芜市的经济
发展特点和结构调整方向,组织实施区域性货币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指导作用,
灵活运用货币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
融环境。 2003年至2004年, 市农业银行、 市工商银行分别为莱钢发放大H型钢项目贷款
11.5亿元。2005年,全市工业贷款余额50.58亿元,商业贷款余额16.71亿元。
农业贷款 主要是农户和集体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前, 只有地方政府发放此项贷款。
1941年8月, 莱东行署发放1.5万元,扶持农民办起丝业生产合作社50多个。1947年3月,
中共鲁中区委莱芜办事处发放农业贷款1250万元北海币,帮助全县人民恢复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发放农业贷款成为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务。1950年起,中国人
民银行莱芜县支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发放贷款
给农民。贷款以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生猪等实物为主,对象主要是烈、军、工属和
贫下中农。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对组织起来的农民
优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还现”“贷现折实还现”
“贷现还现”等。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国人民银
行莱芜县支行根据莱芜实际情况,农村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个别农民”的
政策,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积极贷款,帮助农民增添耕畜、家具,进行农田水利基
本建设。1955年11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
贷不还,新贷不贷”的做法。对群众中生活困难者也发放贷款,以帮助其安排生活,发展
生产。196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到
期归还”的借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1974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1979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村贷款从主要支持社
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
持农村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等业全面发展,促
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
全过程;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势,从只贷给人民公社从事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独
立核算单位,改变为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农村各种经济单位,如专业户、重点户、小商
贩、手工业、家庭副业、经济联合体等,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经济效益,保证
按期还款都贷款给以支持,按照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改变过去支“贫”
支“短”为主的做法,实行重点支持商品经济,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
工、商联合经营,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促进政策允许的竞争和联合的办法。同时,进行
金融内部改革,改变农村贷款中权责脱节、恩赐救济、挤占挪用、只发不收、不问经济效
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实行由银行根据政策、制度自主贷款,建立计划合同、担保
贷款、信贷监督、信贷制裁(包括加息、罚息、停止贷款和扣收贷款)等制度,充分发挥
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保证经济效益。对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自主权,
在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后,允许多存多放,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
展的需要。 1983年, 全县支持重点户、 专业户和各种联合体60467家(个),发放贷款
137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2.6%;集体贷款1859万元,比1982年减少813万元;多种经营和
工副业贷款由1982年的38%提高到61%;单纯用于粮食生产的贷款由1982年的62%下降到39%。
1983年后,根据全市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农业贷款的对象由支持社队经济
为主,转变为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在贯彻执行党的农业政策,提高经济
效益的前提下,同时支持农村企业生产发展,择优扶持,从而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其贷款广泛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同时,发展多种经营,促进
了承包生产任务和农副产品交售任务的完成。1988年,在强化农业基础上,重点支持粮、
棉、油生产,支持黄淮海平原开发,支持发展畜牧业和副食品基地建设,支持荒山、荒水、
荒滩综合开发,热情扶持境内脱贫致富,促进农业资源开发利用。1981年至1990年,仅市
农业银行累计发放农业贷款6.9亿元。1999年后,农村信用社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2002年,全市农业贷款余额9.4亿元。2005年,全市农业贷款余额26.1亿元。
建筑业贷款 建筑业贷款是指对建筑安装企业等“建” 字号企业为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满
足其生产过程中占用资金所发放的贷款。
1958年2月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莱芜办事处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按计划、按
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按照基建程序对每
一笔经费支出进行严格检查;协助基建拨款单位建立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建筑标
准、扩大建筑规模的单位不予拨款。1967年起,办理地质勘探拨款。
1979年起,市内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对于独立核算又有还款能力的单位,基本建设资
金实行贷款制度,择优扶持;对盲目采购设备材料、挪用贷款、违犯财经纪律者即停止拨
款。为防止投资有缺口,影响工程进度,协助单位认真编制预算,逐一对计划内基建工程
检查落实,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制止不合理开支。
1983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分管改为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国拨流动资金由银
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一家供应。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改为成本支出,
取消原流动资产损失冲销国拨流动资金办法。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建设银行统一
管理建安流动资金,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后,为流动资金的全
面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1985年1月,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联合发出《关于国营施工企
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通知》 ,国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建设银行贷款,利率按月息3.6
‰计算。这一改革的全面推行,结束了建筑企业长时期无偿使用国拨流动资金的状况,对
减少国家拨款,节约使用资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使建设银行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逐步
发展起来。
境内建筑业贷款的顺利开展,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1993年,全市建筑业贷
款余额904万元。 2000年,全市建筑业贷款余额2112万元。2003年后,建筑业贷款大幅下
降,2005年,全市建筑业贷款余额仅为700万元。
信托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实行财政分级管理,
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留存、积累归自己支配使用的各种资
金越来越多;单位之间相互借贷,预付、赊销等商业信用也时有发生。1979年后,国家扩
大信贷范围,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浮动利率,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
展的需要。
1984年,境内全面恢复信托业务,吸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的预算外资
金、结算资金、专项基金等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代管运用,贷款数量迅速增加。
至年底,累计吸收信托存款711万元,发放信托贷款418万元,委托贷款40万元,进行设备
租贷53万元, 信托投资30万元。1988年,境内信托贷款余额776万元。1995年,全市信托
贷款余额1391万元。由于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又可利
用信托机构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了资金安全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
率。1999年,全市信托贷款余额达1亿元。2002年后,境内信托贷款停办。
个人消费贷款 1984年,开办私人建房和购置耐用消费品贷款,贷出60户、共8.9万元,其
中建房39户,购置彩电、轻骑等21户。
1999年,针对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消费市场衰弱的情况,推出消费信贷政策,主要包括汽
车消费信贷、商品房消费信贷、教育助学消费信贷、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等种类。2002年,
开办个人消费贷款。 至年底, 全市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6亿元, 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
1865万元, 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4.4亿元。境内个人消费贷款,以住房消费和汽车消费贷
款为主,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多是为应急之用。 2005年, 全市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
11.28亿元, 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4914万元,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10.8亿元。通过发展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拉动内需,刺激境内消费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