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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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大清银币和外国银元充斥市场,金银黑市猖獗,县城、集镇设银号、钱庄,各
商号、店铺纷纷发行票子,货币五花八门。1913年,财政部颁布《各省官银钱号监理官章
程》,向各省派驻银行监理官,监视各省官银钱号一切事务,但是金融市场仍然十分混乱。
1927年11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设金融监理局,监理全国金融行政一切事宜。1933年4
月,国民政府通令“废两改元”。1935年,实行货币改革,废除“银本位制”,规定中央
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银行发行的货币,通称“法币”,其他货
币不准流通。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货币发行权统一集中中央银行,但各级政府
置之不理, 各行其是。至1946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管理银行办法》,除县
银行外,停止新设商业行庄。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生金银。私设银行或经营银行业务
者勒令停业, 并处以罚款。1948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管理银钱业暂行办
法》 。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收兑民间散存的银元、金银制品等。1949年2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公布《华东金银管理暂行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194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中
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的《华东区管理和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打击金银黑市
活动,稳定金融市场。
1950年5月,原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8月,按照全国金融业
会议精神,对私营银钱业采取“积极疏导,深入管理,整顿改造,共同发展”的方针,积
极开展银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
体、部队及县以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余必须存入银行;除一定
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须编制现金收支计
划, 由银行监督执行。12月,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最多为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调拨采
取汇差、 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1955年3月,执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现
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农业社,并对所有的现金管理单位核定现金库
存限额,规定30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在起点以下的用现金,在起点
以上的用转账支票;农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杜绝不合理的现金支付。
1958年, 实行“管理大撒手,资金敞开口”,造成严重混乱局面。1962年3月,贯彻国务
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新核定库存
限额,并把现金管理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
管理的通知》,境内将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凡增
减人员和工资必须凭主管部门证明及银行工资转移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银行在
国家计划范围内予以支付。
1977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各单位的现金除规定的库存限
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不准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准用白条顶
库,不准从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假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或通过邮
局汇到异地采购,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在账外保留现
金(即小金库)。是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银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对金银的进出口
实行管理。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私自买卖,出售金银必需售给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团体等单位除生产必需的原料、特需器皿、纪念品外,全部交售人民
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出土金银归国家所有。企业科研单位生产用金银由银行配售,严格
管理,计划审批,结余和下脚料交回银行。委托商店不得接受金银器皿、器材和饰品的寄
售业务。回收的金银“三废”(废料、废水、废液)交回银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大
额提取现金的审批由1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上;允许销货单位接受外地带入的现金;允许
零售商业提取采购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所需要的现金;允许待业青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1984年,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
开搞活”的要求,适当放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
单位,除工资、奖金一律不得坐支,由银行继续按计划监督外,其他生产经营中的支出均
可坐支,工资、现金管理的重点转到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反映方面来。1985年,加强现金
管理, 对大额提取现金进行审查,规定各单位的工资支出要以3月份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得
增加,由银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严加控制,不得突破。1986年至1987年,继续对现金和工
资基金进行管理,提取5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要经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1988年,根据国务院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和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将信贷规模改按
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 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落实责任;将存款准备金比例由12%调高
为13%, 限制信贷扩张,提高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抑制信贷资金过度需求,对专
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特种存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1989年,对贷款实行“限
额管理,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期限管理,限额控制”。
1990年,根据《全省银行贷款规模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包括银行综合信贷收支
计划,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计划在内的全社会信用计划和统计体系。确立“条块结合、
分工负责、双线管理、按季调控、逐月考核”的管理办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限额,按分
工范围进行管理和监控。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稽核监督检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1994年,
全市共审批储蓄机构32处, 呈报省行核批机构6个,对金融机构进行年检,建立金融机构
档案。 1996年,探索大监管的实施方法,对全市金融机构160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复查。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查。完成
年度金融机构229处的检查,解决存在的违规问题。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银行业抗风险能力提高。2002年,支持城市信用社
健康发展,向城信社派驻监管组,实行分类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2003年,以扭亏增盈和提高资产质量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行业管理。推进
金融安全区建设,金融运行环境不断改善。至莱芜监管分局成立前,金融管理工作均由中
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实施管理职责。是年12月,莱芜银监分局成立后,全面履行对
莱芜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机构,还
包括随着需要设立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至2005年,
发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作用,开展现场检查11项,派出现场检查56人次,检查57家机构,
发现问题97个,提出监管意见63条,对1家机构进行警告,处罚了4名责任人,形成监管报
告67个, 强化资产安全性监管。 至年底,全市不良贷款较年初下降5.83亿元,占比下降
4.8个百分点,实现“双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