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大清银币和外国银元充斥市场,金银黑市猖獗,县城、集镇设银号、钱庄,各
商号、店铺纷纷发行票子,货币五花八门。1913年,财政部颁布《各省官银钱号监理官章
程》,向各省派驻银行监理官,监视各省官银钱号一切事务,但是金融市场仍然十分混乱。
1927年11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设金融监理局,监理全国金融行政一切事宜。1933年4
月,国民政府通令“废两改元”。1935年,实行货币改革,废除“银本位制”,规定中央
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银行发行的货币,通称“法币”,其他货
币不准流通。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货币发行权统一集中中央银行,但各级政府
置之不理, 各行其是。至1946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管理银行办法》,除县
银行外,停止新设商业行庄。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生金银。私设银行或经营银行业务
者勒令停业, 并处以罚款。1948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管理银钱业暂行办
法》 。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收兑民间散存的银元、金银制品等。1949年2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公布《华东金银管理暂行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194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中
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的《华东区管理和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打击金银黑市
活动,稳定金融市场。
1950年5月,原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8月,按照全国金融业
会议精神,对私营银钱业采取“积极疏导,深入管理,整顿改造,共同发展”的方针,积
极开展银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
体、部队及县以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余必须存入银行;除一定
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须编制现金收支计
划, 由银行监督执行。12月,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最多为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调拨采
取汇差、 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1955年3月,执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现
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农业社,并对所有的现金管理单位核定现金库
存限额,规定30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在起点以下的用现金,在起点
以上的用转账支票;农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杜绝不合理的现金支付。
1958年, 实行“管理大撒手,资金敞开口”,造成严重混乱局面。1962年3月,贯彻国务
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新核定库存
限额,并把现金管理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
管理的通知》,境内将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凡增
减人员和工资必须凭主管部门证明及银行工资转移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银行在
国家计划范围内予以支付。
1977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各单位的现金除规定的库存限
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不准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准用白条顶
库,不准从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假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或通过邮
局汇到异地采购,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在账外保留现
金(即小金库)。是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银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对金银的进出口
实行管理。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私自买卖,出售金银必需售给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团体等单位除生产必需的原料、特需器皿、纪念品外,全部交售人民
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出土金银归国家所有。企业科研单位生产用金银由银行配售,严格
管理,计划审批,结余和下脚料交回银行。委托商店不得接受金银器皿、器材和饰品的寄
售业务。回收的金银“三废”(废料、废水、废液)交回银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大
额提取现金的审批由1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上;允许销货单位接受外地带入的现金;允许
零售商业提取采购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所需要的现金;允许待业青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1984年,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
开搞活”的要求,适当放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
单位,除工资、奖金一律不得坐支,由银行继续按计划监督外,其他生产经营中的支出均
可坐支,工资、现金管理的重点转到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反映方面来。1985年,加强现金
管理, 对大额提取现金进行审查,规定各单位的工资支出要以3月份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得
增加,由银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严加控制,不得突破。1986年至1987年,继续对现金和工
资基金进行管理,提取5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要经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1988年,根据国务院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和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将信贷规模改按
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 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落实责任;将存款准备金比例由12%调高
为13%, 限制信贷扩张,提高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抑制信贷资金过度需求,对专
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特种存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1989年,对贷款实行“限
额管理,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期限管理,限额控制”。
1990年,根据《全省银行贷款规模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包括银行综合信贷收支
计划,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计划在内的全社会信用计划和统计体系。确立“条块结合、
分工负责、双线管理、按季调控、逐月考核”的管理办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限额,按分
工范围进行管理和监控。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稽核监督检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1994年,
全市共审批储蓄机构32处, 呈报省行核批机构6个,对金融机构进行年检,建立金融机构
档案。 1996年,探索大监管的实施方法,对全市金融机构160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复查。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查。完成
年度金融机构229处的检查,解决存在的违规问题。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银行业抗风险能力提高。2002年,支持城市信用社
健康发展,向城信社派驻监管组,实行分类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2003年,以扭亏增盈和提高资产质量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行业管理。推进
金融安全区建设,金融运行环境不断改善。至莱芜监管分局成立前,金融管理工作均由中
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实施管理职责。是年12月,莱芜银监分局成立后,全面履行对
莱芜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机构,还
包括随着需要设立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至2005年,
发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作用,开展现场检查11项,派出现场检查56人次,检查57家机构,
发现问题97个,提出监管意见63条,对1家机构进行警告,处罚了4名责任人,形成监管报
告67个, 强化资产安全性监管。 至年底,全市不良贷款较年初下降5.83亿元,占比下降
4.8个百分点,实现“双降”目标。
第二节金融监管
民国初年,大清银币和外国银元充斥市场,金银黑市猖獗,县城、集镇设银号、钱庄,各
商号、店铺纷纷发行票子,货币五花八门。1913年,财政部颁布《各省官银钱号监理官章
程》,向各省派驻银行监理官,监视各省官银钱号一切事务,但是金融市场仍然十分混乱。
1927年11月,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设金融监理局,监理全国金融行政一切事宜。1933年4
月,国民政府通令“废两改元”。1935年,实行货币改革,废除“银本位制”,规定中央
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银行发行的货币,通称“法币”,其他货
币不准流通。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通令,货币发行权统一集中中央银行,但各级政府
置之不理, 各行其是。至1946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管理银行办法》,除县
银行外,停止新设商业行庄。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生金银。私设银行或经营银行业务
者勒令停业, 并处以罚款。1948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管理银钱业暂行办
法》 。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收兑民间散存的银元、金银制品等。1949年2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公布《华东金银管理暂行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194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中
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的《华东区管理和营银钱业暂行办法》,打击金银黑市
活动,稳定金融市场。
1950年5月,原北海银行莱芜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8月,按照全国金融业
会议精神,对私营银钱业采取“积极疏导,深入管理,整顿改造,共同发展”的方针,积
极开展银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
体、部队及县以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余必须存入银行;除一定
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须编制现金收支计
划, 由银行监督执行。12月,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最多为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调拨采
取汇差、 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1955年3月,执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现
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农业社,并对所有的现金管理单位核定现金库
存限额,规定30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在起点以下的用现金,在起点
以上的用转账支票;农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杜绝不合理的现金支付。
1958年, 实行“管理大撒手,资金敞开口”,造成严重混乱局面。1962年3月,贯彻国务
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新核定库存
限额,并把现金管理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
管理的通知》,境内将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凡增
减人员和工资必须凭主管部门证明及银行工资转移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银行在
国家计划范围内予以支付。
1977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各单位的现金除规定的库存限
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不准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准用白条顶
库,不准从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假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或通过邮
局汇到异地采购,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在账外保留现
金(即小金库)。是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银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对金银的进出口
实行管理。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私自买卖,出售金银必需售给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团体等单位除生产必需的原料、特需器皿、纪念品外,全部交售人民
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出土金银归国家所有。企业科研单位生产用金银由银行配售,严格
管理,计划审批,结余和下脚料交回银行。委托商店不得接受金银器皿、器材和饰品的寄
售业务。回收的金银“三废”(废料、废水、废液)交回银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大
额提取现金的审批由1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上;允许销货单位接受外地带入的现金;允许
零售商业提取采购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所需要的现金;允许待业青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1984年,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
开搞活”的要求,适当放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
单位,除工资、奖金一律不得坐支,由银行继续按计划监督外,其他生产经营中的支出均
可坐支,工资、现金管理的重点转到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反映方面来。1985年,加强现金
管理, 对大额提取现金进行审查,规定各单位的工资支出要以3月份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得
增加,由银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严加控制,不得突破。1986年至1987年,继续对现金和工
资基金进行管理,提取5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要经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1988年,根据国务院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和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将信贷规模改按
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 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落实责任;将存款准备金比例由12%调高
为13%, 限制信贷扩张,提高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抑制信贷资金过度需求,对专
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特种存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1989年,对贷款实行“限
额管理,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期限管理,限额控制”。
1990年,根据《全省银行贷款规模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包括银行综合信贷收支
计划,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计划在内的全社会信用计划和统计体系。确立“条块结合、
分工负责、双线管理、按季调控、逐月考核”的管理办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限额,按分
工范围进行管理和监控。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稽核监督检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1994年,
全市共审批储蓄机构32处, 呈报省行核批机构6个,对金融机构进行年检,建立金融机构
档案。 1996年,探索大监管的实施方法,对全市金融机构160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复查。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查。完成
年度金融机构229处的检查,解决存在的违规问题。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银行业抗风险能力提高。2002年,支持城市信用社
健康发展,向城信社派驻监管组,实行分类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2003年,以扭亏增盈和提高资产质量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行业管理。推进
金融安全区建设,金融运行环境不断改善。至莱芜监管分局成立前,金融管理工作均由中
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实施管理职责。是年12月,莱芜银监分局成立后,全面履行对
莱芜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机构,还
包括随着需要设立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至2005年,
发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作用,开展现场检查11项,派出现场检查56人次,检查57家机构,
发现问题97个,提出监管意见63条,对1家机构进行警告,处罚了4名责任人,形成监管报
告67个, 强化资产安全性监管。 至年底,全市不良贷款较年初下降5.83亿元,占比下降
4.8个百分点,实现“双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