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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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后,税收主要有田赋、盐课、杂税。
清末,除田赋以外,境内主要税种有盐税、牛驴税、酒税、煤税、照税等。
民国时期,境内税种分国税和地方税两类。国税有营业税、印花税、货物税、烟税、酒税、
盐税、煤税等。地方税有牙纪税、屠宰税、牲畜税、油税、牌照税等。1944年,按照解放
区税收政策征收工商税。境内征收项目有田房契税、买卖契纸费、货物税(烟、酒、土茶、
迷信品等)、营业税(商店、集市、牙行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商品
进出抗日根据地)、过境税等。1946年,沿用抗战后期税法,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等。1949年,境内开征迷信品、牲畜交易、屠宰、水产、纸烟、营业印花
税和房捐、娱乐捐及集市管理费。
1950年1月, 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境内税种、税率按政务院颁布《全
国税政实施要则》执行,除农业税外,统一征收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
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
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未开征,其
他各税都相继立法征收。 7月,进行调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货
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减为358个, 印花税税目由30个减为25个,并调低房地产税、所
得税、临时商业税、营业税以及货物税的税率。
1953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重新修正后,工商税收有12个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国家工商税收减为10个税种。
1973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即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以及对企业征
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境内开征工商税、工
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盐税。
1987年,境内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国
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
随着经济发展,税制不断改革,税种税率随之增减。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形成税类
和税种为7大类、20个税种,其中国税税种7个,地税税种13个。
国税税种税率 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 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 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开征增值税。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
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增值税税目税率
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消费税 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境内开征消费税。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比
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收单
位0.1元,最高为每征收单位240元。
企业所得税(详见本节地税税种税率目)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7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9年11月,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实施办法》对个人在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0%。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储蓄存款利息免
征。
车辆购置税 2000年10月,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此
税。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纳税人为国内购置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同时适用。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由交通部门
代征。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直接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征此税。对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0%
税率征收,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而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税率征收。
地税税种税率 地税部门征收税种有营业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
税、印花税、屠宰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1950年,国营企业、合作社、摊贩、临时商业为主要征收对象。税率按行业划分,
采用比例税制。以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征收的分工业和商业两部分,工业分26个行业,税率
1%至3%;商业分17个行业,税率1.5%至3%。以营业收益总额征收的公用事业、修理业、运
输业、理发业等税费1.5%至6%;代理购销业、证券行业和牙纪业等税率6%至15%。1952年,
改变营业税征收环节, 工业产品从产制、批发到零售,征收3道营业税,商业零售征收两
道营业税。1957年,简化营业税率,商业零售按3%,服务行业中旅店、饮食等按5%,银楼
业按7%,理发、修理、刻字、缝纫等按3%征收。1984年,除原工商税中的交通运输、商业
零售、 服务行业、公用事业和临时经营5个税目外,增加出版事业和娱乐两个项目。税率
保持原有税负,分为3%、5%、10%、15%四个档次。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营业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93年,着
手进行小的税制改革。同年12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对营业税进行较大的修改,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营业行为的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规定税目由原14个合并为9个。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其中,
3%由国税征收);娱乐业为5%至20%;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5%。
资源税 1909年,境内开征煤税,采用定额税率,按产品数量计征。1984年9月18日,国务
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自10月起,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
个人因资源差别收入征收资源税。1993年,着手进行新的税制改革。是年12月23日,国务
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进行较大的修改,于1994年1月1日
施行。 其征税范围采取列举法,只对5类矿产品和盐征收,共设置7个税目,规定了8个幅
度税额, 最高的单位税额每吨60元,最低的单位税额每吨0.3元;同时适当提高部分应税
产品的资源税额,保留定性减免,下放减免权限。境内主要征收对象是铁矿石、煤炭、石
料、河砂等。
企业所得税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属于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1958年改革税制,将其
中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
1958年,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
对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工业、 商业分别规定税率。 1966年,按城镇和农村分别规定税率。
1983年,为平衡税负,统一征税办法,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8年开征私营
企业所得税。1993年,税制改革,合并原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形成新的企业所得税制,
从1994年起执行。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再分企业性质,一律采取33%的比例税率和两档过渡性优惠税率,即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按27%;3万元以下的,
税率为18%。 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季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10月起,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其他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
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002年,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
业)登记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不实行所得税
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是年,实行企业所得税分享,中央分享
50%,省级分享10%,市以下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以下分享32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50
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薪给报
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9年停征。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实行5%至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月额扣除额800元。1986
年1月,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十级超额累进税率。9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实行超倍累进税率。1993年10月31日,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从1994年
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为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在境内无
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新的个人所得税实现对个人课
税制度的三税合一, 税目有四类: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至35%的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对
一次收入较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同时,为鼓励科
学发明创造,协调对外关系,考虑慈善和社会福利事业的需要及国家特殊政策需要确定10
项免税项目和3项减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全市继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
1999年11月,恢复征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2年,实行个人所得税分享,
中央分享50%,市以下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以下分享40%。2005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月扣除额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
执行)。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境内开征此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大于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大于100%
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同时还规定两项免税项目,
一是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二是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开征,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之和,其税率仍采用1%、5%、
7%三档幅度比例税率,境内为7%。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50年1月, 在全国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将房产税和地产
税合并。1973年,将内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中,房地产税只限于对房地产管
理部门、 拥有房产的个人、 华侨和涉外企业征收。1984年,分设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988年10月1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该税种是以纳税人实
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土地级差收益,采用地区差别幅度税额,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额幅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将辖区划分为若干
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从量计征。1998年,省政府批复莱芜市适用的税额标准为,
一等土地1.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元/平方米,并确定了土地等
级的具体范围。 2002年8月, 经市政府批准, 境内又对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重新划分。
2004年11月,省政府批准调整莱芜市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3元/平
方米、三等土地2元/平方米。2005年1月1日起,境内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房产税 房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最早始于周代。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大城市相
继开征房产税。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
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由于当时泰安地区所属各县均不具备开征条件,故未开征。
至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各类企业应纳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一并缴纳,只对房地
产管理所和城市居民的房地产征税,至1978年全面停征。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
时, 国务院决定由原房地产税分设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独立的税种,于1986年9月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房产税,以房产为征
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
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山东省房产税一律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为1.2%,出租房屋按租金12%的税率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83年9月, 国务院发布开征建筑税。1991年4月,改革原建筑
税征税办法, 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91年1月执行。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按
规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产业和政策发展序列和项目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
税率, 分别为0、5%、10%、15%、30%五个档次。1999年7月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实行减半征收。2000年1月停征。
车船使用税 1909年称照税。 1950年,称使用牌照税。1951年,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莱
芜未开征。 1958年,仅在县城区域开征。1962年1月,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1966年,停
征自行车和非机动车船的牌照税。1973年,只对个人和外籍人员征收,1978年停征。1984
年,国务院制订《车船使用税条例(草案)》,只保留税种,暂缓开征。1986年,国务院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税是对中国境
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车船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实
行从量计征,采用定额幅度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
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使用税额。1999年,省政府统一调整车辆税额,自8月1日起执行。
印花税 1913年开征, 分各种契约、簿据两类征收。1950年,向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
用人征收,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1953年,并入工商业税。1956年,修订印花税条例后,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和万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5分和5角。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后停征,1988年10月复征。1994年,税
制改革规定,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
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列举了13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具体规定
为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险合同,税率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
程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数据和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税率万分之五;购销
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
点五;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定额税率每件五元。
屠宰税 1927年, 境内开征屠宰税。1950年始,对从事猪、牛、羊屠宰业者,从价计征,
税率为10%;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1965年,国营企业生猪收购税率为5%、屠宰税率降为4
%。1973年,改为按头定额计征,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征收,生猪每头2元。1985年,
每头征收4元。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屠宰税重新定义,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者
屠宰猪、羊、牛、马、驴、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定为猪每头10元,羊每只
2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2002年停征。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附加率为3%,在申报缴纳三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详见教育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