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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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代,莱芜历代执行各朝廷的税制,均按人丁田亩纳税。至清代,境内无专职税务机构,
由县衙户库等6库房负责赋税的征收报解。
民国时期,境内设税务机构,推行全国统一税制。分为国税、省地方税、地方收入三级管
理。日伪时期,仍沿用民国时期税制。
人民政权设立税收机构,废除苛捐杂税,暂时沿用旧税法,在交通要道口设税卡,收缴税
款,保证战时需要。
1950年1月, 实行全国统一税制。1958年,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即
简化税种,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
所得税改成一个独立的税种,即工商所得税;简化征税办法。
20世纪80年代后, 国家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1980年9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起,开征中外
合资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1982
年起,对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生产企业中的外商征收所得税。
1983年4月, 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用上缴税金的办法明确企业对国家的义务,理顺国
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利润的55%征收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
营小型企业、 县以上供销社,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营业性的
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
盐税和营业税;对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对后四种暂缓开征外,前7种税从1984年
10月1日施行。
1985年至1990年,相继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
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建筑
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
1991年至1993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废止建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修改个人所得税
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国家对税制全面改革,改革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其他工商
税制和农业税制。改革后税种设置由原有的37个减至23个,初步实现税制简化与高效的统
一。
1999年11月1日, 国家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1年1月1日,国家开征车辆购置税。
2003年10月,国务院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
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2004年1月1日起,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
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自2004年起,
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
比例分别负担。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
收入, 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05年8月,国务院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
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 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
别负担,地方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不再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10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