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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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称农业税为“田赋”,列境内征收税款之首。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
至2005年,征收的农业税种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农业税 田赋 明初,按男丁、妇口派征银两,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全县各类
地共7624顷44亩1分4厘,夏税小麦5471石8斗3升1合,秋粮米12767石6斗7合,银差银1766
两7分9厘, 力差银1953两3钱4分1厘。万历九年(1581年),计征税银2197两3分9厘,夏
税小麦41石6升1合,秋粮米3585石9合。
清初,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人头税)摊入地亩一起征收,所有耕地按土质优劣
定为上地、中地、下地、等地4个等级,全县共有各类土地8394顷2亩1分,年征银26199两
4钱8分7厘、 麦45石1升1合。雍正八年(1730年),本色麦改征米,全年征收3863石9斗5
合。乾隆二十五年(1761年),“莱芜县有民户29024户、161210人、27390丁,耕地面积
原额90.52万亩, 实有83万亩, 应完纳人丁贡赋银2612两,地亩银23378两,麦46石,米
3857石。实征起地丁银26538两,麦42石,米3971石。起运上解地丁银21964两,漕粮本色
正耗米2785石,其中兑军攒1714石,德州仓1071石;运军行粮折色银(入济宁仓)1365两”
(《泰安府志》,乾隆二十五年版记载)。宣统元年(1909年),税银折收铜元、制钱各
半,计地丁正银27254两4钱3分8厘,合铜元制钱125370吊440文,合米2899石7斗6升4合。
民国时期, 田赋征收办法沿用清制,按地亩征税实际征收银、米、麦3种。1914年,地丁
改征银元, 每两银折征银元2元2角,其中1元8角为国税,4角为省地方税。1915年,漕米
改征银元, 每石折征银元6元。 1914年至1929年, 每年平均每两银按2元2角折征正税
59986.06元。1930年至1933年,每年每两银按4元折征正税109065.56元。1915年至1933年,
粮米每年每石按6元折征18153.8元。1934年,国民政府豁免汽车路占地银18两3钱3分,实
征27248两零6分,每两银按4元折征108994.4元;豁免米3石2斗1升,实征米3022元4斗1升,
按每石6元折征18134.46元。 1936年6月,“莱芜县实征地丁银27266.39两,漕米3025.63
石,附加税(银洋)73619.25元”(《内政年鉴》,第三卷记载)。
除田赋外, 还有地丁、 漕米附捐。 1923年,每丁银1两按2元2角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
59986.06元。1925年,每石漕米按6元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18153.8元。1926年,每丁银
1两按4元2角折征 “讨赤” 军事一次特捐114518.84元, 按4角4分折征李黄堵口附银
11997.21元,按1元折征军事善后临时捐27266.39元,全年征收地丁附捐总额153782.44元。
是年, 每石漕米按2元征收军事善后临时附捐6051.27元、按8元征收“讨赤”军事一次特
捐24205.07元。 1922年至1927年,每年每丁银1两按2角2分折征河工附税5998.6元。1923
年至1927年, 每年每丁银1两按5分折征新增省教育附加税1363.32元。1927年,原续军事
附捐每丁银1两按2元折征54532.78元、河工特别捐17995.82元、赈济特捐每丁银1两按1元
折征27266.39元、 汽车路附捐每丁银1两按5角5分折征14996.51元, 全年征捐总额
114791.5元。1931年,地丁征银27254两4钱3分,每两征附捐0.7元,年征19078.10元。
抗日战争时期, 除正税、 杂税外, 还有名目繁多的杂捐和摊敛。 1940年,二期征丁银
27166两, 每两各征正、 附税捐2元; 三期征漕米3025石,每石各征正、附税捐6元,共
144964元。 1940年下半年至1941年上半年, 征收田赋正税、附捐共294927元,其中正税
163196元、附捐131731元。1941年,一期征丁银27266两,每两征正税2元、附捐3元5角,
计149963元。
给养 1939年, 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将田赋改称给养,又称公粮。采取按区征借粮款
办法支援抗日战争。 1940年2月,境内各地遭受日本侵略军抢掠,群众损失严重,县民主
政府豁免当年给养。1941年,莱芜(北)、莱东、新甫三县超额完成第一期征粮任务,受
到泰山区嘉奖。1942年,实行精兵简政,境内征收给养数减少一半左右,人民群众缴纳给
养更加踊跃。1943年3月,按照《修正山东省乙种公平负担暂行办法草案》,实行累进法,
即以现有地权为标准,以人口为单位,按平均占地多少划分等级,确定征收给养数量,县
民主政府组织各地丈量、 登记土地。1944年,莱芜(北)县实征117.8万斤,莱东县实征
87.6万斤。1945年,泰山区分配任务,莱芜(北)县征收公粮580~650万斤,优抚粮97.5
万斤,莱东县征收公粮450万斤,优抚粮67.5万斤(实征均不详)。1947年2月,为支援莱
芜战役军需, 公粮征收较往年增多, 且以代金为主。 泰山区分配莱芜县全年金额3亿元
(旧币, 下同) , 其中上期6056.5万元, 下期2.4亿元;全年实征2.9亿元,其中上期
4714.9万元,下期2.4亿元;完成比例分别为全年95%,上期77.8%,下期99.2%;分配额与
实征额分别占泰山区总额的34.3%和43.1%。1948年,全县有土地83万亩,应征公粮1532万
斤,其中麦粮459.6万斤,秋粮1072.4万斤;应征柴草2298万斤(实征均不详)。4月,莱
芜县民主政府决定, 按地亩等级,以作物产量确定税率。土地分三级,每官亩(240平方
丈)产量在100斤以下者为一级,征收30元(北海币,下同);180斤以下者为二级,征收
50元; 180斤以上者为三级,征收70元;不列等级的土地(每亩产量不足30斤者),按一
级减半征收,坟茔地、苇塘等按邻地与地质产量定等级征收,草场按一级地征收。年内实
征给养折款23077.72万元,尾欠5356.87万元,减免219.31万元,豁免3.73万元。1949年,
按照《山东省三十八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 以户为单位,将官亩折合负担亩
(平均每亩产量150斤为1负担亩),按人口计算负担。
征实 新中国成立后, 田赋改称农业税,依法征收粮食、油米等实物,称为征实。境内严
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增产不增税,灾歉依法减免政策,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两部
分,计征到户。1958年后计征到生产队,地方附加比例各期略有不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后,按照合理负担的
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村民小组)应缴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缴纳,由生
产队统一结算。2002年起,莱芜市按照《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
同为依据,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
的土地为计税土地面积;由于开垦耕地或基建占地致使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据实
进行调整。计税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主要农作物五年平均产量和规定的比例折算
为标准粮后核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此后,对农业税继续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
特重全免,分级负担”的灾歉减免政策,同时保留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
税制税率。1950年,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税率分四
十级。第一级,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150至190斤,税率为3%;第四十级,全家人均年
农业收入折粮3411斤以上,税率42%,全县平均税率30%。1952年,实行有免征税额的累进
税制。 经过查田定产,评定全县常年粮产量为1.7亿斤。税率分二十四级,第一级,全家
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150斤至200斤, 税率为7%; 第二十四级,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
1950斤,税率为30%,全县平均20%。1956年始,按粮棉比例评定常年亩产,确定平均税率,
以农业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征;社员自留地、饲料地按原定常年产量数、以平均税
率计征,由社代缴。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
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到生产队(个别个体户仍计征到
户) , 全县平均税率12.8%。 公社之间按山区平原有所差别的原则,税率分别定为矿山
13.80%、口镇13.08%、羊里13.82%、方下14.37%、牛泉13.08%、高庄12.3%、颜庄11.98%、
辛庄11.95%、 苗山9.07%、 常庄10.78%、 茶业6.68%、上游8.48%、大王庄11.06%、寨里
13.42%、杨庄14.48%、农场15.00%、单干户13.50%。1962年,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0.22%。
至1970年,全县平均税率一直保持在这个水平,实征稳定在1255万斤左右。1971年,税率
上调为10.28%。1973年,执行合理负担、鼓励增产政策,调整税率。寨里、羊里、杨庄、
方下公社上调税额共17200元,常庄、苗山、大王庄、上游公社下调税额共14300元,矿山、
口镇、牛泉、高庄、辛庄、颜庄、茶业公社保持原有税额。调整后的税额基本保持平衡。
1974年,税率调为10.27%。1978年起,税率调为10.26%。1979年,税率调为10.22%。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行起征点办法,对低产、缺粮、人口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
业税, 当年税负每人平均11.3斤, 每亩平均11.4斤,比1978年分别下降2.1斤和2.6斤。
1980年至1988年税率为10.26%。1998年后,因占用耕地建房或非农业生产占地核减农业税,
新开垦土地满免税年限开征农业税等原因,实际平均税率略有变动,1989年至1994年税率
为10.25%,1995年税率为10.28%,1996年税率为10.24%,1997年至1999年税率为10.23%,
2000年至2001年税率为10.22%。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税率定为6%。对国有农场、部
队、企业自办农场,确定适用税率为3%。农业税附加比例由原来正税的15%调整为40%。
纳税土地面积。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发展生产,开荒成熟依法纳税的土地逐
年增加。 1950年,全县有纳税土地90.7万亩,1957年增加到114.7万亩。1958年起,国家
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筑路、民用、
建房等占地逐年增加,纳税土地相应减少。1987年,全市有纳税土地88.8万亩。1988年后,
执行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
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的优待和减免政策,土地面积逐年增加。至2001年,计税
面积94.5万亩。2002年,由于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面积和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
分别核算,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为63.5万亩。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部分税目改征农
业税,核定计税面积87.4万亩。至2005年,境内取消农业税。
税额。新中国成立后,征收农业税均按折合标准粮计算。交公粮以质论价,然后按标准粮
价格缴纳农业税,剩余部分付给单位(个人)。在标准粮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农
村经济发展的情况, 境内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应调整标准粮价格,即1958年为0.10元/
市斤, 1961年为0.116元/市斤,1966年为0.127元/市斤,1979年为0.15元/市斤,1985年
为0.20元/市斤,1987年为0.2065元/市斤,1989年为0.4526元/公斤,1992年为0.57元/公
斤。 1993年,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若干问题的通知》,调整为
0.68元/公斤。1994年为1.00元/公斤,1996年为1.46元/公斤,1999年调整为1.36元/公斤,
2000年为1.18元/公斤。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调整为1.14元/公斤。随着标准粮价格的调
整, 税负也相应变化,由1984年的亩均、人均各1.70元,逐渐上升到1997年的亩均11.81
元、 人均11.98元。 2000年, 亩均8.72元、人均9.15元。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亩均
53.10元、 人均37.69元。2003年,农业特产税部分税目改征农业税后,亩均44.37元、人
均35.37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为全县税收的主要部分。依法征收粮食、油料等实物,实行“实
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办法。对于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
款。对征收实物的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全
额任务为准。1958年,农业税收占全县税收总额的67.15%。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农业税
所占比例逐年下降,1987年,仅占全市税收总额的8.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粮食价格逐步放开,标准粮价格也相应地提高和调整,依率计征税额也相对提高,由1987
年的267万元,逐渐增加到1998年的976万元。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改进了农业税征
收方式,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征,由乡镇财政部门负
责征收, 重新核实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为40402万公斤。农业税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
代金,实现征收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依率计征税额2764万元,扣除减免1245.6万元,
实征农业税2125.4万元(包括附加607万元) 。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部分税目改征
农业税, 当年计税土地比2002年增加189371亩,计税常年产量增加13059万公斤,依率计
征税额增加893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62%。2004年,实行粮食直补政策,落实粮食直
补资金470万元,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减轻农民负担2559万元。2005年,落实粮食
直补资金518万元;全部取消农业税,一次性为农民减负2100万元。
农业特产税 1988年, 境内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年征收16万元,以后逐年快速增长,
1992年征收106万元。 1994年前, 山东省规定地方附加比例为10%,1994年后暂停征收。
1996年,根据莱芜市生姜、大蒜种植面积增长较快的实际,报经市政府、省财政厅批准,
开始对生姜、大蒜全面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年征收373万元,占农业特产税征收额的44.72
%。2002年,莱芜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按山东省规定征20%的地方附加。当年,全市征收农
业特产税3237万元, 其中地方附加526万元, 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占当年农业税收的
52.08%。1988年至2002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特产税13031万元,其中地方附加615万元。
2003年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
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莱芜市只保留烟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部分税目改征农业税,
取消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2年,境内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省政府核定莱芜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4.8
元, 市政府根据28个乡镇(街道)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单位税额,每平方米税额5.3元的乡
镇(街道)有城区街道、北孝义乡、张家洼镇、南冶镇、高庄镇、颜庄镇、城子坡镇、里
辛乡8个乡镇(街道);每平方米税额5.2元的有口镇、羊里镇、寨里镇、方下镇、牛泉镇、
圣井乡、杨庄镇7个乡镇;每平方米税额4.8元的有辛庄镇、铁车乡、苗山镇、见马乡、茶
业口乡、腰关乡、上游镇、雪野乡、鹿野乡、大王庄镇、大槐树乡、常庄乡、和庄乡13个
乡镇。 1991年,黄庄乡、寨子乡划归莱芜市管辖后,每平方米税额为5.3元。农村居民占
用耕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交通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山东省征收标准为每
平方米1.5元。 至2005年,全市共征收耕地占用税8469万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加大
对耕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支援农业生产。
契税 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估税”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
牛马,立有契据者,每1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400钱,即税率为4%(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
1%)。清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成交
价格纳3%的契税。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率提高到9%,典当契税率提高到6%。
民国时期,继续征收契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9%,典契6%。1942年,
国民政府将税目扩大到买卖、典当与交接,后又增加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税率分别为买
卖、赠与和占有为7.5%,典当为5%,交换和分割为2.5%。1942年,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
为保障人民产权,增加收入,按照《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办法》开征契税,税率按买价的
5%, 随收契纸费5角,典契不征税。194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修正山东省田房契税
暂行条例》,10月,省政府修正该条例的个别条款,凡购买房基及七、八、九级土地,每
官亩征税北海币70元;购买四、五、六级土地,每官亩征税50元;购买一、二、三级土地,
每官亩征税30元。人民在减租算账中所得土地及政府没收敌人汉奸的土地房屋,税率与买
契税同。新垦的荒山、河滩,减半征税。契张费每张10元。
新中国成立后, 政务院于1950年4月颁布《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
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由当事
人双方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者缴纳契税,税率为买卖、赠与6%,典当3%;交换价值相等
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就其差额部分按买卖税率计征。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
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停止征收土地契税。“文化大革命”后期,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滞
状态。197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国家逐步落实房产政策,城乡房屋买卖
又趋活跃。1990年,财政部制发《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
征收管理,境内恢复征收契税。契税收入仍全部留给地方,纳入预算管理。莱芜市按照省
政府契税征收规定,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3%的税率。1999年8月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
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1990年至2005年(不含1992年),全市共征收契税4946.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