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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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清代,境内财政收入以田赋为大宗。清初,每年征银26199两、麦46石、米3871
石。清宣统元年(1909年),地丁征银27254两。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捐和国民政府补助。据民国《续修莱芜县志》记载,1926年,
全县各项收入, 银元(下同)59980元、京钱46671吊。1931年,收入81034元,其中附捐
68135元、 杂捐10804元、 公款995元、 公产1100元。 1932年,收入82312元,其中附捐
67317元、杂捐10105元、公款3360元、公产1530元。1939年8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
在敌占区活动的经费主要靠募集、捐献和革命者自带;在解放区主要靠工商税收和征收给
养、 柴草等实物, 走到哪里由哪里供应,年终由区财粮助理员结算。1941年,财政收入
382954元, 其中田赋正税127214元、附捐168113元、县地方款87627元。1946年,泰安专
署拨入经费1098.6万元(北海币,下同)。其中,春夏两季352.2万元,秋季550.7万元、
冬季195.7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税款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乡镇
村办企业缴纳的税款以及农村的税金。1954年,全县实现财政收入86.7万元,其中工商税
收、农业税收、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分别为43.7万元、39.8万元、0.1万元、3.1万元。至
1978年,财政收入达3688.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农业税收、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分别为
3310.9万元、135.3万元、240.2万元、2.1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莱芜贯彻中央对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全县财政收入不断提高。
1979年至1992年,财政收入累计达93946.4万元,是改革开放前26年的3.2倍,其中1989年
财政收入超过亿元大关。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1993年,财政收入达2.17亿元。1998年,全
市财政收入达3.27亿元。2000年,地方财政收入4.2亿元,其中增值税10291万元,营业税
5480万元, 企业所得税3041万元。2004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3亿元。其中增值税2.8
亿元, 营业税1.74亿元,企业所得税1.19亿元。2005年,全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4.56亿
元,其中增值税4.59亿元,营业税2.47亿元,企业所得税1.74亿元。
财政支出 清代, 财政支出除解款与协款支出外,地方财政支出主要是各种政务费和军务
费开支。
民国初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级机关行政与教育。1926年,全县总支出,银元(下同)
66821元,京钱67453吊300文。1931年,总支出81034元,主要用于公安、民团、财政、教
育、自治与建设等。1932年,总支出82312元,分下列各项:公安局8112元,民团8238元,
财政局2640元,教育局4038元,教育费21902元,建设局3240元,自治12000元,连庄公路
费2640元, 合作社指导所840元,度量衡检定分析所700元,雨量气候测站员薪俸360元,
财政局检查委员会240元, 农工费1000元, 电话水利道路等建设费3600元, 自治临时费
2000元,预备费6162元,其他4600元。1940年下半年至1941年上半年,总支出153361元,
其中1940年下半年支出50913元,1941年上半年支出102448元。总支出中,县署经费17808
元, 教育经费8498元,建设经费4875元,警察及警备队经费53188元,自治经费9350元,
预备费59646元。1946年,县民主政府财政总支出994万元(北海币),各项支出比例是:
行政费30%、内务费18.6%、财政费2.5%、实业费1.6%、教育费46.3%、司法费1.0%。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和厉行节约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财
政资金。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包括企业投资、支援农业、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建设
以及城市维护、环境保护等;事业费,包括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事业、计划生育、
救济抚恤、 城镇青年就业以及行政支出等。1953年至1987年,总支出43238.9万元,其中
支援工业1461.2万元, 占总支出的3.4%,支援农业7020.6万元,占总支出的16.2%,支援
城市建设1617万元,占总支出的3.7%。1988年,市财政对科技事业经费实行专项支出,当
年支出17万元。 1990年,财政支出首次超过亿元,为1.04亿元。1992年,财政支出12355
万元。支出项目有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城市维护费、工交商部
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公检法司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
地级莱芜市成立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地方财力不断增强,财政支出随之加大。2000
年完成财政支出6.08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及农业事业费5136万元,科技三费及科学
事业费1641万元,城市维护费4284万元,企业挖潜改造及工交商事业费3266万元,文教卫
生事业费17671万元, 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2177万元,行政管理费8237万元,公检法支
出4797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及专项支出13632万元。2004年财政支出14.48亿元。2005年
财政支出22.03亿元,其中农业支出1.27亿元,城建支出2.58亿元,教育支出3.77亿元。
收支平衡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
体制,在高度统一的情况下,莱芜财政结余、赤字年份均有。至1979年,财政赤字累计13
万元, 财政赤字低于全省平均数,在泰安市8个县级财政中,莱芜财政赤字最少,比泰山
区少48万元,占泰安市财政赤字177万元的7.34%。
从1980年至1986年, 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分别在1981年、
1982年、 1983年、1985年、1986年发生财政赤字,其中1985年财政赤字281.7万元,是最
多的一年。至1989年,全部消化累计赤字49.7万元,实现财政结余52.9万元。
1987年,泰安市财政体制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包干办法,改变以往在预算管
理上统收统支的局面。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省对莱芜继续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从1987年
至2005年,在消化原来赤字的基础上,连续19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累计结余4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