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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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境内财政遵循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财政体制,地方财政开支按中央规定,在赋税银
项下抵留支用,地方无权自定。
鸦片战争后,清朝廷向各省摊派巨额债款,实行财政下放,府、县财政收入集中于省级财
政。
民国时期,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军阀混战,财政体制混乱,谁占谁收,谁收谁用。
1919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自行平衡。
1939年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至1941年,省财政取消,并入中央财政,县独立为自治财政。
县、区各级政府自筹自给,保障抗日物资供应和军、政人员最低生活需要。收入无定制,
开支无标准,谁筹谁用,随用随筹。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各地抗日民主政权相继建立,
财粮机关随之建立,财粮的筹集与供应,由各级政权机关统一管理。1943年后财政体制改
为统收统支的供给体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日伪统治区仍沿用民国时期的财
政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为医治战争创伤,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平衡财政,莱芜县按照中央
对财政经济集中统一管理的方针,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
算。1953年,国家取消大行政区一级财政,建立县(市)一级财政,实行中央、省(市)、
县(市)三级体制。省所属各县(市)预算收入入不敷出时,以省的工商营业税分成调剂
或另行拨款补足。1954年,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中央调剂收入3大类。 山东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 把地方性收入划分给县
(市),不足部分在农业税、营业税两项中予以调剂。
1958年,财权下放,中央对山东省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各
县、市均采取划给一定收入,解决正常支出、收支两包干的体制。1959年,中央对山东实
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年,山
东各地区专署成立一级财政,所属县(市)仍为一级财政。1959年至1970年,泰安地区行
署每年按省确定的上解比例相应调整莱芜县分成比例。1971年,泰安地区行署对莱芜县实
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节余留用”“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1978年,山东省试行“增收分成,
收支挂钩” 的财政体制,莱芜县的增收分成比例为40%。1979年,泰安地区行署对莱芜县
实行“收支挂钩, 超收分成”的办法,超收部分40%留用。1980年,泰安地区行署对莱芜
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
明确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莱芜县对工业企业普遍实行“利润、亏损”包干办法,超
收分成,超支不补;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坚持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2
年,泰安地区行署对莱芜县实行收入“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1985年,泰安地
区对莱芜市实行收入五五分成办法。1987年,泰安地区对莱芜市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
增”财政包干办法,即定收定支,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的余额为定额上缴数,每年递增8%
包干上缴;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至12%以内的部分再加大15%的留成比例;增长
12%以上的部分全部留归县市, 低于8%的部分由县市财力补上。1992年,增长比例调整为
10%,收入增长超过10%的部分泰安市财政不再参与分成。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财政收支基数从泰安市划出,省对莱芜市继续实行“定额上缴,加比
例递增”的财政体制。1993年,省财政厅下达的收入基数为9393万元,支出基数6979万元,
留成比例为74.3%; 含13种小税的收入基数为10947万元, 支出基数8531万元,定额上缴
2416万元。是年,市财政对莱城区、钢城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缴补,收入递增比例包
干”的财政体制。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对地方
净上划收入以1993年为基数给予地方政府税收返还,按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数及分税制收
入划分情况, 核定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收返还基数为13247万元。此后,税收返还在1993
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消费税和增
值税每平均增长1%,省对市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地方净上划收入达不到
1994年的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市、区的支出划分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1998年起,
省财政不再参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进入21世纪后,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2001年5月起,市对经济开发区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上缴,超收全留,一定五年不变”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2002年,开始实行所得税
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同年,省核定莱芜市基数返还(上解)数,其中所得税基数上解
额4997万元, 个人所得税基数返还额1794万元,营业税基数上解额278万元。2003年,由
于中央、省、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变动,省相应调整所得税基数返还(上解)数,其
中企业所得税基数上解额3229万元,个人所得税返还额2153万元。是年,实行出口退税机
制改革。为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对省、省对市确定出口退税基数,其中省对莱芜市的
出口退税基数是1.6亿元, 市相应确定对区出口退税基数。2004年,市财政对口镇和颜庄
两个综合试点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定额上缴),超收全留”一定五年不变的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直接与综合试点镇进行结算。
2005年,进一步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
不变,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由
原来的75: 25调整为92.5:7.5,并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同
时,将原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40%)和原属中央
与市以下共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60%、市以下40%)一并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
享办法, 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以下25%。是年,莱城区进入全省51个财
政困难县扶持范围,享受省里的“五奖一补”政策,获得扶持资金33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