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农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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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牌照换发 1985年12月, 境内农用拖拉机换发“I5”字头的农田号牌。1987年,统一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式样。1989年12月,从事农业生产和运输的拖拉机,由县交警部门委托
县农机监理部门管理,核换发“09”字头号牌,每年两次检验。1990年,统一换发有效期
为4年的驾驶证。1993年初,拖拉机号牌由“09”换发为“12”开头的号牌。1996年10月,
驾驶证有效期改为6年, 逐步换发。1997年3月,拖拉机号牌又换发为山东S。其间,部分
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曾先后核发过鲁S、鲁NJ12号牌。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法》颁布实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由交警委托变为直接由农机部门管理。2005年起,拖
拉机号牌统一换发为以“鲁12—”开头的号牌,驾驶证也统一换发为以“3712”开头共12
位编号的驾驶证,由以往的每年一次审验变为6年一审。
执法证件办理 1998年, 全市统一办理执法证件,其中农机管理系统办理执法证82个,监
理证件70个。至2005年,农机执法人员上岗,均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证”和“山东
省执法证”。
农机事故处理 1985年至2005年, 境内农机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4%以内。农田作业特重大
农机事故为零。农机道路交通特重大事故全部交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