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农业合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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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地方组织和县民主政府便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1年冬季起,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等指示,中共莱芜县委、莱芜县人
民政府采取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
起来,发展生产。至1956年,逐步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互助组 1938年, 县民主政府为优待抗属和扶持贫困户,在抗日根据地组织农民成立代耕
队、帮工队等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生产组织,并逐步建立面向广大农户的换工组。换工组
多为临时性,只交换劳动力。1944年,峪门村共产党员王法亭等10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处
农业生产变工组,有耕地79亩、耕牛6头、手推车2辆、水车1部及犁、耙等农具,劳动力、
生产资料统一使用,分别按照组员的劳动量、大牲畜及主要农具的使用量进行核算,年终
由投入低的农户找补给投入高的农户。1945年,县民主政府领导全县掀起变工合作高潮。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县有换工组681个、组员4500人。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布后,全县互助组发展到9446个、入组农民43115户,
占总农户的35.5%。此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兴起,互助组逐年减少。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4月,县委指导王方下村王登福等12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处半
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将土地、耕畜、大农具投入社内,集体劳动,
参加分配。 1953年,有3个村办起初级社,此后逐步发展。1955年9月,县委对752处初级
社进行调查, 在收益分配上实行按土地、劳动力比例分配的占63%,多采取地四劳六、部
分采取地三劳七和地六劳四分成; 实行地租制的占37%,地租额依土地质量确定。在耕畜
使用上,作价归公的占55.8%,私有私养公用、由农业社付给报酬的占34.4%,私有公养公
用、不给报酬或给少量报酬的占9.8%。在大中型农具使用上,或作价归公,或私有公用给
以适当报酬。各初级社均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等划分作业队或组,实行包工包产;
社员按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效率等评工记分,麦、秋两季预分,年终结算余缺。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秋, 县委以王方下初级社为基础,联合嘶马河、南铺、北铺
初级社转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年底建成高级社54处。1956年,高级
社达到446处, 入社农户108001户,占总农户的79%。1957年,全县高级社达到655处,入
社农户130041户, 占总农户的99.5%。高级社实行土地、山峦、林场、水面归集体所有,
耕畜、大中型农具作价归集体,收益分配多数按人四劳六、少数按人三劳七比例分成。当
年,县委对640处高级社进行调查,经营管理实行包工包产的占86%,具体办法是将土地划
分等级、评定产量、制定劳动定额,由各生产队(组)承包,年终决算时超产奖励,减产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