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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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天下之土田有限,而人数之滋生无穷。故自三代以来,田赋之制屡变。滋生既蕃,地不
足授也。井田一变而为租庸调。滋生既蕃,地不足既也,井田一变而为租庸调,滋生又
蕃,丁地不足均也。又一变而为两税,又一变而为一条鞭法。然法愈变而取于民者愈密,
而民生愈蹙。前代之利弊可考而知也。今中国人逾四百兆,数什佰于前代,以莱芜计之,
明初人数五万,清中叶十六万,今骤增至四五十万。莱百里邑也,去山水城市村落,载
于册者为地仅八十万亩。以四五十万人,耕八十万亩,每人仅占地一亩有奇,不惟视三
代授田之数大相悬殊,即较后世之限田亦仅居二十分之一。而赋出于兹,税出于兹,地
方公款、议会、学堂、巡警、团防,悉出于兹,而欲民之不穷得乎!莱邑取民之制,元
以前不可考,可考自明代始,然治乱得失亦可以鉴观也。述田赋志。
田制


各项地共七千六百二十顷四十四亩一分四厘四毫二丝。
原额上地七百五十顷一十五亩二分四厘九毫。
除荒上地一百六十四顷六十亩七分八厘四毫。
实在上地五百八十五顷五十四亩四分六厘四毫。
原额中地九百一十顷一十三亩五分六毫。
除荒中地二百二十九顷一十四亩二厘五毫。
实在中地六百八十顷九十九亩四分八厘二丝。
原额下地四千三百三十六顷二十一亩一分七厘三毫。
除荒下地六百三十七顷二十亩七分四厘四毫。
实在成熟并开垦下地三千六百九十九顷一亩四分二厘八毫。
原额等地三千五十五顷六十五亩五分四厘九毫。
除荒等地四百三十二顷二十五亩六分七厘六毫。
实在成熟并开垦等地二千六百二十三顷三十九亩八分七厘二毫四项地内有寄庄地三顷二
十六亩七分
原额额外荒田地四十四顷六亩三分九厘。
除荒地一十二顷五十七亩四分九厘。
实在成熟地三十一顷四十八亩九分旧志万历三十一年知县边杏均地创新法,乱旧章止,
以上、中、下三等为额,除去四等官庄名目浮出地亩,悉听强豪影占,于是富民轻,贫
民反重,贻害无穷,久之始复原额。


各项地共八千三百九十四顷二亩一分二厘三毫七丝四忽。
原额上地二十一顷一十五亩二分四厘九毫。除顺治四年除豁抛荒地二十一顷五十四亩四
分,又包荒案内除豁荒地一百五十三顷一十一亩二分六厘四毫九丝四忽旧志莱邑数经兵
燹,比户流亡,荒芜遍野。税粮责之,实在包赔,颠连已极,势不户尽空,土尽满不止。
自顺治四年,知县武士豪查报荒地,奉部复查勘,屡复屡驳,几二十年,迄无定准。至
康熙元年,署本县知县利津县丞南之杰,力请开豁,始奉旨允准。又拨归博山县地五十
一亩六分三厘四毫雍正十三年,奏请分设博山县治案内,又水冲沙压除豁地四亩,节年
新垦地一十顷七十二亩三厘三毫。
实在上地五百八十五顷六十五亩九分八厘三毫六忽。
原额中地九百一十顷三亩五分六毫,除顺治四年除豁抛荒地三十五顷九十七亩,又包荒
案内除豁荒地一百九十九顷五十四亩二厘五毫八丝,又拨归博山县地三十亩六分八厘,
又水冲沙压除豁地四十六亩四分,节年新垦地一十顷七十八亩二分七厘七毫一丝。
实在中地六百八十四顷六十三亩六分七厘七毫三丝。
原额下地四千三百三十六顷二十二亩一分七厘三毫,除顺治四年除豁抛荒地二百一十三
顷二十三亩,又包荒案内除豁荒地六百四十八顷七亩八分一厘五毫六丝,又拨归博山县
地六顷七十九亩四分六厘,又水冲沙压除豁地一顷六十八亩四分,节年新垦地五百一十
七顷九十二亩三分二厘九毫七丝四忽。
实在下地三千九百八十四顷三十五亩八分二厘七毫一丝四忽。
原额等地三千五十五顷六十五亩五分四厘九毫,除顺治四年除豁抛荒地九十一顷一十亩
八厘,又包荒案内除豁荒地三百五十三顷三十四亩五分二厘六毫一丝六忽,又拨归博山
县地一十顷四十四亩三分六厘,又水冲沙压除豁地三十二亩,节年新垦地四百四十四顷
四十四亩六分六毫一丝六忽。
实在等地三千四十四顷八十九亩一分八厘九毫。
寄庄地原额三顷二十六亩七分,除拨归博山县地六亩,实在寄庄地三顷二十亩七分
节年首报额外等地一十八顷四十一亩三分六厘四毫二丝四忽,额外等地二十八顷十二亩
二分九厘八毫。
原额额外荒田榖地四十四顷六亩三分九厘,除豁抛荒地一十二顷五十七亩四分九厘,节
年新垦地四顷六十三亩六分六厘五毫,实在成熟并新垦地三十六顷一十二亩五分六厘五
毫。
青州卫军屯原额地三十六顷,除豁抛荒地六顷六十四亩四分八厘,实在成熟地二十九顷
三十五亩五分二厘。
学田地四顷五十亩五分四厘赋役全书载:莱芜学田一顷三十二亩八分,开除新收无项于
道行学田记云五顷,兹查旧志学田共六区:一在东郭外,名学庄明训导,张世扬捐俸,
置有碑记。一在义封庄,计地一顷四十七亩五分三厘七毫,邑人医官赵永禄捐置。一在
垂杨庄,计地三十六亩一分五厘。一在中荣庄,计地一十七亩六分六厘四毫。一在羊里
庄,计地五十二亩九分五毫。一在场南庄,计地六十六亩六分。以上每年学租共四十八
石有奇,累年拖欠。万历二十三年,知县王命说清理佃户人役,置立征收,赤历积弊稍
息。至康熙三年均丈计学田熟地,义封庄一顷四十三亩五分九厘。垂杨庄三十四亩四分
四厘。大下保一十九亩五分。羊里保四十三亩六分七厘。东厢保一顷八十亩二分。王善
保二十九亩一分四厘。以上共计学田四顷五十亩五分四厘。每年纳学租谷一拾石斗升,
共折银一十一两九钱五分。解学道云云是四顷五十亩五分四厘,系学田原额,而赋役全
书所载或有隐匿也,今从旧志亩数纂入。
按:吾莱之田列于册者章章可考,如是已而。近复有清丈之议者。其所注意岂非以莱多
山田,皆在八千顷之外乎?夫山田之开,固由于生齿①之日蕃,而实由于低田之逼仄②
也。盖莱邑山国又汶水上源,南北两大经流,延纳众流,每山水暴涨,冲没良田不可胜
计,小民失业,始就山垦种。此山田之所由来也。然,开山愈多,而良田之冲没益甚。
草树既尽,土松石露,一雨未毕,沙石随下,低田乃益受其害。垦一冲十,得不偿失。
而山田遇水溃堰,即化为乌有,更不足恃。人第知山田既开,田倍于昔。而不知山田既
开,田更少于昔也。昔人谓开不毛之土,而病为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
正谓此也。当事者,知其利而不知其弊,而妄意可以升科足国,故有此议。夫冲没之低
田其赋役自若也,而不可恃之,山田又复升科,民将何所聊赖。上年吾邑履亩议起,几
酿成大变,幸而其事未成。若果实行,则民之受害,岂有穷哉!或谓丈田善政,朱子尝
行之,有效矣,何不可之有?曰:朱子行之则可,苟无朱子其人,能保无扰民之患乎。
善乎!彭石原之论勘丈曰:必禹皋为官,伊周为司书算,杨震吴隐之充书手,王烈陈实
为闾长、乡保、里邻、田邻,而后可否,则弊端百出。观于此言,可以深悉丈田之情弊
矣!而况吾莱之田,与他邑尤有不同者,而可冒昧行之也哉?
【注释】
①生齿:长出乳齿。古时把已经长出乳齿的男女登入户籍。后来借指人口。②逼仄:狭
窄。
赋役
明初夏税小麦五千四百七十一石八斗三升一合七勺。秋粮米一万二千七百六十七石六斗
七合二勺。银差银一千七百六十六两七分九厘七毫三丝三忽。力差银一千九百五十三两
三钱四分一厘。正统以后,夏税共折银二千二百六十七两三钱二分六厘三毫三丝七忽二
微七纤六沙。秋粮共折银八千三百二十二两三钱六分一厘八毫四忽四纤四沙。
万历九年后,通行一条鞭法,一县之赋役重行厘定①。银力二差及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
留诸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上地征银三千三百八十两五钱七分五厘。
麦六石四斗八升七合六勺。米五百五十七石七斗七升八勺。中地征银二千六百二十一两
九分七厘。麦五石三升九合一勺五抄。米四百三十二石四斗六升二合四勺。下地征银一
万六百七十七两九钱一分七厘九毫。麦二十石五斗二升八合七勺八抄九撮。米一千七百
六十一石七斗八升五勺七抄。等地征银五千四十八两六钱三分八毫。麦九石七斗六合一
勺一抄。米八百三十二石九斗八升八合二勺一抄。又寄庄地外征银六两五钱三分四厘。
额外成熟地征银六十二两九钱七分八厘。计共征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七两七钱三分九厘
九毫。麦四十一石七斗六升一合六勺四抄九撮。米三千五百八十五石九合一勺八抄。明
两税之外更输钞绢马草等项。旧志夏税起运项下有御马仓豌豆银八十六两三钱,登州府
丰广二库钞连耗费银一百五十七两二钱,丝绵折绢连丰银一百六两九钱五分,农桑折绢
连费银四百一十两三钱七分。秋粮起运项下,有御马仓黑豆正费银三百四十三两三钱三
分。则诸项已折入两税中,唯中府外场草银三百五十六两五钱五分,太仓银库草八百三
两五分六厘,两项在两税之外。然自一条鞭法行,则两项亦必并入矣。又明季迭次加征,
每亩加至银二分,米六合。以莱赋计之,常赋外应增银一万五千有奇②,增米四千馀石。
加派之巨,古所仅见,为赋役中一大公案,理应纂入,以昭炯戒。然虑当时各县情形不
同,或有变通办理之处,旧志既无明文,故姑缺焉,以俟来者。
【注释】
①厘定:整理规定。
清初人丁征银二千六百一十一两九钱二分。上地征银三千三百八十一两二钱四分四丝八
忽四微一纤。麦六石四斗八升八合八勺七抄八撮九圭九粟二颗五粒。米五百五十七石八
斗八升五勺七抄九撮二圭五粟七粒。中地征银二千六百三十五两一钱一分四厘七毫三丝
六忽七微七纤。麦五石六升六合一勺六撮七圭二粟七颗九粒。米四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
五合二勺二抄七撮九圭七粟三颗二粒。下地征银一万一千五百一两六钱二分二厘五毫六
丝六忽一微八纤三沙七尘。麦二十二石一斗一升二合三勺九抄一撮一圭八粟四颗三粒。
米一千八百九十七石六斗八升五合二勺九抄七撮八圭五粟九颗七粒。等地征银五千八百
五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三毫五丝八忽二微。麦一十一石二斗六升五合五勺九抄四撮七圭
五粟六颗四粒。米九百六十六石八斗二升一合七勺七抄四撮八圭一粟九颗。寄庄地外征
银六两四钱一分四厘。节年首报额外等地征银三十五两四钱三分六厘三毫五丝二忽七微
九纤。麦六升八合一勺二抄八撮六圭三粟五颗。米五石八斗四升六合七勺四抄五撮七圭
六粟九颗。额外等地征银五两四钱三分二厘九毫二丝七忽六微七纤。麦一升四勺三抄二
撮二圭七粟八颗。米八斗九升六合二勺八抄七撮五圭六粟三颗。成熟并新垦地征银七十
二两二钱五分一厘三毫。青州卫军屯成熟地征银八十四两七钱三分九厘四毫四丝四忽八
微八纤。学田征银一十一两九钱五分二厘以上明清两税皆按各项实在地征收至每亩应征
之数目以各项地,各项征入合计即知。共征银二万六千一百九十九两四钱八分七厘七毫
三丝四忽九微三沙七尘。麦四十五石一升一合五勺三抄二撮五圭七粟四颗一粒。
在敬陈东省征收夏麦之弊等事案内奉文,自雍正八年为始,内本色麦石改征米石。米三
千八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合九勺一抄三撮二圭三粟四颗六粒。
又为请议归并漕载银两等事案内,以康熙十一年为始,于漕粮项下,奉文每正米百石,
加润耗银五两,米五石。共加润耗银一百一十四两三钱四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五微七纤。
米一百一十四石三斗四升八合一勺四抄八撮五圭七粟。
又运军行月闰月银米,遇闰月之年,应于地亩内征解,折色银四十七两八钱四分五厘。
又在再吁临米等事案内,于康熙二十四年奉文,临仓麦米改折征收临仓米内,应除本色
米九百八十八石五斗一升二合四勺五抄一撮三圭三粟八粒。每石折银八钱, 共折银七百
九十两八钱九厘九毫六丝一忽六纤四沙六尘四渺。
又禄折额数无几等事案内,于康熙二十六年奉文,起运本色麦米,改折银两,统归地丁
并征分解,本色麦内应除起运本色麦三石四升八合一勺七抄一撮八圭三粟五颗一粒。每
石折银一两一钱,共折银三两三钱五分三厘五毫六丝九忽一纤八沙六尘一渺。本色米内
应除起运本色米六石七升三合一勺八抄六撮五圭九粟六颗一粒。每石折银八钱,共折银
四两八钱五分八厘五毫四丝九忽二微七纤六沙八尘八渺。
又钦遵悉心等事案内奉文,自康熙四十二年为始,班匠摊入地亩项下征收银五十两二钱
五厘九毫一丝四忽七微。以上增折共银九百六十三两五钱七分六厘一毫四丝二忽六微三
纤一尘三渺。
又在敬陈管见事案内奉文,通省应征丁银,自雍正四年为始摊入地银内征收原有人丁银,
并续增人丁银,应摊征二千七百三十三两五钱七分一厘七毫九丝九忽九微八纤一沙三尘
三渺七漠一埃三溟,内除在请分设县治以益民生案内奉文,归隶博山县摊征人丁银五两
七分九厘一毫五忽五微,实摊征人丁银二千七百二十八两四钱九分二厘六毫九丝四忽四
微八纤一沙三尘三渺七漠一埃三溟。
又在请查东省寄庄钱粮等事案内奉文,寄庄地亩外征银两,自雍正十三年为始,摊入门
合县地粮内征收银六两五钱三分四厘。除奉文归隶博山县寄粮银一钱二分,实应摊征寄
粮银六两四钱一分四厘。通共实征正银二万七千三百三十三两八钱九分五厘五毫七丝二
忽一纤五沙一尘六渺七漠一埃三溟。
又随征耗银三千八百二十五两七分二厘每正银一两加征耗银一钱四分。实征正米并漕蓟
润耗等米三千二十五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
又随征耗米四百一十七石八斗一升二合七勺每正米一石加征耗米一斗四升。宣统元年奉
文折收铜元制钱各半,所有正银二万七千三百三十三两八钱九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一纤
五沙一尘六渺七漠一埃三溟,除官捐运军行粮闰月正银四十七两八钱四分五厘,普济堂
义田十九两六钱六分一厘,学租十一两九钱五分二厘例不加耗由儒学征解。计地丁正银
二万七千二百五十四两四钱三分八厘,每两连耗在内折收京钱四千八百文,内除给书吏
加重火耗解费纸笔饭食等项,京钱二百文,馀四千六百文。内铜元二千三百文,制钱二
千三百文。共合铜元制钱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千四百十四文。每京钱四千二百文,易库
平银一两,共易库平银二万九千八百五十两九分九厘,正米三千二十五石六斗三升四合
一勺。除坐支孤贫米一百二十五石八斗六升九合七勺,计米二千八百九十九石七斗六升
四合四勺。每石连耗在内,折收京钱十三千八百文,内除给门丁书役办公京钱六百文,
馀京钱十三千二百文,内铜元六千六百文,制钱六千六百文。共合铜元制钱三万八千二
百七十六千八百九十文。每京钱四千二百文,易库平银一两,共易库平银九千一百一十
三两五钱四分五厘。起运项下,丁地银二万九千三百八十二两五钱四厘。米折解银八千
八百十四两一钱六分,馀归入坐支扣留项下。

征榷
(明清两代征搉,内容与前志相同,此略,详见前志)

民国
田赋
查本县额征地丁①银二万七千二百八十六两五分一厘,内除官捐普济堂义田缺额银十九
两六钱六分一厘,下馀实应征银二万七千二百六十两三钱九分,内有学租银十一两九钱
五分二厘。
三年奉国税厅筹备处,曲咨准地丁改征银元一案,内开以前清旧章,四千八百文为根据,
应合银元一元八角。今解为二元二角,其中划分一元八角为国家税,其馀四角为省地方
税,自三年上忙②为始,一律改征银元。十月,奉财政厅文,地丁改征二元二角,本系
以银元为本位,原无补底可言,间有按照市价折征之县,而花户既按照市价完粮,亦与
从前完银性质不同,当然不能再收底钱。
自元年至十八年,每年均系每两银按二元二角折征,正税银五万九千九百八十六元六分。
自十九年至二十二年,每年每两银按四元折征,正税银十万零九千零六十五元五角六分。
二十三年豁免汽车路占地银十八两三钱三分。实应征银二万七千二百四十八两零六分。
每两按四元折,征银十万零八千九百九十二元二角四分。
额征漕米三千零二十五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
四年奉财政厅文,漕米改征银元,自本年冬漕为始,每粮米一石,连耗改征银洋六元,
附实行细则十二条(第四条从前耗羡馀底子名目一律取销)。
自元年至二十二年,每年每石均系按六元折,征银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三元八角。
二十三年,汽车路占民地豁免米三石二斗一升五合。馀实应征米三千零二十二石四斗一
升九合一勺,按六元折,征银一万八千一百三十四元五角一分。
【注释】
①地丁:田赋与丁银的合称。②上忙: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规定:每年两次交纳钱
粮,为上下忙。上忙2月~5月;下忙8月~11月。统称为忙银。
地丁各项附捐
十四年每丁银一两,按二元二角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银五万九千九百八十六元零六
分。
十五年每丁银一两,按四元二角折征。讨赤军事,一次特捐银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元八
角四分。
十五年每丁银一两,按四角四分折征,李黄堵口附银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七元二角一分,
每丁银一两,按一元折征。军事善后临时捐银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六元三角九分。
自十二年起,至十六年止,每年每丁银一两,按五分折征。新增省教育田赋附加税银一
千三百六十三元三角二分。
自十一年起至十六年止,每年每丁银一两,按二角二分折征,河工附税银五千九百九十
八元六角。
十六年,原续军事附捐每丁银一两,按二元折征,银五万四千五百三十二元七角八分。
河工特别捐,每丁银一两,按折征,洋一万七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二分。
赈济特捐每丁银一两,按一元折征,银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六元三角九分。
汽车路附捐每丁银一两,按五角五分折征,银一万四千九百九十六元五角一分。
漕米各项附捐
十四年每米一石,按六元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银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三元八角一分。
十五年每米一石,按二元征收,军事善后临时附捐银六千零五十一元二角七分。
十五年每米一石,按八元征收,讨赤军事一次特捐银二万四千二百零五元零七分。
契税
三年,袁总统公布契税十二条。第三条载卖契税照契价百分之九。典契税照契价百分之
六。契纸每张五角。经国税厅议,东省畅办验契之后,即不增加。税契已受影响,若骤
增至六倍之多,无益公家,徒滋民累。详部核准,契税一仍其旧。卖税照百分之六,典
契照百分之三。一年之内,不再增减。详部立案,并令各县遵照。
十三年份,契税银五千九百零八元六角四分。
十四年份,契税银九百十一元八角。
十五年份,契税银三百五十五元六角四分。
十六年份,契税银五百八十二元一角八分。
十七年份,契税银三百五十一元八角八分。
十八年份,契税银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五角四分。
十九年份,契税银二千六百八十元三角七分。
二十年份,契税银一千三百十五元七角八分。
二十一年份,契税银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三角。
二十二年份,契税银一万二千四百零二元零四分。
二十三年份,契税银一千三百八十一元四角。
验契
二年,财政部催办验契,酌定纸价册费,以期大宗收入,抵补一切要需。部章九条,国
税厅拟施行细则二十条,定期以本年八月一号实行,限六个月办竣。发下册式,令各县
照样印刷。遇有验契之户,挨次详细登注。果认真照办此项簿册,他日清查田赋,即可
依为根据,办理情形随时呈报。
此次改良新契,系为尊重国体,并一新社会耳目。凡民间买卖田宅,除民国元年以后成
立之契,未经税契者,按章照税,其馀前清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地价在三
十元以上者,收契尾,纸价一元,注册费一角。契价不及三十元者,但收注册费一角。
其有地亩无文契者,乡庄长查明,出具保结,邀同地邻,来县呈明,补契呈验。如过期
呈验,加倍示罚。终匿不验,遇有词讼,此契作为无效。补契以地价为差,一亩以上者,
一律交纸价银一元,注费一角,另誊新契亦然。
部章九条:
一、在本章程施行以前成立之不动产,旧契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
二、呈验前项旧契,无论典卖,均应一律注册,给予新契,纸每张收纸价一元,注册费
一角。其不动产在三十元以上者,只收注册费一角。
三、卖典当新契仍照前清契税章程办理,不再收验契纸价。
四、契纸照前清格式,由各省自制,盖用国税厅关防①或各县知事印。
五、呈验期限以本章程实行之日起,六个月为限。实行之月由筹备处处长,商都督,民
政长定之。
六、凡逾限补行呈验者,加倍征收纸价。
七、所有旧契不呈验者,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据。
八、逾期未呈之旧契,经人告发或检察官查出者,加倍征收纸价。
九、施行细则由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定之。
细则第十四条,呈验时不得合数契为一契,致生他弊。
第十五条,旧契本名即行照填,或分本宗及兄弟析产,均可改用本名,惟须有庄长、族
长、地邻出具保结,以免冒滥沿用旧习,写堂名者听。
第十六条,民间习惯契价以多报少。此在税契旧章本干究罚。兹屆实行验契,允当杜绝
此弊。
初次验契二年开始,催办人存观望,验者寥寥,迨雷厉风行,民心恐慌,争来呈验。署
内整日填咽,甚至城里关厢墙根屋头,尽是拥挤执契不得呈验之人。有露宿街餐等候数
日,将验契之价洋买食用尽,或不足回家,复行揭借者。酷矣哉!且章程屡变,按之部
章及筹备处细则,殊多不合,民人无敢质问者。
续案验契三年二月,奉财政部饬知,以未验之契尚多,仰速查照旧案,继续进行。惟前
清白契,暂不加重验,后照买二典三补税,粘发契纸一张,收纸价洋二角,限三个月截
止。截止后即照新案倍收办理。发前清白契补税章程一本,务使契无不验,净尽而后已。
以上所载,关于验契,初继两次,功令当时,验契以泰安县著名称最。据闻,吾莱所验
之契,实有过之无不及。今档卷毁至净尽,无可稽考,以得其确实详情耳。
杂税(民国十六年以前,各项杂税所有各款额征数目,无卷可查)。
牲畜税
五年,奉财政部令,据东省财政厅详定牲畜简章,请核示一案,所拟于牲畜牙课外,按
买卖牲畜分等抽税,给予执照,并烙一印记。嗣后如再买卖,不再重征。与牙课并行不
悖②。查此案前奉部饬,并颁发表式到厅,当即通饬各局县,查明详报,嗣奉部电催查
办,并饬认牲畜及屠宰税共三十万元等因,饬发到县,立即会同征收局委员切实查办。
或于繁盛集镇、交通便利处所设卡稽征,或就牲畜交易地点,招募殷实可靠商民,分任
承办。总以因地制宜,能得大宗收入为主。此项系就牲畜征税与向有课程两不相涉,所
有牙纪仍遵另案办理。
摘录简章第一条,剔除猪羊两项归屠宰税办理。第二条,骡马牛一头,纳税一元,驹犊
折半。驴三角,驹折半。第六条,买主须索取卖户纳税执照,方准贩运。
十六年度额征银二千六百五十二元九角。
十七年度额征银二千七百五十七元六角。
十八年度额征银四千零三十四元四角七分。
十九年度额征银四千七百十五元五角六分。
二十年度额征银五千零九十七元五角六分。
二十一年度额征银四千四百三十七元一角一分。
二十二年度额征银三千九百十六元。
二十三年度额征银三千四百四十四元。
屠宰税
五年国税厅奉部电筹备,六年分中央专款令将屠宰税赓续进行。兹奉前因自应遵照前颁
简章,切实查定税户,造具姓名住址,详细清册,送厅立案。限六年一月一日,一律起
税。一面委会迅将境内屠户家数暨每年约可收税若干,先行会呈本厅查考。
十六年度额征银三千五百五十七元。
十七年度额征银三千六百四十一元六角五分。
十八年度额征银四千七百零七元六角三分。
十九年度额征银六千三百四十一元六角。
二十年度额征银六千八百零九元。
二十一年度额征银六千九百三十八元。
二十二年度额征银七千八百零六元。
二十三年度额征银六千三百三十七元五角。
油税
十六年度额征银一千一百二十二元。
十七年度额征银一千一百四十四元。
十八年度额征银一千四百零四元。
十九年度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十年度额征银一千三百六十元。
二十一年度额征银一千六百三十八元。
二十二年度额征银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十三年度额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二元。
牙纪③税
提前编审。奉财政厅训令查牙税,历经办理编审,而收数甚微。此次为整顿牙税起见,
拟自十三年度提前编审。兹就原有章程略加修改,该知事即便遵照颁发。所有本届费课,
应照十年原额以贴费增加三成,课程增加二成为标准,统限本年六月十日以前办竣册报,
并将应征贴费一律收齐,于六月二十日以内解到,方准发贴,不派委员,由该知事单独
办理云云。附发整顿牙税暂行章程摘录于左:
第一条,牙行向按五年一编审,兹为整顿牙税起见,提前编审,年分改为年度。自十三
年为始。第二条,本属编审仍遵照部定整顿牙税大纲办法,以五年为有效期间。第四条,
上屆原办续办无论已否年满,此次应查明各行优瘠,另定贴费、课税数目呈缴,旧贴换
新帖。第五条,牙纪承包行税,应先取具殷实商保,加具欠课认赔甘结,该县验明酌定
费课,呈厅核定发给贴承充。第十一条,原充经纪领贴,未满五年已收贴费,仍按五年
核算找还。第十三条,牙纪附捐不得妨碍正税。有地方公益捐超过正税数目者,酌提正
税报解。第十五条,凡设新行,须实系有大宗生意或向有人抽用方准添设。如零星之物,
一概不准设纪。以免扰累。第十七条,经纪行用,俟买卖成交后,按二分抽收,不准格
外多取,亦不得先抽用。第二十九条,此次办定,门合境牙贴费,准按除找实征数,提
出百分之七,内以百分之四批解为本厅,作为纸张刷印费。下馀百分之三,归县署充作
员司书差办公用费。
十七年,编审共办定五年贴费银九千二百四十三元八角六分。每年认定牙税银二千一百
十五元一角九分。
二十一年,编审共办定五年贴费银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八元。每年认定牙税银三千六百六
十七元。
酒烟税
元年,准财政部咨开,民国开幕,万端待财而理。今欲筹的款维国用,舍推行新税,整
顿旧税,别无良策。第创行新税,仍属缓不济急,故目前宜以整顿旧税为先务,夫增加
旧税而求其有益于国无害于民者,则莫烟酒税若矣。烟酒为奢侈品,各国均重课其税,
以示寓禁于征之意。日本自烟草专卖,切实查定酒税。明治四十年,以降其专卖利益五
千馀万之多,酒税至七千馀万之巨。我国消耗烟酒之量,数倍于日本,乃查前清最近预
算,全国烟酒税不过四百十九万二千四百一两,加入烟酒捐一百八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
六两,亦不过六百馀万两耳!以视日本,相差甚远。揆厥原因不止一端,徜能举旧有积
弊一扫而空,则收入增加可操左券。相应咨请贵都督,迅饬财政司调查本省烟酒实在情
形,妥定改良征收办法,暂行试办,一面将实在情形及拟定章程咨复本部,俾通盘筹划
编订统一税法,颁行全国。则旧税整理就绪,新税亦可望推行矣。四年,奉财政部令,
略开前拟整理酒税章程通行在案,现复详加讨论,采取专卖制度。惟遽行专卖,复有数
难。莫如公卖为宜,以官督商办为原则。凡制酒运酒销酒,仍委诸商民承办,纯为预备
实行专卖之初步云云。发北京酒类公卖局章程一份,令各省先从通都大邑仿照办理。本
县遵令组织烟酒公卖分栈,公举栈长,常川驻栈经理一切。以县知事代充坐办就近监视
之。七年,奉烟酒公卖总局饬令,烟税一项与酒并重,制烟售烟无县无之。既无一县无
烟,即不准一县无税。自本届复查烟酒为始,该县即会委复查,专案造册会呈来局,以
凭核办。将烟商销烟斤两,税款数目,凭单费造册,仍由商民承包,税款附酒栈抽收,
某年取销公卖栈,设局委员稽征。
二十二年,征解烟酒税银三万三千七百四十八元。馀无卷可查。
印花税
二年,奉临时大总统令,参议院议决印花税法,本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共
十三条。
二年,奉财政部训令,将印花税之有利无弊及种种办法,详细通告,务使家喻户晓。咸
晓然于国家设税之意,不徒为财政扩充收数,实以为人民保障利权。施行日期,京师定
以三月初一日为始,各省俟税票到后一律同办。
第一条,凡财物成交有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者,均须遵照贴用印花,方为适法之凭
证。
第二条,各种契约簿据,分为二类,税类如左。
第一类,十五种价值十元以上,贴印花一分至二分为止。
第二类,十一种。提货单,各种承揽字据,保险单,各种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
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营业之合同。以上十一
种,纸面数十元以上未满百元者,贴印花二分。百元以上未满五百元者,贴印花四分。
五百元以上未满一千元者,贴印花一角。一千元以上未满五千元者,贴印花二角。五千
元以上未满一万元者,贴印花五角。一万元以上未满五万元者,贴印花一元五角。至此
为止,不再加贴。
第三条,国家所用之契约簿据不贴印花,但有营业性质之各种官业仍依本法贴用。
第四条,契据应贴之印花,由立契据人于授受前贴用,加盖图章或画押于印花票与纸面
骑缝之间。如系合同,两造各缮一纸,依本法各贴印花盖章画押,然后交换收执。
第五条,账簿凭折应贴之印花,由立帐簿凭折人,于使用前贴在开首向写年份之处。将
某年字样半写于印花票面,再依第四条规定,加盖图章或画押。每年每个,以一年为限。
如过一年,仍旧接写,应再贴印花,作为新帐簿凭折。
第六条,应贴印花之契据凭折,如不依法贴用或不盖章画押者,对手人须即退还,责令
照章办理。若任意收受该契据及凭折,于法庭上无合法凭证之效力,但对人愿依本法第
八条规定补贴印花盖章画押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应贴印花之件,如不依本法印用或未曾盖章画押者,按照应贴数目罚贴印花百
倍。如已贴印花盖章画押而所贴不足,应照补贴之数,罚贴印花十倍。
第九条,印花种类如下:
一赭色(一分),二绿色(二分),三红色(一角),四紫色(五角),五蓝色(一元)。
第十条,业经贴用之印花票,不准揭下再贴。违者照偷贴之数罚贴印花三百倍。
第十一条,伪造或改造印花票,按照刑律伪造纸币例处罚。
第十二条,印花由财政部颁发,各省行用。各地方以奉到部发印花三十日为本法施行之
期。
第十三条,财物成交在本法所定印花施行以前,免贴印花。但遇有诉讼时,仍应按照第
二条,税额补贴印花。
民国二十二年,本县全年派销印花银八千四百元馀无考。
【注释】①关防:此处指“旧时政府机关或军队用的印信,多为长方形”。②并行不悖:
并行, 同时进行。悖(bèi), 相冲突。总的意思:同时进行,不相冲突。③牙行、
牙纪:古时提供场所、协助买卖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佣金的商号或个人。牙行也称牙纪。
货物税
民国十四年,创办统捐,商民不承认,旋起风潮。不久撤销。至十五年九月,创办货物
税,其实,仍统捐也。其大旨以裁厘加税为说,各县设局卡以后,从前厘金一概作废,
税则以百分取二为定额。然加贴税印花,则不止百分取二矣。有财政厅修正税捐印花条
例之实行细则十二条,印花自一分至九分,一角至九角,一元至九元,十元至九十元。
共分四类,贴于纳税人收执与呈报本厅之联单骑缝间。违者以漏税舞弊论。立货物税暂
行章程三十条,办事细则二十四条,漏税处罚章程十四条。货物在本省起运本省落地者,
只征一次,再过局卡,概不重征。如偷漏或以作废票影射者,货价在二百元以下,除补
足正税外,按四倍加罚。在二百元以上未满五百元者,罚六倍。五百元以上未满千元者,
罚八倍。在千元以上者,罚十倍。在二千元以上者,应先呈明财政厅核示,与行罚办。
又有各局卡征解人员奖惩规则十条。三联单分甲、乙、丙。甲联留局备查,乙联交财政
厅。丙联商人收执。但施兴旋停。无可查考。
学务款产
民国元、二年,县教育经费共六千九百九十九元,行政费占百分之二五面。其来源为股
票生息、学田岁租及杂捐等项。嗣经历年扩充,至十四年,增至一万二千元,十四年至
十七年,虽有增加,为数寥寥。十七年后,教育扩展,原有之经费不敷应用。随提经县
务会议议决,于十八年每丁银一两,加征教育附捐四角,全县丁银共二万七千馀两,计
增经费一万零九百元。十七年度至二十二年度,教育经费来源种类及数目,并支配情形、
保管及稽核办法如下:
款产种类
地丁附捐学田租契纸附捐基金生息
酒税附捐鲜茧捐干茧捐皮毛捐集
羡捐花生行捐牙行附捐盐店捐屠户捐
款产历年收入数目:
十七年,一万五千元。
十八年,二万一千七百元。
十九年,三万三千元。
二十年,二万六千一百三十七元。
二十一年,二万八千二百三十七元。
二十二年,二万六千三百二十元。

款产支配情形

税项、金额
年度教育行政费学校教育费社会教育费补助费其他
十七4771元4621元658元757元4890元
十八5089元8724元1857元1857元6168元
十九4716元8976元2231元3000元5677元
二十3515元14076元1340元4000元2647元
二十一3991元11252元2595元3999元4362元
二十二3994元12648元2594元3999元2717元

款产保管及稽核办法
保管办法教育经费一切由经委员会负责保管。
稽核办法教育局按月造具计算书对照表连同单据粘存簿,提交经委员会详细审核后,呈
厅核销。受县款补助之学校,按月造具计算书对照表,连同单据簿呈由教育局,先行审
核后,再交经委会复核。
续修莱芜县志卷八终

续修莱芜县志卷之九

政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