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时弊陋习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rec=795&run=13

纳妾 即娶"偏房", 俗称娶"小婆"。清本至民国初期,境内富户、官绅、巨商纳
妾者为数不少。妾女地位低下,既要供男人淫乐,又要伺候女主人(正房),除个别因
正房死亡有幸转为正式妻子外,一般皆终身是个女仆。20年代,政府虽明令禁止重婚,
但军政当局本身尚有纳妾之风,故禁而不止。1939年,县民主政府成立后,纳妾陋习
始为大减。建国后,《婚姻法》严禁重婚,此弊根除。
休妻 建国前, 男女双方只要结成夫妻,无论男方人品作风多么恶劣,女方均无
权提出离婚;但女方只要稍有缺点,或对公婆、丈夫稍有疏忽之处,男方就可提出"休
妻"。 其手续简单,只要男方寻找理由写一张"休书",经本族族长同意即可生效。被
休者受人卑视,娘家也不同情,往往被迫自杀。建国后此弊根除。
守寡 也称"守节"。 旧时受封建礼教束缚,夫亡不嫁,无论有无儿女必须活守,
否则就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且为父母所不容,致使年轻妇女寂寞终生。但却被封建
统治者视为"忠贞"、"节孝",并有的为此树碑。建国后,寡妇改嫁受到法律保护,守
寡之弊革除。
童养媳 建国前, 贫苦之家对幼小女儿无力扶养,即托媒找个比自己家境略好的
婆家代为收养,待到达成婚年龄再行完婚,叫"童养媳"。其地位低下,常受虐待造成
悲剧。建国后,《婚姻法》严禁童养媳,此弊根除。
缠足 俗称"裹脚"。 女子从七、八岁开始即以布条缠足,人为的造成终身残废,
还以"三寸金莲"为美。天足者被人耻笑。民国初期始倡放足,但响应者甚少。20年代
大力禁止缠足,始初见成效。1950年7月,政务院明令禁止缠足,此弊根绝。
买卖婚姻 建国前, 许多人因家贫而贻误婚期,后生活条件好转时便以重金收买
妇女为妻,称为买卖婚姻。被买妇女当商品看待,毫无地位,往往造成家庭悲剧。建
国后,人民政府明令严禁,此弊革除。
吸毒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富户、巨商、士绅及官吏吸食鸦片(俗称"大烟") 者
相当广泛, 一部分兵痞、流氓、娼妓、街滑子也吸毒成风。正派民众称他们是"大烟
鬼"。 吸食者多家产日破,身瘦如柴,早期死亡。民间有"吸大烟十不得"之说 (详见
《文化艺术》编) 。民国时期,政府虽有禁令,但成效不大。1948年后,人民政府严
令禁止贩毒、吸毒,此害始得根除。
赌博 建国前,城乡赌风甚盛。赌具有牌九、骰子(俗称色子) 、纸牌、麻将、黑
红宝等。莱城、各大集镇及庙会、集市皆公开设场聚赌。设局者从中抽取暴利。因嗜
赌不务正业而倾家荡产者不乏其人,有的沦为偷盗、行乞、流窜,甚至逼得"下关东"。
建国后,人民政府严令禁赌。
嫖妓 俗称"嫖窑子"。 民国初期及抗日战争时期莱城有娼院,有些集镇有私娼,
俗称"暗门子"。嫖妓者败坏社会风气,造成性病传染,危害极大。建国后人民政府严
禁娼妓,此弊革除。
此外,境内还有转亲、换亲、早婚、早育等弊习。建国后,转亲、换亲日趋消失,
早婚、早育尽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