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家庭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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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家庭结构及生活方式等,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演变。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和
进入80年代联产责任制到户以后,农村家庭不仅是个生活单位,也是个基本的生产单
位。
家庭结构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家庭结构大体分为3种类型: 由一对夫妻与未成
年的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为数很少,由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合在一起,在父母主持下
兄弟妯娌共同生活的联合家庭最为普遍;豪门富户崇尚"家大业大,人多财旺",追求"
四世同堂"、"五世同堂",若干个联合家庭、几十口人在一起生活的封建大家庭极少。
抗日战争胜利后,大家庭逐渐解体,经过土地改革,封建大家庭的经济基础被彻
底摧毁,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由主导转变为核心家庭的附属部分; 广大妇女在
社会活动中起到"半边天"作用,一向以男子当家作主的旧家庭日趋没落,以男女平等
为基础的核心家庭迅速发展。老年人除一部分尚能独立生活者外,大部分跟随已婚之
一子生活,或由各子之间轮流赡养。进入80年代以来,核心家庭成为主要模式。
家庭继承 建国前, 境内民间严格按父系宗祧继承,继承权只限于男子,并强调
长子长孙立嫡。当一个大家庭兄弟数人分居时,其财产须先扣除长子应得的一份,以
作立嫡之用,然后才按兄弟人数平均搭配。个别家庭收有养子者,养子也可继承,但
须宗族认可,方相安无事。男老无子者,一般将其兄弟之子立为嗣子,称为"过继",
如其兄弟只有一子时,亦可兼祧继承两支以上,但以长支为嫡系; 亦有过继其叔兄弟
或堂叔兄弟之子者。嗣子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和奉养继父母的义务。惟女子无继承权。
建国后,特别是《婚姻法》颁布后,凡配偶、子女、养子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根据情况享有继承权。兄弟分家或老人死亡后,
则按上列有继承权者合理分配。分家时,多数采用先留出父母养老所需财产,然后兄
弟平分的办法。不过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根除,直至80年代,非直系子女继承和寡妇带
产改嫁,在个别地方仍有阻力。
家庭规范 建国前, 在父权、夫权思想支配下,境内多数家庭由长辈男子掌权。
家长对家庭其他成员拥有人身制约、主婚和财产支配权,并以封建伦理道德约束家庭
成员。子女一切唯命是从,出门必先向长辈告禀,回家必须面见长辈; 凡事须经父母
允许方能处理。晚辈、女子在家庭中几乎寸权皆无。姑娘和少妇不能轻易出门,亲友
至时请安问好后即退避。特别是做儿媳的,不仅在公婆面前唯命是从,善事伺候,还
得谨小慎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稍有差迟,即遭婆婆责骂,甚至丈夫毒打,因不
堪虐待而上吊、投井、服毒自杀者时有所闻。一般家庭,公媳不能同桌共餐,大伯哥
与弟媳不能轻自讲话,新婚夫妇白天也不能随便交谈。就餐落坐,长辈在上首,晚辈
在下首; 大家庭男女分餐。外出赴宴,父子不能同席。有条件的家庭,子女成年后不
与父母同居一室,尤其女孩更及早隔离。儿子成婚后,父亲一般不进其居室。长辈与
外人谈话,子孙晚辈不能随便插言。晚辈在长辈面前要站有站相,坐有坐相; 站不能
背手,坐不能翘二郎腿等等。
女嫁男随夫居,在境内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父系血系属于家庭成员范畴,视为
宗亲,可以传宗接代;母系血亲乃属"姻亲",不属于家庭成员范畴,不能传宗接代。
"五四"运动后,特别是建国后,反对封建专制,提倡男女平等,家庭规范日渐更
新。女子与男子、晚辈与长辈在家庭有平等的权利,互相尊重,共掌家权。进入70年
代后,出现了女娶男随妻居的新型家庭,其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女子在家庭
和社会生活中顶起了"半边天"。尊老爱幼、民主平等、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己普遍形
成。旧时代的家庭规范多数被彻底革除,惟长幼之间坐次、大男大女分室居住等仍恪
遵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