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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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4月,县政府对苏家庄、温家庄24户种罂粟者没收烟头,并关押4人。1949
年,县医药联合会查处路医、游散药商的不法行为若干起。建国后,县卫生科配合公
安、商业等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路医、药商进行登记,加强管理。1957年11月24日,
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对路医和游散药商管理的指示》,对无证行医卖药的个
体商贩作适当安排,对牟取暴利、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不法分子给予应有打击。1962
年, 利津县一游医在宋家庄为刘某包治瘫痪病,用白酒加蓝墨水当药酒,用虎骨酒1
公斤、黑豆2.5公斤热敷,用一个牛的全骨、150公斤桑木柴燃烧土炕,要患者躺在上
面盖被出汗,患者残痛死亡。还有一些个体药商游医,趁农村卫生组织调整、市场开
放之机, 倒卖假药。6月1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路医
和游散药商管理的指示〉的通知》,进一步打击不法分子。1963年,按照国务院《药
政管理条例》 ,全县成立6个药品协作检查组,配备药品质量监督员,开展药品质量
检查。1964年6月,全县查出霉烂变质的药品323种,价值74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
间,药政管理机构瘫痪,工作削落,一些药品质量下降;乱办药厂、制剂室,药品粗
制滥造现象严重。1978年10月,药品检验所成立后,对制药、用药及销售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章程、条例进行指导,对技术力量薄弱、条件差的帮助改造,药品检验逐步
走向正规化。1982年,对制剂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公社医(卫生) 院继续生产5%和10%
葡萄糖、葡萄糖盐水、汽水、片剂、丸剂、小针剂等,生产大队制剂室一律停止生产。
1984年,除保留苗山、杨庄两处医(卫生)院制剂室外,其他一律停止生产。1985年,
增加颜庄、羊里两个医(卫生)院制剂室;对所有制剂合格单位发给制剂许可证;对路
医和游散药商、药贩加强管理,对假劣药品实行没收、罚款或销毁;对所有医疗单位
的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实行专人保管、专人处方、专用账目、专册登记、专柜加锁制
度。 1986年, 开展显微、 理化、经验鉴别,查出伪劣中药80余种,价值6.5万元。
1987年, 查出伪劣变质等药品539种,价值22万多元;城乡、部队、厂矿、学校等医
疗卫生单位基本杜绝购进和销售假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