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卫生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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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期,卫生事业经费来源无考。1923年,莱芜红十字分会设施诊所,
经费由地方绅董募集。1925年,刘汉民、李宝文等4人联合集资300余元大洋开办莱裕
医院。
1946年,莱芜县民主政府设立卫生科后,事业经费列入民政费。1950年,县卫生
院成立后,事业经费始单独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对县 (市) 级医院防疫、保健、乡镇
(社)医(卫生)院、其他卫生事业等经费,每年比照上年实际支出及当年发展规划等需
要拨款,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公务、业务、修缮、设备购置等方面。国家办卫生
事业单位全部由国家负担,集体办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补助,均由县 (市) 卫生科
(局)管理使用。国家用于卫生医药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
1984年,市卫生局接受世界银行无息贷款43.5万美元,为市直卫生医药单位及部
分办事处医(卫生) 院扩大规模,改善条件。1986年8月,在政治体制改革、简政放权
中,除莱城医院外,其余27处乡镇医(卫生)院(所)的人、财、物权全部移交给乡镇政
府管理,共下放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周转金572.34万元。此后,乡镇医 (卫生) 院
(所)的卫生医药事业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给乡镇政府;市卫生局管理的部分仅用于市
直卫生医药单位及莱城卫生院。1965年始,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卫生局管理,1979年移
交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药材公司经费由其独立核算,不含在卫生医药事业经费之中。
业务收入。1953年起,卫生医药单位逐步有门诊、住院、健康查体、制剂加工等
收入,成为卫生医药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当年全县收入1.57万余元。此后,随着开
展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业务收入逐年增加。1962年起,基层卫生医药机构下放,县
卫生局只管理县(市)直和乡镇(公社)医(卫生)院,农村卫生室(所)业务收入
归大队(村)管理。1984年起,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卫生医药单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
制,业务收入逐年增加。1987年,业务收入占卫生医药事业经费的79%以上。
药材公司业务收入独立核算,不含在医药业务收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