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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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卫生行政工作由县政府民政科管理。
1938年,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卫生行政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46年,县政府
设卫生科。1950年3月,撤销卫生科,由县卫生院兼管卫生行政工作。1952年1月恢复
卫生科。 1960年5月改称卫生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卫生局被冲击而瘫痪,卫生
行政工作由"六二六"卫生工作革命委员会管理。1971年10月恢复卫生局。1987年,内
设政工、财务、医政、药政、老干部等科室,辖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
治所、皮肤病防治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人民医院、中医院、卫生
职工学校及各乡镇医(卫生)院等36个卫生医药单位,局机关有干部职工23人,其中,
党委书记、局长、调研员、纪委书记各1人,副局长3人。
1952年起,各区(乡镇、公社)卫生所(院)及医院均兼管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