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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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股票生息、学堂公产、学田岁租、各种杂捐等,县立
小学堂由县教育款项下按月支付,区立和乡村学堂由当地自筹,交学董或地方人士管
理。全县有学田四顷五十亩五分四厘(合1802.16市亩)。
民国初年,教育经费以地丁附捐为大宗,另有学田租金、契纸附捐、基金生息、
酒税附捐、盐店捐、屠户捐、油榨捐、皮毛捐、羊猪捐等。征收办法是:地丁附捐、
契纸附捐由县政府代征,按时拨给教育经费委员会;学田基金、基金生息由教育经费
委员会办理;各项杂捐或由县政府随税代征,或招商承办,或由教育经费委员直接征
收。 乡村小学经费,除多数按地亩分摊外,还有地亩2分抽佣、小牙行捐、戏台捐,
多由学董会同乡村征收。另外,高年级学生每人每年交纳学费两元。1929年起,教育
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由县教育经费委员会管理,使用情况由教育局按月造表呈教育经
费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核销。受县经费补助的学校,按月造表呈教育局审核,再
交教育经费委员会复核。乡村小学的学田及其资产多由学董经管。几个年份的教育经
费是: 1912年24107元; 1919年25311元; 1923年6942元;1925年12000元;1928年
15000元;1929年21700元,本年起,每两丁银加征教育附捐4角,当年增经费10900元;
1930年23378元;1931年28015元;1932年41481元;1933年26320元;1934年26120元。
1938年起,民主政府办的学校,中学经费由泰山区专署财政科拨发,教师、学生
实行供给制;小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庙产、公产、田赋。完小经费由区政府统拨,
初小经费由学生所在村庄分担。 学生免费上学,对贫苦学生还免费供给教材。1938-
1939年, 教育经费共22101元。 其中,学田363亩,年租1264元;基金3685元,年利
709元;丁漕附捐16352元;杂项附捐3776元。
1948年,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学校办公费按实物折算,每教室每学期(增1
教室加1/3计算) 粉笔2盒、灯油2.5公斤、应用课本1套、纸10张、毛笔2支、墨2锭、
火柴5盒、扫帚2把、报纸1份,席子每年1领。学校修缮费以粮代款,每教室每学期秋
粮40—80斤,由区统一使用。社会教育费,每行政村每年折秋粮200斤,教师尽义务。
建国后,国家办中小学的经费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下达教育经费指
标,教、财两局协同管理;集体办中小学实行国家补助。各类中小学均按国家规定的
标准征收学生学杂费。
历年教育经费数量见表26—1。
1956年始,学校实行勤工俭学,其收入可补充办学经费。
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1979年始集资办学,到1984年11月,厂矿、机关90 个单
位共集资45.29万元,农村集资1608万元。1985年1月起,实行两种集资办法,农村集
资重点解决集体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职业中学办学经费;莱城驻地厂矿、机关集资用
于加强市重点学校建设。当年集资267.2万元,其中农村226万元。1986年始,按照国
务院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当年教育附加费和群众集资312.23万元,其中农村302.23
万元。1987年,教育附加费和群众集资共393.09万元,其中农村集资325.19万元。
幼儿教育经费,农村园所由村自筹,厂矿、企业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职工教育经费,原由各单位自筹。1981年起,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
数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其中20%上交县(市) 职工教育办公室,用于建立职工教
育基地和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