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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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清末,公立(即乡村联办) 、私立学堂由办学人即学董管理,县劝学所备案
监督,堂长由学董聘任;官立学堂由劝学所管理,堂长由知县任命,教习由堂长聘任。
民国初期,按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校令》、
《预备学校令》管理。嗣后,县立学校归教育局管理,校长由县长任命;区立学校由
区管理,校长由区推荐,县长决定任命。教员均实行聘请制。
1938年,民主政府所办小学在县文教科领导下,由各区管理。
建国后,小学归县政府教育科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教导主任和级任教师。
1958年8月起, 各公社成立中心完小,在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中心完小校长配合
文教助理员对全社小学实行业务领导和行政管理。 1963年3月起,国家办小学由县文
教局管理,学校的设置、裁撤与校长的任免、调动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集体办小学
由社队管理。1968年,国家办小学下放到大队由贫下中农管理小组管理。1978年9月,
国家办小学由县教育局管理,设置、裁撤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办小学在县教育局
领导下,由社队管理。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下设教导主任,协
助校长管理教学工作。1986年,经过教育体制改革,农村小学全部由所在村管理。
中学 民国初年, 按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校令》和《中学规程》管理,校长由县
长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教员由校长聘任。
1938年,民主政府所办学校归泰山专署管理。
建国后,普通中学由省文教厅管理,设置和裁撤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实行校
长负责制,下设教导、总务两处。1958年改由县管理,设置和裁撤由县人民委员会批
准,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1968年,设在农村的国家办中学实行县、社双重领导,
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配备主任、副主任,设政工、教革、后勤等组,由常驻贫下中
农代表参与管理;集体联办中学和小学戴帽初中班,由社队领导,贫下中农管理小组
管理。1978年起,国家办中学由县教育局管理,集体联办中学由社队管理,学校取消
革委会,恢复党支部书记、校长、主任等职,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下设教导、总务两处。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分别由县(市)委和县(市)人民政府任免。
1986年8月,在教育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中将9处国家办初中的人、财、物全部交给所
在乡镇管理,实行市管高中、乡镇管初中的管理体制。
师范学校 清末和民国时期, 县立师范讲习所由县管理,所长由县长呈请省教育
行政部门任用,所内设所长室、教务处、训育处、庶务股。
1938年,日伪政权所办师范由伪县公署管理。
建国初期,师范学校由省文教厅管理。1956年,由泰安专署管理。“文化大革命”
时期至1983年由县管理。1984年起,由地区教育局管理,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
长分工负责制,下设教导、总务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