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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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月, 莱芜县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开始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中共
各级党政机关的议事日程。11月,中共莱芜县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的几
点意见》,首次号召计划生育。此后,国务院、山东省、莱芜县对计划生育的政策规
定逐步明确,措施更为有力,渐而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总要求,人口生育
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晚婚 境内居民历来初婚年龄偏小,男女多有10岁左右结婚者,或男大女小,或
女大男小, 年龄悬差在10岁左有者屡见不鲜。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男性20岁、女性18岁方到结婚年龄,但境内亦不乏小于法定年龄结婚者,尤其
偏远山区为重。1973年8月16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 《关于
计划生育若干间题的试行规定》中提出: "提倡农村男 25、女23周岁,城市男、女青
年均在25周岁以后结婚为宜","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宜
结婚,否则应劝其退学、退职……各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
"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录取未婚青年 (退伍军人例外),城市安排住房,也
应优先照顾晚婚者", "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可到对方落户,农村大队应予落户口…
…"。1978年7月10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中提出:"晚婚年龄提倡农村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城市要略高于农村"。
境内男女未婚青年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自觉实行晚婚。1980年,女性青年初婚年
龄全部达到23周岁以上。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新规定,结婚
年龄男性不小于22岁、女性不小于20岁。
节育 60年代初期,始由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发动和实施节育措施。
1963年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妇幼保健站为主组成工作队,在山子后大队为35名已
婚育龄妇女安放节育环。11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门诊,为54名机关、
农村干部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全年放环者176人。此后,各级医疗单位均设立计划生
育门诊,配备节育药品器械,免费实施各种节育手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
育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四、五年。同时
规定,实施各种节育手术的休息时间为:放节育环2天、取节育环1天、结扎输精管7天、
结扎输卵管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1个月、中期中止妊娠1个
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40天,干部职工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凡
实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工分照记; 农村
社员分配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凡是计划生育的子女优先防治疾病、入托儿所、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均成立专门班子,配备专职干部,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积极
配合,层层组织计划生育小分队,深入农村、机关、厂矿、学校,进行宣传发动,推
行节育措施。
1980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莱芜县革命委员会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子的政策,并制定对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颁发《独生子女证》,实行免费入托、医
疗、上学,农村独生子女划一口半人的自留地; 同时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县、
社对出现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的单位征收超生费。1982年,中共莱芜县委针对各行
各业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形势,提出物质、人口"两种生产"一齐抓,粮、钱、人三项指
标一起包的要求,进一步规定,对出现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的大队、生产队、机关、
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 (包括车间、班组) 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拍发
有关领导成员一个季度或半年奖金,并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对坚持强生二胎或多胎
的干部、职工、社员,一律收回《独生子女证》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在经济上按
合同给予制裁外,是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未批准抱养
小孩者均按计划外强生处理; 并指导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加强预防措施,推行男女结扎
等各种节育手术,使人口出生率有明显下降。
1984年5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
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的指示, 针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独女户生产中出现
的实际困难,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到莱芜农村进行独女户间隔式二胎生育试点,允
许农村一个女孩的夫妇间隔8年生二胎。 为此,中共莱芜市委、莱芜市人民政府作出
《关于在全市农村允许一个女孩的夫妇间隔八年生二胎的决定》,明确规定独女户生
二胎的条件, (详见 《附录》部份),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生育二
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