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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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起,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
及县以上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余必须存入银行;除一定额度
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须编制现金收支计
划, 由银行监督执行。同年12月,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最多为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
金调拨采取汇差、 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1955年3月,执行《银行现金调拨暂
行办法》,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和农业社,并对所有的现金管
理单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规定30元为结算起点;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在起点
以下的用现金,在起点以上的用转账文票;农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杜绝不合理的现金
支付。
1958年,在“大跃进”中实行所谓“管理大撤手,资金敞开口”,形成严重混乱
现象。
1962年3月, 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
现金管理的决定》,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并把现金管理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
“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制度遭到破坏。
197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将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
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支付的依据,凡增减人员和工资必须凭主管部门证明及银
行工资转移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增减手续,银行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予以支付。
1977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办法》,各单位的现金除规定的库存限额
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不准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准用白条
顶库,不准从收入中坐支现金,不准假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准携带大量现金或
通过邮局汇到异地采购,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在
账外保留现金(即小金库)。
1978年起,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
乱的原则,对大额提取现金的审批由100元以上改为300元以上;允许销货单位接受外
地带入的现金;允许零售商业提取采购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所需要的现金;允许待业
青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
1984年,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要求,适当放宽单位
库存现金限额,并规定凡有销售收入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除工资、奖金一律不
得坐支,由银行继续按计划监督外,其他生产经营中的支出均可坐支,工资、现金管
理的重点转到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反映方面来。
1985年,加强现金管理,对大额提取现金进行审查,规定各单位的工资支出要以
3月份实际支出为基数不得增加,由银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严加控制,不得突破。
1986、 1987两年继续对现金和工资基金进行管理,提取5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要
经计划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