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基建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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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2月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莱芜办事处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按
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按照
基建程序对每一笔经费支出进行严格检查;协助基建拨款单位建立责任制,加强经济
核算,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规模的单位不予拨款。
1967年起,办理地质勘探拨款。
1979年起,市内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对于独立核算又有还款能力的单位,基
本建设资金实行贷款制度,择优扶持;对盲目采购设备材料、挪用贷款、违犯财经纪
律者即停止拨款。为防止投资有缺口,影响工程进度,协助单位认真编制预算,逐一
对计划内基建工程检查落实,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制止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