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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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 1941年8月, 莱东行署发放贷款1.5万元,扶持农民办起丝业生产合作
社50多个。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莱芜支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
发展生产”的方针,发放贷款给农民。贷款以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生猪等实物
为主,对象主要是烈、军、工属和贫下中农。
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
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还现”、“贷现折实还
现”、“贷现还现”等。
1953年起,农村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个别农民”的政策,对农业
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积极贷款,帮助农民增添耕畜、农具,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55年11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
贷不还,新贷不贷”的做法。对群众中生活困难者也发放贷款,以帮助其安排生活,
发展生产。
196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的借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
1974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支持农田基
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1979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农村贷款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
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
运输、服务等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
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形势,从只贷给
人民公社从事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改变为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农
村各种经济单位,如专业户、重点户、小商贩、手工业、家庭副业、经济联合体等,
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经济效益,保证按期还款都贷款给以支持;按照发挥
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改变过去支“贫”支“短”为主的做法,实行重
点支持商品经济,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联合经营,区别对
待,择优扶持,促进政策允许的竞争和联合的办法。同时,进行金融内部改革,依靠
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改变农村贷款中权责脱节、恩赐救济、挤占挪用、只发不收、不
问经济效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实行由银行根据政策、制度自主贷款,建立计
划合同、担保贷款。信贷监督、信贷制裁(包括加息、罚息、停止贷款和扣收贷款)等
制度。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保证经济效果。对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资金管
理等方面给予自主权,在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后,允许多存多放,使资金得到充分
利用,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983年,全县支持重点户。专业户和各种联合
体60467家(个),发放贷款137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2.6%;集体贷款1859万元,比上
年减少813万元; 多种经营和工副业贷款由上年的38%提高到61%;单纯用于粮食生产
的贷款由上年的62%下降为39%。
农村企业信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随着农村和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
企业贷款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放宽政策,择优扶持。
放宽贷款政策。1956年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企业贷款即实行只
能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政策,同时,强调按照国
家计划分配物资贷款,计划外生产项目和购置计划外物资一律不贷。1980年起,改变
为企业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经济效益,讲信用,不论国营、集体、个体、联
合体,工业、商业、服务业,也不论长期投资、短期贷款都给予支持。1983年,共发
放贷款1376万元,支持乡镇企业158处,其中乡镇办105处,村办36处、个体及联办17
处。
以销定贷,择优扶持。1980年起,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乡镇企业贷款需求量大增。
为发挥莱芜地下矿藏丰富、土特产品多的优势,农村企业贷款贯彻“以销定贷,择忧
扶持”的原则,重点用于煤炭、矿石、建筑石料等资源的开发和香肠等食品加工方面。
改革贷款管理办法。1982年起,改变对乡镇企业贷款“逐笔核贷、控制余额”的
管理办法,实行流动资金按产品销售率、销售资金率核定数额,结合自有资金核定贷
款额,分次贷足,定期检查,定期调整的定额贷款管理办法,增强企业使用资金的自
主权。农村商业贷款重点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扩大业务范围,支持乡镇集体和个体
商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扩大企业开户范围。1980年起,适应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
业所属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单独经营的基层单位,准予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贷款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