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 1941年8月, 莱东行署发放贷款1.5万元,扶持农民办起丝业生产合作
社50多个。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莱芜支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
发展生产”的方针,发放贷款给农民。贷款以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生猪等实物
为主,对象主要是烈、军、工属和贫下中农。
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
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还现”、“贷现折实还
现”、“贷现还现”等。
1953年起,农村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个别农民”的政策,对农业
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积极贷款,帮助农民增添耕畜、农具,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55年11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
贷不还,新贷不贷”的做法。对群众中生活困难者也发放贷款,以帮助其安排生活,
发展生产。
196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的借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
1974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支持农田基
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1979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农村贷款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
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
运输、服务等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
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形势,从只贷给
人民公社从事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改变为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农
村各种经济单位,如专业户、重点户、小商贩、手工业、家庭副业、经济联合体等,
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经济效益,保证按期还款都贷款给以支持;按照发挥
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改变过去支“贫”支“短”为主的做法,实行重
点支持商品经济,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联合经营,区别对
待,择优扶持,促进政策允许的竞争和联合的办法。同时,进行金融内部改革,依靠
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改变农村贷款中权责脱节、恩赐救济、挤占挪用、只发不收、不
问经济效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实行由银行根据政策、制度自主贷款,建立计
划合同、担保贷款。信贷监督、信贷制裁(包括加息、罚息、停止贷款和扣收贷款)等
制度。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保证经济效果。对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资金管
理等方面给予自主权,在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后,允许多存多放,使资金得到充分
利用,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983年,全县支持重点户。专业户和各种联合
体60467家(个),发放贷款137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2.6%;集体贷款1859万元,比上
年减少813万元; 多种经营和工副业贷款由上年的38%提高到61%;单纯用于粮食生产
的贷款由上年的62%下降为39%。
农村企业信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随着农村和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
企业贷款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放宽政策,择优扶持。
放宽贷款政策。1956年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企业贷款即实行只
能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政策,同时,强调按照国
家计划分配物资贷款,计划外生产项目和购置计划外物资一律不贷。1980年起,改变
为企业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经济效益,讲信用,不论国营、集体、个体、联
合体,工业、商业、服务业,也不论长期投资、短期贷款都给予支持。1983年,共发
放贷款1376万元,支持乡镇企业158处,其中乡镇办105处,村办36处、个体及联办17
处。
以销定贷,择优扶持。1980年起,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乡镇企业贷款需求量大增。
为发挥莱芜地下矿藏丰富、土特产品多的优势,农村企业贷款贯彻“以销定贷,择忧
扶持”的原则,重点用于煤炭、矿石、建筑石料等资源的开发和香肠等食品加工方面。
改革贷款管理办法。1982年起,改变对乡镇企业贷款“逐笔核贷、控制余额”的
管理办法,实行流动资金按产品销售率、销售资金率核定数额,结合自有资金核定贷
款额,分次贷足,定期检查,定期调整的定额贷款管理办法,增强企业使用资金的自
主权。农村商业贷款重点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扩大业务范围,支持乡镇集体和个体
商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扩大企业开户范围。1980年起,适应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
业所属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单独经营的基层单位,准予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贷款
结算。
第三节农业信贷
农村信贷 1941年8月, 莱东行署发放贷款1.5万元,扶持农民办起丝业生产合作
社50多个。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莱芜支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
发展生产”的方针,发放贷款给农民。贷款以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生猪等实物
为主,对象主要是烈、军、工属和贫下中农。
1952年,贯彻“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优
先扶助,利率从优。贷款方式初为“贷实还实”,后为“贷实还现”、“贷现折实还
现”、“贷现还现”等。
1953年起,农村贷款贯彻“优先互助合作,适当扶持个别农民”的政策,对农业
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积极贷款,帮助农民增添耕畜、农具,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955年11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纠正“只贷生产,不贷生活”和“旧
贷不还,新贷不贷”的做法。对群众中生活困难者也发放贷款,以帮助其安排生活,
发展生产。
1965年,贯彻国务院指示,掌握“适时发放,不误农时,讲求实效,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的借贷原则,纠正“重放轻收,只放不收”的偏向。
1974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支持农田基
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1979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农村贷款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转变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粮食
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
运输、服务等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生产转化,从主要支持生产环节转变
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形势,从只贷给
人民公社从事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改变为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农
村各种经济单位,如专业户、重点户、小商贩、手工业、家庭副业、经济联合体等,
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经济效益,保证按期还款都贷款给以支持;按照发挥
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改变过去支“贫”支“短”为主的做法,实行重
点支持商品经济,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联合经营,区别对
待,择优扶持,促进政策允许的竞争和联合的办法。同时,进行金融内部改革,依靠
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改变农村贷款中权责脱节、恩赐救济、挤占挪用、只发不收、不
问经济效益、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实行由银行根据政策、制度自主贷款,建立计
划合同、担保贷款。信贷监督、信贷制裁(包括加息、罚息、停止贷款和扣收贷款)等
制度。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保证经济效果。对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资金管
理等方面给予自主权,在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后,允许多存多放,使资金得到充分
利用,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983年,全县支持重点户。专业户和各种联合
体60467家(个),发放贷款137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2.6%;集体贷款1859万元,比上
年减少813万元; 多种经营和工副业贷款由上年的38%提高到61%;单纯用于粮食生产
的贷款由上年的62%下降为39%。
农村企业信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随着农村和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
企业贷款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放宽政策,择优扶持。
放宽贷款政策。1956年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企业贷款即实行只
能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政策,同时,强调按照国
家计划分配物资贷款,计划外生产项目和购置计划外物资一律不贷。1980年起,改变
为企业只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经济效益,讲信用,不论国营、集体、个体、联
合体,工业、商业、服务业,也不论长期投资、短期贷款都给予支持。1983年,共发
放贷款1376万元,支持乡镇企业158处,其中乡镇办105处,村办36处、个体及联办17
处。
以销定贷,择优扶持。1980年起,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乡镇企业贷款需求量大增。
为发挥莱芜地下矿藏丰富、土特产品多的优势,农村企业贷款贯彻“以销定贷,择忧
扶持”的原则,重点用于煤炭、矿石、建筑石料等资源的开发和香肠等食品加工方面。
改革贷款管理办法。1982年起,改变对乡镇企业贷款“逐笔核贷、控制余额”的
管理办法,实行流动资金按产品销售率、销售资金率核定数额,结合自有资金核定贷
款额,分次贷足,定期检查,定期调整的定额贷款管理办法,增强企业使用资金的自
主权。农村商业贷款重点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扩大业务范围,支持乡镇集体和个体
商业,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扩大企业开户范围。1980年起,适应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
业所属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单独经营的基层单位,准予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贷款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