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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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流行私人借贷。贫苦者因生活、生产需要资金无着时,多
向当地商家、地主、富农、豪绅、钱庄、银号等借款。抗日战争前多以借银元或铜元
为主,抗日战争期间改用纸币。旋因纸币贬值,物价波动,改为以粮食为主。借贷形
式主要有:
谷利 即放粮。春天借,重阳 (或麦后) 还。利息有借一还二,有借100斤麦子还
300斤谷子, 还有春天借麦,秋天折价还谷子等。此种利债常逼得借债者家破人亡,
如遇灾年则苦头更大,而放债者却稳拿高利。世人说放债者是“收了地里长,不收囤
里长”。
钱利 即放款。1931年,境内各商社放款约15万元,周息约3分。此外还有以下形
式: “驴打滚”,借款以一月为限,利息4—5分,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即按8—10
分计算,利上加利,越滚越多。“印子钱”也叫九借十二还,如借10元钱,放款人先
扣下1元, 借款人实得9元,分60天还清,包括利息在内每天2角,每次还钱在借据上
加盖一印,最终还12元。“九折十三归”,放款人放款10元,借款人只得9元,月息3
分,一个月到期,归还本息13元。“暗息”,也称“黑利”,多适用于小钱庄。通货
膨胀期间,公开利息不能抵补币值跌落的亏损,放款者就对借款者加收利息。“集钱
子”,颜庄一带流行,5天一次,本集借,下集还,借8角算1元。
上述借贷必须履行手续,书写借款券单,其写法一般是:
立借款券XX,因正用无着,借到XX先生铜元若干千整,按月息X分行息,言定于X
年X月X日本利如数归还,决不延误。恐后无凭,立借券为证。
中人XXX
知见XXX
(亲笔)
中华民国X年X月X日
社会上不知有多少贫苦民众在高利贷盘剥下弃乡背井,妻离子散。1943年,寨里
村一贫民向银号高利借债,利息越滚越多,因还不起债,只得将女儿送到雪野灵枣峪
寺院当尼姑,换回30斤粮食、20斤软枣、几块钱养家糊口。水西官庄一村民,春天向
地主借谷子100斤,秋后还200斤,因遇灾年无力归还。一年不如一年,后来取借无门,
只得将3岁女儿卖回10斤粮食、13岁的女儿找婆家作童养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