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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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境内当铺分布于东关、西关、口镇、水北。同治年间歇业。民国初年,口
镇、鲁西等地只有些小典当或小押当。借当者要向当铺借钱,首先送衣物或其他物品
作抵押,按期偿还本息。当铺开当的手段是以优为劣,以贵为贱,押当利率3—4分,
期限双方议订,有一个月、两个月、半年、一年。到期不赎,便为死当,业主有权自
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