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特定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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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1927年。 境内开征屠宰税, 年征银元3557元。 1930年征收6341.6元。
1933年征收7806元。1940年征收屠宰税(正税)593.75元。1950年始,对从事猪、牛、
羊屠宰业者。 从价计征,税率为10%;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1965年,国营企业生猪
收购税率为5%、屠宰税率降为4%。1973年,改为按头定额计征,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
个人征收,生猪每头2元。1985年每头征收4元。1987年共征收14052元。
印花税 1913年开征。 各种契约、簿据分两类征收。第一类,价值10元以上贴印
花,1—2分;第二类,提货单、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各种保单、存款凭单、公司
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经营合同等,
纸面数额10元以上未满百元者贴印花2分,百元以上未满500元者贴印花4分,500元以
上未满千元者贴印花1角,千元以上未满5000元者贴印花2角,5000元以上不满万元者
贴印花5角。万元以上者贴印花1元5角。1933年,征收印花税8400元。
1950年,向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征收,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当年征收
4952.79元。 1953年并入工商业税。1956年修订印花税条例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税
率分为千分之一、 千分之三和万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5分和5角。1958年9月并
人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 1956年开征。 征收范围为文化娱乐企业、组织和举办演出单位所得
的售票或收费等。税率:电影5%、戏曲2%。]966年停征。征收额:1957年1624.52元,
1958年1566.03元,1960年3052.84元,1961年5098.79元,1963年5513.77元,1964年
3364.04元,1965年4586.86元。
奖金税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6年开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凡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
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分别按照20%、50%、100%和200%的税率计征。1985年征收国营
企业奖金税328555.87元。1986年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3365.75元。1987年,征收国营
企业奖金税1639. 20元, 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170元。事业单位奖金税根据国家对事
业单位经费管理及工资改革方式不同,分别规定免税限额,依据超过免税限额后的资
金数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率计征。1986年征收11707.80元。1987年征收210元。
建筑税 1983年开征。 凡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城镇集体企业
的投资项目(包括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项目),就投资总额向使用单
位征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计划内投部分为10%,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为20%,
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 堂、 馆、 所为30%。 征收额: 1983年71010元, 1985年
1655330.21元,1987年1788757元。
建国后7个抽样年份的工商税收额见表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