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财产税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旧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61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61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09年称照税,年征银元2元。
    1950年称使用牌照税, 翌年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 按定额税率向使用人征收。
1960年停征。1973年只对个人征收;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7
年停征。1986年复征。征收额:1958年168元,1987年346256元。
    房产税 1986年开征。 除上游镇以及11个乡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房产
免征外, 城区和其他乡镇一律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比例税率征
收。1987年征收1674934元。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