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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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 1909年称照税,年征银元2元。
1950年称使用牌照税, 翌年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 按定额税率向使用人征收。
1960年停征。1973年只对个人征收;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7
年停征。1986年复征。征收额:1958年168元,1987年346256元。
房产税 1986年开征。 除上游镇以及11个乡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房产
免征外, 城区和其他乡镇一律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比例税率征
收。1987年征收1674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