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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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1736年(乾隆元年) 开征。莱芜为39州县票地之一。斤盐征税量:1766年制
钱11文,1788年增到17文。1812年(嘉庆十七年)后继续增加。1825-1847年(道光五至
二十七年) 每斤加制钱5文。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增至32文。其中2文归山东,余额
上交,全年现行票3550张,计征银1108两2钱4分9厘。民国时期至建国前无资料可查。
建国后于1960年开征,采用定额税率,每吨159元,当年征收156484.28元。1973年并
入工商税。 1984年, 复为独立税种。各年份征收额:1961年13290.77行元,1963年
32450元,1965年20640元,1966年13306.95元,1975年7480.2元,1983年2498.99元。
产品税 1903年,开征酒税。计斤收税,每斤征制钱10文。1909年,收9成税,共
征银4453两6钱1分9厘。1933年改征烟酒税,年征银元33748元。
1995年开征统捐。1926年改称货物税,县署设局卡以百分之二抽税,另加贴税捐
印花。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正税捐印花条例,货物税分为1—9分、1—9角、1—9元、10
—90元4类贴印花征税。
1927年,开征油税,年征银元1122元。1929年征收1404元,1932年征收1638元,
1940年征收383.80元。
1950年,开征的货物税有土烟、鞭炮、饴糖、毛制品、丝、砖瓦、瓷器、纸、植
物油等。1951年增加土布。1953年,粮食由交易税改征货物税。税率:1950年,土烟
由20%提高到40%,鞭炮由30%下降为20%,饴糖由20%提高到30%,毛制品、丝、砖瓦瓷
器、纸仍维持5%,植物油、原木各由5%提高到10%,土布为5%。1952年,饴糖降为15%,
毛制品与砖瓦瓷器提高到8%,纸提高到7%,植物油提高到12%,丝提高到15%,其余维
持原率。
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后,货物税中的卷烟、酒等22项商品列入,实行产供销
一次课税制,酒、皮毛、原木税率分别为50%、20%和10%。
1958年,改征工商统一税,基本保持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税率,酒60%、粮食4
%、砖瓦11%、原木10%、煤7.5%、植物油12.5%、纸10%、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
服务性加工与修理、理发3%、饮食、旅店业5%。
1973年,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率:
生铁、交通运输(不含铁路)、生猪收购、商业零售、修配、理发各为3%,烟叶收购40
%,牛、羊收购10%,旅店、饮食业5%,服务业中的临时经营10%。
1984年,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单独征收,原工商税中的工业品和农、林、
牧、水产品等改征产品税。1987年征收税额3391.12万元。
交易税 明代开征牛驴税,年征税银1两8钱5分。清代征收数额无资料可查。1916
年,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牲畜简章》规定,买卖性畜分等抽税,骡、马、牛每头1元,
驴3角, 驹犊折半。1927年,征收牲畜税款2652.90元。1929年征收4034.47元。1931
年征收5097.56元。1935年征收3442.40元。1950年,境内征收项目主要是牲畜、粮食、
棉花、 土布、 土烟叶等, 从价计征。税率:牲畜5%,土布3%,其余均为2%。1951-
1953年1月, 土布、土烟叶、粮食、棉花先后改征货物税;交易税只有牲畜一项,改
称牲畜交易税,同年10月停征,1962年复征。1966年起,集体单位购买牛、马、驴、
骡免征交易税,个人购买继续征收。198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买卖牛、马。驴、
骡,向买主征收。税率仍为5%。各年份征收额:1979年322.55元,1984年15744.98元,
1987年686元。
营业税 1935年。全县征收商业、牙行、油类、牲畜、屠宰营业税款15094元。其
中商业营业税占6.28%,牙行营业税占20%,油类营业税占8.89%,牲畜营业税占22.85%,
屠宰营业税占41.98%。1950年,国营企业、合作社、摊贩、临时商业为主要征收对象。
税率按行业划分,采用比例税制。以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征收的分工业和商业两部分:
工业分26个行业,税率1—3%;商业分17个行业。税率1.5—3%;以营业收益总额征收
的公用事业、 修理业、运输业、理发业等税率1.5—6%,代理购销业、证券行业和牙
纪业等税率6—15%。1952年,改变营业税征收环节,工业产品从产制、批发到零售,
征收3道营业税,商业零售征收两道营业税。1957年,简化营业税率,商业零售按3%,
服务行业中旅店、饮食等按5%,银楼业按7%,理发、修理、刻字、缝纫等按3%征收。
1984年, 除原工商税中的交通运输、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公用事业和临时经营5个
税目外,增加出版事业和娱乐两个项目。税率保持原有税负,分为3%、5%、10%、15%
4个档次。1987年征收营业税1121万元。
资源税 1909年,境内开征煤税,年征税银336两。1986年开征煤炭资源税,采用
定额税率,按产品数量计征,新汶矿务局所属煤矿每吨1.35元,市属煤矿每吨0.3元。
全市征收额:1986年50万元,1987年129.61万元。
增值税 1984年开征。征收范围为汽车、钢坯、钢材、机械及其零配件生产厂家。
市汽车修配厂、锻压机械厂、省汽车修理厂、轻工塑料机械厂、煤矿机械厂为首批征
收企业。1986年,纺织产品、日用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搪瓷制品等改征增
值税, 税目增加到24个。采用比例税率,最高为化妆品45%,最低为钢坯8%。1987年
共征收26461213.3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 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征收。全市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区、颜庄、城子坡、张家
洼、高庄等镇7%,其余镇5%,乡1%。1987年征收5304494元。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 凡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向国家上缴利润
的国营企业和税法规定免征者外,均按利润征收所得税,属于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
工商统一税,列为独立税种,征收主体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2年开征。1950年7月31日前成立的免纳半年,8月1日后
成立的免纳1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6年4月,实行所得税附征办法,县供
销社附征率17%, 基层供销社全年所得额不满5000元的不附征,5000元以上不满万元
的附征10%,万元以上附征14%。1957年1月,采用5级综合计算税率,县供销社30—80
%,基层供销社30—70%。1958年停征。1962年改按39%比例税率征收。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1955年11月前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
征收两年。1956年9月,交通运输合作社按2.5—5%征收。1961年,改按20—30%征收。
1964年,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所得额300元以
下者税率为7%,超过8万元者税率为55%。
合作商店所得税。 1956年8月,始按305减免。1964年,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所得额250元以下者为7%, 万元以上者为60%。1980年,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
累进税率征收。
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1966年开征,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74年,改按4级超
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超过规定的免税额——3万元部分为20%,3万—6万元部
分为25%, 6万—10万元部分为35%,10万元以上部分为45%。1979年,改按20%的税率
征收,起征点全年所得额由600元改为3000元;新建企业由减征或免征1—2年改为2—
3年。1981年停止执行。
个体经济所得税。1958年开征,实行加1—5成办法征收。1964年由21级改按14级
全额累进税率征收, 120元以上为7%,1320元以上为62%。1980年后,按8级超额累进
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开征。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实现的利润为征收依
据,境内11个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44个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
率。 征收后分别解省、 地、 市三级财政, 当年征收3355341.93元, 1985年征收
4179971.47元,1987年征收2243574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1月1日开征。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企
业, 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税前所得额中列支的税金、营
业外支出及允许扣除项目后的额余,当年征收2073482.41元,1987年征收1832294元。
个人收人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开征。 以纳税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
动分红、 承包取得的收入为征税项目,实行超倍累进税率,按月计征,当年征收25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