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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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依法征收粮食、油料等实物,被称为征实。境内按照
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受灾依法减兔政策,分为正税和地方附加,计征到户。1958
年后,计征到生产队。地方附加比例各时期略有不同。
税制税率 1950年, 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计计征,
税率分四十级,第一级,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150—190斤,税率为3%;第四十级,
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3411斤以上。税率42%,全县平均税率30%。1952年,实行有
免征税额的累进税制。 经过查田定产。评定全县常年粮产量为166602515斤。税率分
二十四级,第一级,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150—200斤,税率为7%;第二十四级,
全家人均年农业收入折粮1950斤,税率为30%,全县平均20%。1956年始,按粮棉比例
评定常年亩产,确定平均税率,以农业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征;社员自留地、
饲料地按原定常年产量数,以平均税率计征,由社代缴。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税率,依率计
征、依法减免到生产队(个别个体户仍计征到户) ,全县平均税率12.8%。公社之间按
山区平原有所差别的原则,税率分别定为:矿山13.80%、口镇13.08%、羊里13.82%、
方下14.37%、牛泉13.08%、高庄12.3%、颜庄11.98%、辛庄11.95%、苗山9.07%、常庄
10.78%、 茶业6.68%、 上游8.48%、大王庄11.06%、寨里13.42%、杨庄14.48%、农场
15.00%、单干户13.50%。1962年,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0.22%。至1970年,全县平均
税率一直保持在这个水平,实征稳定在1255万斤左右。1971年,税率上调为10.28%。
1973年,执行合理负担、鼓励增产政策,调整税率。寨里、羊里、杨庄、方下公社上
调税额共17200元,常庄、苗山、大王庄、上游公社下调税额共14300元,矿山、口镇、
牛泉、 高庄、 辛庄、颜庄、茶业公社保持原有税额。调整后的税额基本保持平衡。
1974年,税率调为10.27%。1978年起,税率调为10.26%,直到1987年。其中,1979年
为10.22%。
1979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起征点办法,对低产、缺粮、人口平均口粮在起征
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税负每人平均11.3斤、每亩平均11.4斤。1983年,全市
平均税率10.22%,税负每人每亩平均都下降为1.69%。
纳税土地面积 建国后。 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发展生产,开荒成熟依法纳税的土地
逐年增加。 1950年,全县共有纳税土地906755亩,1957年增加到1146671亩。1958年
起,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及筑
路、民用建房等占地逐年增加,纳税土地相应减少。1987年,全市有纳税土地888097
亩。
税额 建国后,征收农业税均折合标准粮,按市斤计算。每斤价格,1958年为0.1
元, 1961年为0.116元,1966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5年为0.2元,1987
年为0.2065元。
建国初期, 农业税为全县税收的主要部分。 1958年,农业税占全县税收总额的
67.1%。 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农业税所占比例逐年下降,1987年,仅占全市税收总
额的8.4%。历年农业税征收数量见表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