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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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按男丁、妇口派征银两,分“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全县各类地共
7624顷44亩1分4厘,夏税小麦5471石8斗3升1合,秋粮米12767石6斗7合,银差银1766
两7分9厘,力差银1953两3钱4分1厘。1581年(万历九年) ,计征税银2197两3分9厘,
夏税小麦41石6升1合,秋粮米3585石9合。
清初,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人头税)摊入地亩项下一起征收,所有耕地
按土质优劣定为上地、中地、下地、等地4个等级,全县共有各类土地8394顷2亩1分,
年征银26199两4钱8分7厘、麦45石1升1合。1730年(雍正八年),本色麦改征米,全年
征收3863石9斗5合。 1761年 (乾隆二十五年) ,“莱芜县有民户29024户161210人,
27390丁,耕地面积原额90.52万亩,实有83万亩,应完纳人丁贡赋银2612两,地亩银
羽23378两,麦46石,米3857石。实征起地丁银26538两,麦42石,米3971石。起运上
解地丁银21964两, 漕粮本色正耗米2785石,其中兑军1714石,德州仓1071石;运军
行粮折色银(入济宁仓)1365两”。1909年(宣统元年),税银折收铜元、制钱各半,计
地丁正银27254两4钱3分8厘,合铜元制钱125370吊440文,合米2899石7斗6升4合。中
华民国成立后, 田赋征收办法沿用清制,按地亩征税实际征收银、米、麦3种。1914
年, 地丁改征银元。每两银折征银元2元2角,其中1元8角为国税,4角为省地方税。
1915年,漕米改征银元,每石折征银元6元。1914-1929年,每年平均每两银按2元2角
折征正税59986.06元。1930-1933年,每年每两银按4元折征正税109065.56元。1915-
1933年,粮米每年每石按6元折征18153.8元。1934年,国民政府豁免汽车路占地银18
两3钱3分,实征27248两零6分,每两银按4元折征108994.4元;豁免米3石2斗1升,实
征米3022石4斗1升, 按每石6元折征18134.46元。 1936年6月,“莱芜县实征地丁银
27266.39两,漕米3025.63石,附加税(银洋)73619.25元”。
除田赋外, 还有地丁、糟米附捐。1923年,民国县政府规定每丁银1两按2元2角
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59986.06元。 1926年,每丁银1两按4元Z角折征“讨赤”军事
一次特捐114518.84元,按4角4分折征李黄堵口附银11997.21元,按1元折征军事善后
临时捐27266.39元,全年征收地丁附捐总额153782.44元。1923-1927年,每年每丁银
1两按5分折征新增省教育附加税1363.32元。 1922-1927年,每年每丁银1两按2角2分
折征河工附税5998.6元。1927年,原续军事附捐每丁银1两按2元折征54532.78元、河
工特别捐17995.82元、赈济特捐每丁银1两按1元折征27266.39元、汽车路附捐每丁银
1两按5角5分折征14996.51元,全年征捐总额114791.5元。1931年,地丁征银27254两
4钱3分,每两征附捐0.7元,年征19078.10元。
漕米各项附捐, 1925年,每石按6元征收军事善后一次特捐18153.8元。每石按2
元征收军事善后临时附捐6051.27元、按8元征收“讨赤”军事一次特捐24205.07元。
抗日时期,除正税、杂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杂捐和摊敛。1940年,二期征丁银
27166两, 每两各征正、附税捐2元;三期征漕米3025石,每石各征正、附税捐6元,
共144964元。 1940年下半年-1941年上半年,征收田赋正税、附捐共294927元,其中
正税163196元、附捐131731元。1941年,一期征丁银27266两,每两征正税2元、附捐
3元5角,计149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