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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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境内财政支出无考。
民国初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级机关行政与教育。1926年,全县总支出,银元
(下同)66821元,京钱67453吊300文。1931年,总支出81034元,主要用于公安、民团、
财政、 教育、自治与建设等项开支。1932年,总支出82312元,分下列各项:公安局
8112元, 民团8238元,财政局2640元,教育局4038元,教育费21902元,建设局3240
元, 自治12000元,连庄公路费2640元,合作社指导所840元,度量衡检定分析所700
元,雨量气候测站员薪俸360元,财政局检查委员会240元,农工费1000元,电话水利
道路等建设费3600元,自治临时费2000元,预备费6162元,其他4600元。
1940年下半年-1941年上半年,总支出153361元,其中1940年下半年支出50913元,
1941年上半年支出102448元。 总支出中,县署经费17808元,教育经费8494元,建设
经费4875元,警察及警备队经费53188元,自治经费9350元,预备费59646元。
1946年,县民主政府财政总支出9940209元(北海币) ,各项支出比例是:行政费
30%、内务费18.6%、财政费2.5%、实业费1.6%、教育费46.3%、司法费1.0%。
建国后,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和厉行节约原则,有计划安排使用
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包括企业投资、支援农业、工业、交通、邮电、
商业建设以及城市维护、环境保护等;事业费,包括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事
业、 计划生育、 救济抚恤、 城镇青年就业以及行政支出等。1953-1987年,总支出
43238.9万元, 其中支援工业1461.2万元,占总支出的3.4%,支援农业7020.6万元,
占总支出的16.2%,支援城市建设1617万元,占总支出的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