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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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境内财政收入以田赋为大宗。清初,每年征银26199两、麦46石、米3871
石。1909年(宣统元年),地丁征银27254两。
民国时期, 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捐和国民政府补助。 据《续修莱芜县志》记载,
1926年,全县各项收入,银元(下同)59980元、京钱46671吊。1931年,收入81034元,
其中附捐68135元、杂捐10804元、公款995元、公产1100元。1932年,收入82312元,
其中附捐67317元、杂捐10105元、公款3360元、公产1530元。1941年,收入382954元,
其中田赋正税127214元、附捐168113元、县地方款87627元。1939年8月,县抗日民主
政府成立后,在敌占区活动的经费主要靠募集、捐献和革命者自带;在解放区活动的
靠工商税收和征收给养、柴草等实物,走到那里由那里供应,年终由区财粮助理员结
算。
1946年, 泰安专署拨入经费10986075元 (北海币, 下同) 。 其中, 春夏两季
3522462元,秋季5506782元、冬季1956831元。
建国后,全市财政收入主要是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税款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乡
镇村办企业缴纳的税款以及农村的税金。1953-1987年,财政总收入67808万元,其中
企业缴纳税金5549.3万元, 占总收入的8.2%, 工商税款56555.7万元, 占总收入的
83.4%, 农业税款5164.8万元, 占总收入的7.6%,其他收入538.2万元,占总收入的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