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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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经营农业企业,主要有粮食、水果、林木、药
材种植和鱼、畜、禽养殖等(详见《农业》编、《林业》编、《饲养业》编)。1963年,
全县建立12处国、社(队) 合营林场,面积20665亩。农村社队亦有经营小型农场、养
鸡场、养鱼场、果园者。这些农业企业,或设或撤,发展极不稳定。
70年代初,强调发展集体经济,限制社员家庭副业,农村中的果园、水库、塘坝、
山场皆由集体经营管理, 农业企业普遍发展。队办林场达到300余处,生产大队普遍
建立林业专业队、种子田等,管理林木、果园,培育粮食等作物良种,进行作物高产
栽培试验。1972年,全县大、中型水库有渔业队6处、104人,1978年有97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原属集体的果园、林场、
鱼场、养殖场等大都承包给农民个人经营或联合经营,乡镇和村办者逐渐减少。1987
年,全市有乡镇办农业企业4处,分布在张家洼镇(2处) 、苗山镇、上游镇,产值127
万元;村办者275处,产值8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