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编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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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乡镇企业是建国后,在传统手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建国初期,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手工业和五匠(木
匠、泥水匠、铁匠、石匠、篾匠。四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相当普遍。随着
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一些区、乡因陋就简办起以手工操作为主。加工
农业副产品和修理、制造农具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小组等。1953年,全县有手
工业生产合作社5处, 产值8.9万元;生产队手工业产值101万元;个体手工业生产点
(五匠、四坊等) 3150处、6300,产僵121.1万元。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和实行粮
油统购统销,1956年,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小组达到38处,个体手工业下降为61处。
816人。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大炼钢铁形势下。中共莱芜县委按照
中共中央“人民公社要大办工业”、“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的建设方针,提出“五
年完成工业化”的“跃进”目标,境内很快形成办厂、办矿热潮,以采煤、炼铁为主
的社办企业一涌而上, 年内即达到627处,比上年同类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增加
15.9倍。这些企业,半数以上未形成生产能力,投产者亦无资金、设备、技术保证,
生产效率极低, 当年产值仅有524.4万元。在兴办公社工业中,对农村集体的生产资
料和农民私有财产无代价的“平调”,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60年后,为了纠
正剥夺农民的错误,实行“破产还债”,公社企业纷纷“下马”。1962年,在国民经
济调整中,中共中央提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的不办企业”,境内社办企业迅速裁
撤。 1963年下降到13处。产值73万元。1964 年和1964年分别只有4处、2处。产值为
59.9万元和46.1万元。
1966年,毛泽东主席提出“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一些小工厂”,成为
重建社队企业的政策依据。“文化大革命”中,城市许多工业停工停产,产品供销渠
道和生产协作关系被打乱,在客观上刺激了以计划外经济为特征的社队企业的发展。
境内兴起的主要有农业机械的制造与维修、农副产品加工、建筑与建材、煤炭和铁矿
石采掘等行业。 1969年,全县有公社农具厂15处,产值108.86万元;社办煤矿3处,
产值98.4万元;队办工业产值457.08万元。1970年,全国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要
发展社队企业,为农业机械化积累资金”的要求,境内社办企业利用指令性计划体制
开始松动的外部条件,在经营规模上获得突破性进展。生产大队创办的农机修配、小
五金制造、服装鞋帽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也大量涌现。1976年,社办工业达到77处。
从业人员1048人,产值2178.34万元;队办工业产值1832.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依靠商品经济发展的契机和国家采取的低税等
一系列优惠政策获得长足发展,管理机构强化,企业处数、从业人员增加,行业领域
拓宽。1984年起,乡镇企业外延不断扩大,除乡、镇、村办外,个体、联合体企业大
量创办。1987年,全市有乡镇企业22606处,从业人员149899人,产值62 7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