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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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府征收田赋粮。民国初期亦征收粮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人民
政府征收公粮(详见《财政税务》)。建国后,中共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号召大力发展
粮食生产,除征收公粮外,严格管理粮油市场,以保证国家通过市场收购粮油。1950
年,全县征购粮食1536万公斤。1953年起,国家实行粮油统购政策,对农村余粮户及
农业社、生产队实行计划收购;严格控制粮油市场,严禁粮商自由经营。1979年起,
粮油市场逐步放开。
统一征购 粮食征购。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
应的命令》后,境内即实行粮食统一征购政策。统购原则是:连同统销一起统筹兼顾,
全面安排,等价交换。动员群众交售粮食的方法是,依靠农村干部,充分发动群众,
自报公议, 核定统购数量。 当年全县征购粮食1951万公斤,比上年市场收购量增加
654.5万公斤。195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一九五四年小麦统购暂行办法》,
规定“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原则,并制定“依小麦产量
分级,规定起购点,累进定率,依率统购,辅之以民评的办法”,县内全年征购粮食
2129万公斤,其中夏粮823万公斤。1955年8月,按照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
办法》,境内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以上年对各农户的估产为基础,分析丰歉
情况,核定常年产量,按“四留”(口粮、种子、饲料、机动粮) “一道律”(一律统
购余粮部分的90%)的办法计算定购任务。具体标准是:全年口粮180公斤以上者,既征
也购,顺序为先征后购。1957年10月,国务院在《粮食统购统销补充规定》中提出,
对粮食征购分配长期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方针,对农业社和个体农民,实行增
产增购的办法,增购部分一般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片。1958年起粮食大购大销,当年
全县征购粮食3668万公斤,为上年的2.36倍。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全县粮食总产
比上年减少2875.5万公斤,但仍征购2952.5万公斤。1961年,粮食总产比上年又减少
778万公斤, 征购粮食只减少90万公斤。1962年,在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方针指引下,境内粮食生产开始回升,征购粮食2228万公斤,比前三年平
均实购量减少832万公斤。 1965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
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工夫进一步作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境内开始实行对生产队征购
粮食基数一定三年不变政策,歉收者调减当年任务,丰收者实行超购加价30?0姊的奖
励, 并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1971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
定五年的通知》 ,全县包购基数调整为2021·5万公斤。1979年,全县粮食包购基数
调减为1950万公斤。1981年度起,按照泰安地委、泰安行政公署《对粮食实行购销总
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核实莱芜包购基数为征购3600万公斤,销售3700万公斤,购
销逆差100万公斤。一包三年,实际执行四年。1984年7月,国务院规定粮食统购只管
稻谷、小麦、玉米三个品种。1985年,中共申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
油脂油料征购。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
定》 。1954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食用植物油料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
政策》,当年秋季,境内在油料主要产区实行计划收购,生产油料的农民按照国家规
定标准,留下种子(花生仁9-12.5公斤) 、自食量(每人花生仁6.5-7.5公斤),其余部
分国家按95姊统购;除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粮食部门、供销社代购外,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油脂油料。1956年,实行预购方法,即国家派油脂于部会同各级政
府深入油料产区,落实面积,评定产量,扣除种子、自食量和农业税征实(公粮)数量、
其余部分按 95片计算统购任务, 并与农业社或个体农户签定合同,预付定金,秋后
按合同收购,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饼肥25公斤;对因灾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实际产量酌减统购数量。 当年,全县种花生7·4万亩,总产花生仁380万公斤,
国家征购293万公斤。 1958年起,境内大批花生地改种粮食作物。1960年和1961年,
全县花生播种面积不足1万亩, 加之产量很低,收购量很少。1971年,开始实行花生
包购、超购、超奖和加价奖励办法,花生播种面积和征购量均开始回升,花生仁包购
任务为90万公斤。 1976年统购花生仁222·5万公斤。1982年统购310万公斤。从1985
年4月1日起,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历年粮食、油料征购数量见表22-8。
合同定购 1985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
政策和价格的通知》,境内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和谷子,全市
定购 1700万公斤,其中夏粮1250万公斤,秋粮 450万公斤;花生仁245万公斤。1986
年,泰安市人民政府核定合同定购粮食3650万公斤,其中小麦2250万公斤、大豆25万
公斤、玉米1025万公斤、瓜干350万公斤,国家委托代购粮食300万公斤。合同定购花
生仁 285万公斤。1987年,泰安市人民政府核定莱芜定购粮食3400万公斤,其中小麦
2300万公斤;“议转平”500万公斤,其中小麦75万公斤、花生仁245万公斤。
议价收购 境内粮油历来是买卖双方面议价格, 自由买卖。1953年实行统购政策
后,关闭社会粮油市场,个别议价收购者被称为“黑市”。1967年起,粮食部门开办
议价收购业务,但时断时续。197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指示,境内开放社会粮食
市场。县(市) 粮食局设立专门机构议价收购。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
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
允许多渠道经营”,“对以县为单位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农村余粮,除粮食部门
积极开展议购外,供销社、农村其他合作组织和农民都可以自由收购”。1984年夏季
新粮上市开始,境内多渠道经营与国家征购一并进行。同时,油脂、油料也实行议购
政策。但由于当地市场粮油价格偏高,粮食部门在境内议购数量很少,多数从外省区
议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