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煤炭、石油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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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清末至民国时期,煤炭均由生产矿家自行销售。1957年始,不论国营煤矿,
还是地方煤矿,所产煤炭均由物资部门销售。各煤矿所产煤炭,全部由省地两级调拨,
返供的部分列入计划分配指标,按计划销售。1960年起,工业生产用煤实行按产值产
量定额供应,市场生活用煤全部由煤建公司供应。1978年,煤炭供应实行统一分配,
定额管理,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饮食服务业、乡镇企业,根据产量、定额、
人口,按季安排,核实供应;城市居民按户口、粮食卡片,以斤粮斤煤标准发票到户,
凭票供应。农村供应,1978年前由物资部门将计划指标下达到公社,由供销社负责供
应。1979年始,各煤矿在完成生产计划前提下,议价销售超产部分。1980年起,改由
农村煤炭经营处负责。1986年始,燃料公司经营成品蜂窝煤。1987年,生产用煤实行
计划到厂,定额管理,核实供应的办法,乡镇企业除部分属系统管理的列入计划,由
主管部门分配外,其余均由乡、镇政府或工办按计划分配,由农村经营处供应,经营
指标仍需政府或计委批准,由物资部门按季度下达。
石油 民国时期, 境内以销售煤油为主,仅作照明用,多从博山、泰安运入,私
人经营。1950年,供销社成立后即经营煤油,当年销售151303公斤。1960年前后,一
度凭票供应。70年代普及电灯后,煤油作为照明用量销售逐渐减少。随着各种机器、
机械设备的引入,石油经营品种随之增多。1973年后,石油分站经营柴油、汽油、煤
油、润滑油四大类十几个品种,担负着省、地、市属厂矿上百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社(乡镇)工农业生产用油及部分农村照明用油。年均供应量:汽油107吨、煤油62吨、
柴油99吨。到 1987年,柴油、汽油年零售量万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