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土地管理与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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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 土地属于私有,土地改革后,实现耕者有其田,
个人
皆有权处理。1949年始,土地由民政局管理。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
基本完成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中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者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也属集体所有。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
批权限,工程占地300亩以上者,由县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300亩以下者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批。1963年始,县级审批权限改为9.9亩以下。莱芜
地处山岭,地少人多,按照国家规定,用地从严掌握。1982~1985年,县(市) 人民政
府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6979起、面积10622亩,拆
除房屋72间、墙3500米,退回土地61亩,罚款42万元,处分违法占地者17人。1986年
始,由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198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者上报审批。
土地征用补偿 1958年,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以最近
3年的产量总值为补偿标准。1987年起,按照《土地管理法》 规定改为,征用耕地者,
按该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一5倍、 其他土地为亩产值的2—4倍,青苗按一季产
量补偿。征用耕地、宅基地者,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
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最多不得超过年产值的10倍。依照上述标准文付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需要增加补偿费的,
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但最多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量的20倍。境内土
地年值随着生产发展而不断变更。1987年,近3年产值为每亩450—600元。1949~1987
年,国家建设共征用土地16.131万亩;村镇民房建筑用地7.719万亩,共计23.85万亩,
平均每年6625亩。